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2021年法律行业讨论度最高的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定在其中。
“合规”(Compliance)一词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加强金融行业监管提出的合规计划,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控制内部风险,履行社会责任。
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推动央企全面加强合规管理;2021年3月17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合规试点方案》”),正式启动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同年6月3日,最高检联合九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合规指导意见》)。
《合规试点方案》将“企业合规”的基本内涵确定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因此,企业合规又称“刑事合规”或“合规不起诉”制度 。
根据《合规试点方案》、《合规指导意见》,律师在企业合规中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企业合规的启动、企业合规的考察、企业合规制度的建设。
(一)确定是否符合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
一是单位,即公司、企业及与涉案企业相关联企业,不区分企业的经济性质、组织形式、规模大小,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等均可;
二是个人,即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实际控制人一般指控股股东(含由他人代持的隐名股东),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指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关键岗位的研发、生产技术人员。
《合规指导意见》确定的适用犯罪类型为公司、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两类犯罪,即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经济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110个罪名及《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3个罪名。
职务犯罪大部分罪名与经济犯罪的罪名重合,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分则第五章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既属于经济犯罪,也属于职务犯罪。
企业合规中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是否全部包括上述113个罪名,是否应当增加或删减,有待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基础上最终确定。作为律师,发现公司、企业或上述三类人员在企业经济活动中涉嫌上述113个罪名的,都应当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
企业合规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多少?《合规试点方案》、《合规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各试点单位制定的实施意见普遍将涉案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规定可以适用企业合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的,明确不适用。至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是否可以适用,目前各地做法并不一致。
笔者认为,公司、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在经济活动中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期在三年以下的,按照此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少捕慎诉”司法政策,一般也可以依法不予起诉。
如果“企业合规”制度仍然将“合规不起诉”的法定刑控制在三年以下,则失去此制度的意义。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结束后,将“企业合规”适用的法定刑明确在十年以下。
一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二是受损法益是否得到及时修复或取得被害单位(个人)谅解;三是涉案企业、个人是否属于自愿;四是涉案企业、个人是否认罪认罚;五是涉案企业是否能够正常生产,是否具备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基本条件。
《合规指导意见》第五条列出了五种不适用合规试点的情形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五、其他不宜使用的情形。
作为律师,在申请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之前,应当核实公司、企业及人员是否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如有则不应启动。
(二)起草、提交《自愿适用企业合规的申请书》
涉案企业和个人,必须自愿才可以适用企业合规。因此,律师在经过详细调查、研究、分析、判断后,认为涉案企业、个人符合适用企业合规条件的,应当及时帮助涉案企业、个人起草并向承办检察机关提交《自愿适用企业合规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涉案企业、个人的基本情况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员工人数、年产值、年上缴利税、行业地位、专利情况、所获荣誉等。
涉案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股东证明文件(如系股东则提供、隐名股东需提交代持合同)、劳动合同、任职文书、技术职称文件(专指关键技术人员)、任职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个人的岗位、职责及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等。
上述基本情况,都应有相关证据证明,律师应当协助涉案企业、个人收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涉案企业、个人符合适用企业合规的理由
包括符合主体资格、符合适用的案件类型、符合适用的法定刑期、认罪认罚、受损法益已经得到修复或被害单位(个人)已经谅解、企业具备适用刑事合规的基本条件等。上述理由应当真实、准确。
3、自愿适用企业合规的请求
涉案企业、个人明确表示自愿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考察。
根据《合规试点方案》、《合规指导意见》,企业合规由检察机关主导,一般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通常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巨大影响。
在这一阶段,律师是否可以代理企业申请检察机关提前启动企业合规工作,对涉案个人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解除对涉案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但从合规制度设立本意、出发点来看,企业合规就是为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六稳”、“六保”。
因此,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在涉案企业、个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和个人,律师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自愿适用企业合规的申请书》,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启动企业合规程序,对涉案个人不予批准逮捕,或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以确保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起草、提交《自愿接受企业合规考察承诺书》
《自愿接受企业合规考察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追诉,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修补受损法益;自愿接受第三方组织的合规考察;承诺制定、执行有效的合规计划;保证在考察期限内落实合规计划,完成对企业的合规治理。
