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险资投资债券信用 评级要求有所“松绑”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保险资金投资债券外部评级要求的同时,监管部门更加聚焦保险公司自身能力的分类管理。
自2020年年底以来,《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陆续出台。券商分析人士认为,这体现出监管部门一直在强调信息披露、弱化强制评级、加大评级区分度,以提升整体信用评级的质量。而此次发布的《通知》则是从投资端入手,在加强发行制度建设的基础之上,减少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行政监管,扩大投资范围,引导市场自行投资决策、自担风险,以丰富市场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层次。
《通知》取消了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白名单要求以及外部信用评级要求。而原保监会出台的相关文件,对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债、保险公司发行的相关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均在信用评级以及相关经营财务指标上设置了一定条件。
申万宏源分析师孟祥娟表示,近年来随着险资的可配置品种增加、投资回报率整体下行,保险机构的投资风格和表现出现分化。资质较好的大型保险机构面临结构性“资产荒”,倾向于寻找安全资产以匹配长久期需求,但在利率低波动背景下,可投的高收益优质资产较为缺乏。部分偿付能力偏低的保险公司在流动性、增资上面临诸多压力,为追求收益采取的信用债投资策略较为激进,如果在偿付能力弱、投资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盲目“资质下沉”,容易引发资产负债不匹配、投资端失败、偿付能力进一步下降等风险。
有鉴于此,此次《通知》的重点在于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具体而言,针对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保险公司,取消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对于此两类保险机构来说,《通知》出台后,可投范围有所扩展,“资产荒”现象能得到一定程度缓解,在非标大幅缩量的背景下,上述机构有望加大信用债投资力度。
对于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被依法托管或接管、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通知》要求,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含)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在较低信用评级债券投资的集中度方面,《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除此之外,《通知》还明确了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大类比例核算,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天风证券研报认为,政策端放开对评级的要求,旨在引导一个更加健康的市场,但对于主流保险机构而言,因机构性质,其整体风险偏好仍较低,投资端的选择在短期内也不会因此而明显变化,主要还是要依据基本面。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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