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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必看!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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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01:29发布
张俊熙
清华大学
从业人员
张俊熙|发布一篇文章——财务必看!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 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征收率如何填写

  • 2022年6月小规模开具专票征收率是3%还是1%

  • 分公司异地施工是否在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01

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征收率如何填写

 

Q:

我公司是安徽一家4S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征收率一栏如何填写?

A: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2年6月21日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5月)》第八问“小规模纳税人享受2022年免征增值税政策,零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征收率是多少?”解答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率栏次选择“免税”开具。

 

综上,你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享受免增值税优惠,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征收率填写“免税”。

 

 

 

02

2022年6月小规模开具专票征收率是3%还是1%

 

Q:

我公司是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请问2022年6月应税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征收率是3%还是1%?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你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6月提供运输服务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03

 

分公司异地施工是否在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Q:

我公司总部位于上海,下设的山东分公司承接了位于沈阳的建筑施工项目并成立了直管项目部,请问我公司的山东分公司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沈阳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于2021年12月31日修改)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综上,你公司的山东分公司跨地区承接建筑施工项目并成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沈阳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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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熙
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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