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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与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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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07:25发布
互联网金融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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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金融哪些事——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与影响分析
摘要:
2011年以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型互联网企业纷纷布局互联网金融业务,先后取得了贷款、基金、支付、保险等牌照,传统金融机构通过自主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亦实现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突破,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欺诈、高利贷、暴力催收、过度授信等金融乱象逐步暴露;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之大、客户数量之众、牵涉的金融机构数量之广使得其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系统重要性;大型互联网企业数据及流量的垄断地位,不利于行业发展与创新,并一定程度上推高了社会融资成本;金融数据积累庞大,数据的跨境监管亟待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突破了时间及空间限定,高度依赖于模型,且部分大型互联网贷款发放机构杠杆较高,从而产生了相应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模型风险,并且使得部分城商行背离了服务当地实体经济的主业。
鉴于上述问题,2017-2019年,监管机构着手清理整顿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相继出台了多项法规规范网贷、现金贷及校园贷等乱象。2020年以来,监管机构陆续颁布了互联网贷款、互联网存款、征信等相关法规,调低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并窗口指导消金公司利率,多次约谈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归属金融、科技归属科技,金融持牌经营导向要求逐步明晰,金融科技反垄断提上日程。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中的“金融”业务将全面纳入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杠杆扩张将得到约束,其将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与业务增长压力,互联网金融助贷和联合贷业务模式及竞争格局将面临调整,行业资产质量及盈利能力将承压,但行业资本充足度将大幅提升,且相关监管长期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务规范化、透明化,有助于推动传统金融机构回归主业并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有助于防范金融行业信用风险,维护市场公平和金融稳定。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概况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传统持牌金融机构通过自主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的互联网存款、贷款、基金等业务,二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获取金融牌照,以互联网为载体、金融科技为手段开展的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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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大型互联网企业纷纷布局互联网金融,我国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蓬勃发展。目前我国大型互联网企业金融牌照资源已相对丰富[1],且业务规模庞大,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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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方面,除个别大型商业银行通过自主发放试水个人贷款或供应链贷款外,其余互联网贷款多为大型互联网企业通过下属互联网银行、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直接发放、与金融机构联合发放或以助贷形式促成贷款发放,互联网贷款面向的客户多为个人消费者、小微企业主或小微企业。从互联网贷款业务资金来源来看,从最开始的自有资金及表内融资,近几年渐渐发展为ABS、联合贷以及助贷等多元化途径融资共同发展的局面,在助贷的模式中,还可能会引入第三方保险或担保机构。我国市场上管理贷款规模较大的三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管理贷款规模,即包含ABS出表、联合贷及助贷业务中合作金融机构出资部分)分别为蚂蚁集团、陆金所以及微众银行,其中,蚂蚁集团2020年6月末管理贷款规模余额为21536亿元,陆金所2020年末管理贷款规模为5451亿元,微众银行2020年末表内贷款规模超过2000亿元(2020年末,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72.75万亿元)。
互联网存款方面,2018 年资管新规启动后,银行理财收益率走低,净值型产品“打破刚兑”,性价比降低,在此背景下,保本保息、合法刚兑的互联网存款产品诞生。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存款产品,产品具有门槛低、跨区域、随时支取、收益率接近或达到全国自律定价机制上限和客户黏度低等特征,成为部分中小银行吸收存款的重要渠道。据央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截至2020年末,约89家银行(其中84家为中小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吸收的存款余额约5500亿元,较2019年末增长127%,其中央行评级8级以上的高风险银行吸收存款余额占比近50%。
互联网基金方面,蚂蚁集团下属的余额宝平台2021年第一季度共对接29只货币基金,合计资管规模为2.7万亿元人民币,占30%的市场份额,其中蚂蚁集团下属天弘基金资产管理规模0.97万亿元人民币,市场份额为10.63%。腾讯下属理财通2018年末对接10只货基,合计资管规模7760亿元,市场份额10%。
在支付方面,根据艾瑞咨询研究数据,2019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中,蚂蚁集团下属支付宝和腾讯下属财付通市场份额分别为54.4%和39.4%,占据主导地位。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个人信息保护、高利贷、暴力催收、校园贷等金融乱象逐步暴露;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以及其新业务模式的不断演进,其牵涉的金融机构数量之广、业务规模之大、客户数量之众使得其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一定的系统重要性;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数据及流量等方面的垄断地位,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创新,并一定程度上推高了社会融资成本;相关金融数据积累庞大,平台数据的跨境监管亟待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突破了时间及空间限定,高度依赖于模型,且部分互联网贷款发放机构杠杆经营程度较高,从而产生了相应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模型风险,并且使得部分城商行背离了服务当地实体经济的主业。