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昙花一现”的互联网金融
根据银保监会的相关统计,截至今年8月末,全国在运营网贷机构为15家,比2019年初下降99%,借贷余额下降了84%,出借人下降了88%,借款人下降了73%。网贷机构无论数量、参与人数,还是借贷规模已连续26个月下降。目前已有重庆等20余省市相继宣布全部取缔辖区内网贷业务。随着监管机构对网贷平台的专项整治工作今年年底结束转入常规监管,按照一些媒体的判断,“P2P平台全部退出已经进入了倒计时”。
让我们在这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简单回顾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的短暂历史。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的成立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兴起。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十年之后的2017年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成交量已达到28048.49亿元人民币。
互联网金融最初登陆中国是带着三顶“炫目的花冠”。其一是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一些研究者指出,P2P等互联网金融作为现代信息技术进步的产物,依托于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云计算等工具,为传统的金融服务形式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
其二是普惠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门槛低、方便快捷的特点,被一些研究者认为,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中国债务市场的中小企业和家庭的“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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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是家庭财富管理工具。互联网金融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方式,能够满足不同家庭的投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帮助千家万户更好地实现家庭财富管理。无数人当初对金融互联网未来在中国的发展寄予厚望。互联网金融出现后,面对巨大的人才需求缺口,一些高校纷纷设置互联网金融专业,组织教师编写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教材。我所服务的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就是最早的践行者之一。
应该说今天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尴尬局面是很多人始料未及的。那么,是互联网金融“淮南为桔,淮北为枳”,在中国水土不服吗?本文尝试从以下三个视角揭示今天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尴尬局面背后的原因。
01
首先,在金融工具性质上介于传统的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之间的互联网金融缺乏成熟的救助手段,风险往往难以控制。
对于债务融资这一传统的信贷业务,资金提供方银行不仅要求借款方进行资产抵押,而且需要实力雄厚声誉卓越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在监管上,除了要求各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提供准备金防范未来可能的风险,而且在市场中逐步形成各类对口的资产管理公司,帮助银行处理呆坏账。经过上述救助手段,债务融资面临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可控的。
而对于权益融资,尽管没有抵押和担保,而且上市公司经常威胁,“除非董事会做出承诺,否则发放股利不是公司的一项义务”,但由于股东集体享有所有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其他基本的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成为公司治理的权威,对重大事项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最后裁决。股东可以通过更换不称职的经理人等公司治理机制确保“按时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哈佛教授Shleifer语)。
如果把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实现融资的金融工具描述为赤橙黄绿青蓝紫的五彩世界,我们看到,其中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是作为组成上述五彩颜色的基色的白色和黑色。而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工具性质上则介于传统的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这两种基色之间。它一方面不再具有传统债务融资十分苛刻的抵押担保和成熟的监管,另一方面并没有像权益融资一样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通过必要的治理机制来维护其投资者权益。既没有传统债务融资抵押担保的隐性保证,又缺乏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确保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安排,介于二者之间的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之高可以想象。很多人把“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诈骗”联系在一起,甚至有“做得好是互联网金融,做得不好就是非法集资诈骗”的说法。我们看到,互联网金融与非法集资诈骗边界的模糊恰恰是由互联网金融自身金融工具属性所面临的极高风险决定的。
02
其次,互联网金融对债务人和P2P平台道德风险行为约束很大程度来源于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形成的声誉机制,然而目前不成熟的网络环境和微不足道的社会惩罚成本使得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一道门槛形同虚设。
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债务人的道德风险;理论上,互联网技术实现的大数据使得一个存在赖债不还行为的债务人不仅难以再获得原来平台的贷款,甚至从此很难获得其他任何平台的贷款。然而,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全面,大量平台没有实现数据的接入和公开,导致声誉信息不够完整,平台不仅无法通过自身拒绝借新款等途径来惩罚这些违约的债务人,更无法通过使其他平台拒绝提供贷款对其进行“集体惩罚”。上述声誉机制的缺失和集体惩罚机制的无效加剧了失信的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倾向。
其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直接来自P2P平台本身。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倾向,再加上市场中存在着多家评级信息差距较大、指标不健全、机制不透明的第三方网站,平台主动终止业务、退出市场、甚至恶意欺诈的事情时有发生。按照相关媒体统计,截至2018年10月末,全国累计停业以及问题平台的数量已经多达5190,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给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
03
最后,监管部门一刀切的监管政策无意中损害了一些P2P平台原本在市场中逐步建立的声誉。作为资金的归集者,P2P平台的运营方向平台的投资者归集资金,并将归集完成的资金最终支付给借款人;而在借款人还款的时候,归集借款人资金支付给贷款人。上述过程中,无论是投资者借钱还是借款人归还,资金都需要经过平台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在一定时间内这些资金形成了P2P平台的资金池。有研究表明,如果以存续时间长短表征平台的声誉,那么,对那些声誉越好的平台,即使存在资金池(所谓的“无资金托管”),其净资金流入比率更大,发生问题的风险更小。上述研究这一定程度表明,基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声誉机制在一些P2P平台中开始部分发挥作用。
然而,针对愈演愈烈的问题平台和平台跑路事件,2016年10月,中国监管当局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不仅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性质,同时要求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上述监管政策的出台置问题平台与已经通过声誉机制的建立与问题平台相区别的优秀平台于同一条监管起跑线上。考虑到巨大的监管成本和未来业务开展存在的大量不确定性,这些原本可以继续生存下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也不得不郑重考虑加入退出的行列。
按照相关媒体的报道,中国目前通过互联网金融借入的资金还有8000多亿没有回收。也许我们在考虑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互联网金融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该重新考虑互联网金融在未来中国发展的定位和空间。毕竟它迎合了全球科技革命带来的金融创新浪潮;毕竟它在普惠金融和解决中小企业和家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做过积极的探索和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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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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