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包含两种立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在中国法学界日渐兴起。相关学者在介绍自己的研究领域时,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法律经济学”的字样。法律经济学似乎已成为中国法学领域内一个新兴的分支学科。那么,法律经济学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学分支学科呢?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回答是: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交叉融合形成的学科。法律经济学既与法律有关,也与经济有关。某些问题,倘若既涉及到法律,也涉及到经济,研究这样的问题似乎就可以归属于法律经济学的领域。这种关于法律经济学的理解显然失之宽泛。
理解法律经济学的另一种方式,就是把它当作是一种研究方法。具体地说,就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由此形成的理论学说就是法律经济学。这恐怕是很多法律经济学研究者所理解的法律经济学。波斯纳所著《法律的经济分析》提供了如此理解法律经济学的典型“学案”,这本书的标题已经揭示了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性质。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经济学并不是一个实体性的分支学科,甚至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而是一种研究法律问题的方法,因而,法律经济学只是一种关于法律的方法论。当然,这种关于法律经济学的理解方式也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它主要是法学家立场的产物。一些法学家为了研究法律问题,选取了经济学的方法,由此促成了法律经济学的兴起。但是,这种理解法律经济学的方式,可能会受到经济学家的反对。
在经济学家的视野中,法律只是经济的一个变量。经济受制于各种各样的约束条件,譬如科学技术、劳动力等等,都会影响到经济发展的水平。在诸多约束条件中,就包括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将会影响到经济的走势。因而,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经济问题,就成为一些经济学家的选择,法律经济学也因此而兴起。譬如科斯,就是这样的法律经济学家,这样的法律经济学家也可以称为制度经济学家。由此可见,法律经济学其实包含了两种立场:法学家的法律经济学,经济学家的法律经济学。
法学家的法律经济学虽然也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学术姿态,但是,抽取其中的最大公约数,可以发现,它们普遍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特征:习惯于以解释者的角色面对法律问题。更具体地说,就是喜欢以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解释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根源。为什么会形成某种特定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原来,这样的法律制度具有某种经济学上的依据,能够通过经济学理论予以解释与说明。特别是某些历史悠久、比较定型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其背后的经济学理据就显得更坚实。因此,法学家拓展的法律经济学,较多地体现为“解释者的法律经济学”,虽然例外的情形也是有的。
相比之下,经济学家的法律经济学更加注重经济效果:不同的法律安排与制度设计,将会导致不同的经济效果。在其他条件相对确定的情况下,某种法律安排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果,另一种法律安排产生的经济效果可能就会差一些。因而,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设定什么样的制度,对于经济发展来说,将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这种旨趣的法律经济学,虽然也有“解释”的作用与功能,但它更加明显的特征是指示法律制度的走向。这样的法律经济学,我们可以称为“立法者的法律经济学”。这里的所谓“立法者”,并非实指研究者就是国家立法权的享有者,而是想标示出研究者的角色与立场:他们旨在告诉读者,下一步该怎么办——他们就是这个意义上的“立法者”。
把法律经济学分为解释者的法律经济学与立法者的法律经济学,这样的划分方式借用了齐格蒙·鲍曼在《立法者与阐释者》一书中关于知识分子角色的划分。这样的二元划分提醒我们,关于法律经济学,既要从法学家的角度来理解,也要从经济学家的角度来理解。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特定的研究领域、研究方法,又被称为“法与经济学”。正是这个连接词“与”,既反映了法律经济学的两种立场,同时也反映了法律经济学的本质特征:它既是法学的,也是经济学的。
*文章来源:尚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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