鉴于上述问题,我国监管机构近年先后出台了多项措施,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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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系统重要性,一方面体现为其业务规模之大及业务受众人数之广;一方面体现为其链接多方,业务中涉及了大量各个行业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信托等;再一方面体现为其某些业务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功能,如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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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在互联网贷款及P2P大幅发展的过程中,高利贷、现金贷、校园贷等金融乱象逐步暴露,其中涉及欺诈、高利贷、暴力催收、过度授信、信息过度采集以及信息滥用或泄露等现象,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侵犯,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亟需监管规范。
从互联网金融自身业务特殊性来看,由于其业务特性,即可通过网络实现7*24小时跨区域开展业务,且其业务一般对模型高度依赖,使得其业务面临特殊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模型风险,并且使得部分城商行背离了服务当地实体经济的主业。此外,部分互联网贷款发放机构通过ABS、助贷以及联合贷等模式大幅加杠杆,杠杆经营程度高,需要相应的监管约束。
从垄断方面来看,数字信息时代,互联网企业出现了鲜明的赢者通吃和高集中度特征,其可以轻易扮演某个产业、某个渠道的“守门人”,从而具有了控制其他商业主体命运的权力,相关垄断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创新,并一定程度上推高了社会融资成本。从国家信息安全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积累了庞大的金融信息,相关数据跨境监管亟待明确。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梳理

 

由于在前期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高利贷、暴力催收、校园贷等乱象,2017-2019年,监管机构开始清理整顿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相继出台了多项规范管理通知,规范校园贷和现金贷等业务品种,暂停了网络小贷机构的审批并清理了P2P机构,行业进入合规发展期。
2020年以来,监管机构陆续颁布了互联网贷款、互联网存款、征信等相关法规,调低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并窗口指导消金公司利率,多次约谈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保险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等在内的各类参与主体均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金融归属金融、科技归属科技,金融持牌经营导向要求明晰,金融反垄断提上日程。
1.2017-2019年,监管机构多次出台政策规范校园贷、现金贷等贷款品种,暂停了网络小贷机构的审批并清理了P2P机构,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合规发展期。
2017-2019年,监管机构多次出台政策规范校园贷、现金贷等贷款品种,暂停了网络小贷机构的审批并清理了P2P机构,旨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打击高利贷、暴力催收、校园贷等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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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年的大力整顿,互联网金融欺诈、高利贷、暴力催收、过度授信等得到有效整治,P2P业务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2. 2020年7月,银保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1年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内容涉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需独立风控,并对联合贷业务设置了部分限制指标,旨在促进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2020年7月12日,银保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涉及: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和逾期清收等方面可以与有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合作;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认可联合贷、助贷等业务模式,各类参与主体可通过创新贷款发放模式,降低成本,分享客群,实现共赢。
2021年2月19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24号文”),通知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独立风控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提出细化监管标准。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短期内将对相关业务规模形成一定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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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监管政策对互联网贷款机构的影响来看,蚂蚁集团2020年6月末出资比例占其管理贷款规模(含助贷、联合贷和ABS)的2%左右,达标压力较大。陆金所2020年新促成贷款中自身承担风险的贷款占比6.3%,亦有较大达标压力,陆金所计划在2021年年中将此比例提高至20%,具体实施情况尚未披露。
未来,预计互联网贷款机构将一方面通过补充资本扩大其自身贷款规模的上限,另一方面也将通过适度的规模控制以缓解达标压力。2021年9月30日,经核准,蚂蚁集团注册资本由237.79亿元变更为350亿元。
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2021年下半年以来,部分消费金融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要求将产品年利率降至24%以内。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订案”),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修订案主要针对民间借贷,持牌金融机构并不直接受此影响,但在实操中金融机构贷款纠纷的利率上限标准通常会参照民间借贷规定,修订案将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客群定位以及风险定价策略。从实际情况看,原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实施两年后,金融机构遂逐步与之对标,不排除在一定过渡期后,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将以4倍LPR为参照。
2021年下半年以来,部分消费金融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的窗口指导,要求将产品年利率降至24%以内。之前我国部分消费金融公司利率定价超过24%,新的利率要求将间接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客群定位以及风险定价策略。客群下沉、业务粗放或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的消费金融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转型压力,未来需通过寻求更加优质的客群、提高风控能力及降低业务成本等措施,应对利率下调的负面影响,部分收益难以覆盖其业务及信用成本的机构将逐步退出行业。
从各家发债消金公司及陆金所公布数据来看,马上消金平均生息资产利率和陆金所无抵押贷款APR超过24%,其面临一定的整改压力。