(四)推动、见证涉案企业、个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涉案企业、个人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前提是必须认罪认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的案件,律师应当向涉案企业、个人解释认罪认罚的理由、认罪认罚的意义、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积极推动涉案企业、个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见证涉案企业、个人与承办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对检察机关决定启动企业合规考察的犯罪嫌疑人,如已经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请求对嫌疑人依法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企业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相关行政、刑事处罚措施可以执行的条件下,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检察机关决定启动企业合规考察后,一般会针对风险点向涉案企业提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计划的检察建议,第三方组织也会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企业合规计划书》一般应当在涉案企业、个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一个月内提交至承办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
1、成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确定专人从事合规管理工作;
2、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员工合规培训制度;
3、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如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安全防范、质量把控、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员工奖惩等制度;
4、建立合规防控体系,包括风险防范、风险监控、风险应对体系;
5、建立企业内部合规风险查处机制,由合规管理部门联合企业财务、审计、监事部门,加强企业内部合规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发现合规管理漏洞,及时整改并完善相关制度。
(二)督促涉案企业落实合规计划并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涉案企业在合规考察期内,律师要督促涉案企业落实合规计划、合规承诺书中的各项措施、制度,防止形式主义,防止“纸面合规”,并按照承办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的要求,定期(一般一月一次)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
(三)配合涉案企业通过合规考察
《合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在合规考察期内,可以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涉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在第三方组织及组成人员对企业的合规考察过程中,律师要全力配合,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合规考察。
承办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在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考察过程中,发现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考察建议,律师应及时指导、督促涉案企业落实有关建议。
(四)及时提出不起诉或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
涉案企业在合规考察期内(一般为3到12个月),全部履行合规计划,没有违反监督考察要求,考察期满,经过公开听证等程序后,律师要及时向承办检察机关提出对涉案企业、个人不起诉的意见,由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实现“合规不起诉”的目标。如果检察机关仍然决定提起公诉,律师要依法提出建议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
(五)担任合规考察第三方组织组成成员
《合规指导意见》规定,第三方组织负责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等。
律师作为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是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二是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是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四是不得利用履职便利,干扰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律师作为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本人及其所在律所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律师作为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审核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全面性,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二是在合规考察期内,对涉案企业进行监督考察,督促企业执行合规计划,发现有不合规行为的,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并督促企业整改;三是在考察期限届满之前,提交合规考察报告;四是参与合规考察公开听证。
前述企业合规的启动、企业合规的监督考察以及最后的“合规不起诉”,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而只有从企业文化、企业制度上入手,加强企业合规建设,才能从源头上防范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刑事风险。律师、特别是专业的刑事律师,在此过程中能发挥重大作用。
律师为企业提供合规建设法律服务,必须具有针对性。企业性质、规模、行业不同,存在的问题也不同,面临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也不同。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合规建设服务前,应当对企业进行全面“体检”,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种现有规章制度,发现存在的漏洞、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归类。
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评估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一旦发生风险,发生损失的大小。
(二)帮助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制定合规手册
律师针对合规“体检”中发现的问题、漏洞:
一是帮助企业建立合规的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事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采购制度、仓储制度、生产制度、安全制度、质量制度、财务制度、销售制度等全流程、全领域的制度;
二是帮助企业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运行制度、运行流程、过错惩处、制度完善等方面,建立一套规范有序、运行有效的防范、监控、应对风险的合规体系;
三是将有关管理制度和合规风险防范、监控、应对制度编印成合规手册,发放至每一个员工手中。
律师要根据服务企业的经济性质、行业特点、规模大小,针对“体检”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具体案例,法律规定、犯罪构成、量处结果等方面,开展合规培训,提高企业家、员工的风险意识,培育公司合规文化、合规理念,从观念上引导企业家、员工遵守合规制度。
(四)帮助企业开展合规监督,落实合规建设
毋庸讳言,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将给企业增加很多成本,也会给企业家及其员工带来很多掣肘。企业逐利的本性,促使企业家及其员工在初始阶段会天然地反感、抵触合规制度的执行。作为律师,就应当克服困难和阻力,积极监督,推进合规制度的落实。
一是定期对企业合规体系的执行情况开展评查,重点核查合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是根据企业情况的变化,评估现行合规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三是如果发生涉企刑事案件,律师要协助企业查明直接责任人,督促及时进行惩戒,补齐制度短板,防止再次发生违法犯罪案件。
*文章来源:中小企业合规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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