4.2020年11月2日,央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小贷业务发展做出了重要规范。
2020年11月2日,央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网络小贷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跨省经营注册资本、审批和纳入监管的要求,联合贷业务中最低出资比例的要求以及单户贷款规模限定的要求等,对互联网小贷业务发展做出了重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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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我国监管紧急叫停了网络小贷牌照的申请和获批,对行业进行规范整顿,截至2019年1月末,全国范围内共有网络小贷牌照300家。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普遍规模较小,截至2020年11月2号上述政策出台之前,我国仅有5家小贷公司注册资本超过50亿,分别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亿元;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9.9亿元;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亿元;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亿元;中新(黑龙江)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2021年前三季度,腾讯下属的深圳市财付通网络金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字节跳动下属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美团下属的重庆美团三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将注册资本增至50亿元。对于跨省经营互联网小贷业务需满足50亿元注册资本的要求将大幅限定相关业务开展机构至头部机构,并且未来其开展跨省互联网贷款业务需要获得监管批准并纳入银保监会监管,将有助于互联网小贷业务有序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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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的规定,由于一个人的年均收入除了工资收入,可能还包括例如股票投资收入等,而且一般的小贷公司无法直接对接税务系统,无法推断其年均收入,从而该要求实际操作起来可能会有一定难度。但该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对居民过度授信,防止居民过度借贷,对于小额贷款信用风险防控具有积极意义。
5.2021年1月,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针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
2021年1月11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征信领域“一机两翼[2]”(一个条例两个管理办法)立法框架的另一翼的完善。征求意见稿有利于理清信用信息、征信业务及金融科技创新的边界,强化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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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征信信息的定义,信用信息突破了围绕信贷场景产生的借还贷、逾期记录等金融信息范畴,扩大至几乎所有金融、经济及交易记录信息,范围非常广泛,此外,还包括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理清了征信业务边界,除传统征信信息查报业务外,将目前市场主流的数据开放平台、数据助贷业务、大数据分析与处理等实质从事信用评价等业务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画像、评分、评价类业务,以及反欺诈业务等,均纳入了征信业务范畴,对金融科技、大数据风控行业影响较大。目前市场上变相从事征信服务、反欺诈、大数据风控等业务的公司将或转型更纯正的流量输出及技术赋能(如算法合作、联合建模),或通过与持牌征信机构合作来继续展业(相应带来额外的成本)。
目前我国主要的互联网贷款发放机构(银行除外)中,京东、微众银行、陆金所均已接入央行征信系统。2021年9月22日,花呗官方微博宣布,将在央行征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逐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3],向征信系统按月报送的相关记录包括账户开立日期、授信额度、额度使用及还款情况等。对于花呗而言,这将使其业务经营更加规范,也能以接入征信的方式对“老赖”形成震慑。对于客户而言,部分担心自己征信记录影响买房买车的客户,可能会对此产品的使用更加谨慎。对征信行业而言,花呗提供的庞大用户数据将使商业银行及信贷类金融机构在评估用户资质时拥有更加丰富的维度,一些原先传统金融机构眼中的“信用白户”将因此拥有信用记录,整体而言,对金融数据体系的完善产生利好。征信系统是国家的金融基础设施,建立更加全面、精准、细化的信用体系,也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降低融资成本、优化金融服务质量、提升社会信用意识。截至2020年末,我国央行征信系统共收录超过11亿自然人,6092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分别接入放贷机构3904家和371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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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四部委约谈蚂蚁集团及13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人行要求网络平台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
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管局(以下简称“四部委”)先后三次对蚂蚁集团进行了约谈;2021年4月底,四部委对13家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了约谈。约谈的主要内容涉及金融业务领域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重点在支付业务、信贷和征信业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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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蚂蚁集团消费信贷产品主要是通过支付宝中嵌套“花呗”和“借呗”产品实现,约谈中涉及到的在支付方式上给消费者更多选择权,断开支付宝与“花呗”、“借呗”等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不得在支付链路中嵌套信贷业务等违规行为,对于蚂蚁集团消费贷款渠道将产生一定影响。
监管要求蚂蚁集团管控重要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主动压降余额宝余额。从实际情况来看,天弘余额宝余额今年上半年已出现大幅度下滑,占比在持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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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其他监管意见,蚂蚁集团具体整改方案有:蚂蚁集团将“借呗”、“花呗”全部纳入消费金融公司,依法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蚂蚁集团将申设个人征信公司,依法持牌、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蚂蚁集团拟整体申请金控牌照。
对于13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约谈,将使得其支付业务回归本源,断开与金融产品的不当链接;金融业务及征信业务持牌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及关联交易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2021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给网络平台机构下发通知,要求网络平台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要求平台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旨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滥用、发生泄露,对助贷行业而言,其业务模式与操作流程将发生变革。此前,部分助贷机构向中小银行提供获客引流、风控初筛等服务同时,将借款人部分信息与银行分享以提升后者的风控效率,但在“断直连”新规下,这种操作将不再合规,今后金融机构只能通过征信机构获取相关个人信用信息。助贷机构、导流平台等以后或申请牌照,或与征信机构合作并付费。上述政策有助于提高征信信息的规范化,而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均将受到影响。
7.《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受限。
2018年以来,互联网存款因其门槛低、跨区域、随时支取、收益率接近或达到全国自律定价机制上限和客户黏度低等特征,受到人们青睐,成为部分中小银行吸收存款的重要渠道。但同时,该产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是使地方法人银行突破经营的区域限制,异化为全国性银行,偏离了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经营定位;二是互联网存款加剧了银行存款竞争,违反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导致整个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提升,推高商业银行负债端成本的同时不利于落实引导贷款利率下降的政策导向;三是为了覆盖成本,相关银行会追求高收益资产,匹配高风险项目,导致资产端经营风险加大;四是互联网存款产品的灵活支取、低门槛、客户粘性差等特性,增加了商业银行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
鉴于上述隐患,2021年1月15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通过自营网络渠道吸储仍可开展),存量存款业务到期自然结清。上述通知的出台引导商业银行合理管理负债、防范流动性风险;有利于降低银行负债端成本,维护存款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有助于一定程度降低商业银行投资风险并推动商业银行回归主业。由于部分互联网业务开展的主体主要为中小城农商行以及民营银行,上述政策对其相关影响可能较大。
 
四、监管政策变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质量的影响

 

展望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或将继续遵循“金融归属金融,科技归属科技”的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助贷政策细则,对包括ABS、联合贷及助贷等在内的统一杠杆倍数进行限定,进一步防止其业务无对保险、信托等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进行限制,推动其业务回归主业,并可能会进一步引导贷款利率趋向于4倍LPR。从2015年人民法院确定24%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开始,到2020年监管陆续窗口指导金融机构利率降至24%,期间经历了5年的时间,未来进一步引导利率下行的过程或将比较漫长。
结合近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变化及其发展趋势判断,短中期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格局、业务模式、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度均将受到一定影响。
从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格局来看,监管出台的关于互联网小贷公司开展异地业务注册资本需达到50亿的规定,将使得行业进入门槛大幅提升;人民银行引导利率下行过程中,部分无法实现规模效应以平摊业务成本及信用成本的竞争者将逐步退出;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大趋势下,业务较依赖股东流量及数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与股东的业务合作紧密度或将降低,跳出股东生态圈后,其业务竞争力及竞争地位或将面临一定挑战,头部企业竞争格局或生变数。
从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来看,在目前监管环境下,对联合贷业务合作机构贷款比例的提高将会对相关业务规模形成一定制约;对于助贷,监管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助贷业务中涉及的助贷机构获取客户信息部分,由于涉及到征信内容,未来互联网金融机构可能会选择持牌化或与征信机构合作;对于ABS业务,未来监管可能会按照其业务实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总杠杆进行约束,事实上,在2020年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就曾提到“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相关规定。对于引入保险或担保公司的助贷业务模式,以及信托参与其中的助贷模式,保险或担保机构是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其主业,未来预计也将面临一定监管挑战。
从互联网金融行业资产质量来看,监管对杠杆趋严的要求会造成一定的行业业务规模的收缩,同时监管对利率下行的引导会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客户质量呈现出整体上移的趋势,在此过程中尾部客户的风险暴露将对定价偏高及客户风险偏高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较大的信用风险管控压力。此外,疫情爆发之后我国对小微企业实行的宽松融资政策或将导致相关贷款风险暴露延后,互联网贷款质量未来仍面临下行压力。
从互联网金融行业盈利能力来看,在央行引导利率下行以及杠杆控制趋严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机构整体业务规模及资产收益率(或手续费费率)均面临下滑压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趋严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数据业务宣传、贷后催收等方面的合规性将持续提升,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利润。在新的征信管理办法下,联合贷及助贷机构由于涉及征信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未来可能需要与征信机构合作,或者转为纯技术赋能,上述转变将一定程度上提高其费用成本或降低其盈利水平。最后,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资产质量持续承压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成本仍面临上升压力。综上原因,互联网金融机构未来盈利增长将面临较大挑战。
从互联网金融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来看,联合贷业务中30%的出资比例要求,以及金融业务纳入监管、金融业务持牌化经营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机构资本充足度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长期来看,未来政策环境的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强化、个人信息服务以及定价机制的规范化,将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务规范化、透明化,有助于推动传统金融机构回归主业并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有助于防范整体金融行业信用风险、维护市场公平和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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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世纪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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