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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凌:疫情当下,中小企业如何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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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01:14发布
中小企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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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研究发布一篇文章——凌凌:疫情当下,中小企业如何走出困境

疫情防控形势下,很多家庭都面临着不同的危机和改变。同样地,由于疫情影响,很多企业也面临着各种困境。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而这次疫情给中小企业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原材料的供应链受阻,企业无法向客户交付产品,上下游之间链条断裂的情形使得中小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恢复;而房租和贷款的支付问题又迫在眉睫,各方的压力将中小企业压得喘不过气。

疫情当下,中小企业如何依法自救、自新,如何“熬下去”“活下去”成为企业经营者最关心的问题。

一、灵活运用政策,增加企业资金来源

资金是企业生存的“血液”,中小企业此时最需要的是足够的资金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保监会出台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财政部出台的《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均对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提供了金融支持。其中主要明确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加强对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期限;对陷入困境但仍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积极通过调整还款安排、降低费率、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其纾困等方面的内容。

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2022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积极响应中央政策,明确了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措施第8条至第11条为“金融支持政策”,其内容包括: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和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

措施第8条规定,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续保续贷,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措施第9条规定,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运用现有的专项扶持资金,对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

措施第10条规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用好国家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再贷款优惠资金。

除了措施中提到的“金融支持政策”,上海市各个区也提出了相应的支持措施。面对这些措施,企业应当积极准备,及时获取相应福利。具体而言,企业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当明确企业是否被纳入当地中小企业名录,是否属于政策所适用的行业;

其次,如果企业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向当地金融机构进一步咨询申请中小企业贷款应当准备的申请资格、申请资料、申请流程等。

疫情防控期间,中央及各个地方都相继发布了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不断进行调整修改,所以中小微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需要及时关注本地发布的相关政策,精准利用帮扶政策,缓解资金压力。这是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依法自救非常重要的一环。

二、依法合规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困难时期,资金更要花在刀刃上,除了“开源”,企业还需“节流”。

图片房屋租赁惠企政策

2020年多个部门共同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此后,无论是2020年的疫情期间还是此轮疫情,均有受冲击较大的地方政府对房租减免作出具体规定。

在目前疫情防控的上海,除了上文提到的措施外,还陆续发出了《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明确了对于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小微企业,若其受疫情影响而出现经营困难,可以请求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金。

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可以要求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

图片积极关注税务方面的相关政策

国税局在2020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指出应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提出了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此后各地方也相继推出具体政策,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疫情期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措施中明确提到:

第一,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将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第二,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其重点面向的也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延长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第三,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等。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需要积极关注企业所在地发布的减轻各类企业负担的政策,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退税。

图片依法合规地降低人力成本

裁员、降薪是企业自救的一种方法,但是需要遵守法律规定,随意裁员、降薪不仅不会降低企业成本,反而会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增加企业的经济损失。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为了既可以帮助企业在疫情中存活下来,又可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人社部规定可以对员工进行调整薪酬,但不建议企业直接进行裁员。

一是可以在疫情期间制订降薪计划,但需注意特殊情况的除外。

根据通知对于在疫情中被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对其进行降薪。

一般情况下,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有权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对员工的薪酬进行自主设定,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企业单方对员工随意降薪的权利,而是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所以对于有降薪计划的企业,应当审慎作出决定,切不可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除不得降薪的员工外,要看劳动合同或者企业有关薪酬制度中是否对降薪有针对性的规定,若无相关规定,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困难情况,对降薪计划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评估,确定适合企业的降薪策略。

二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对员工进行适当降薪。

根据通知第2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第12条规定,“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区分不同具体情况,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待遇等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中提出“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据此,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调整、降低薪酬。

由此可见,企业还可以直接与员工就降低薪酬事宜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过程中可如实告知员工企业此时正在面临的困境,不得已采取这种方式节省开支,但希望可以与员工一起共渡难关,尽量取得员工的理解,就降薪达成一致后再通过书面方式落实。对于不同的员工可以采取不同的降薪措施。在协商时,应当尽量与员工明确降薪的期限,并且待企业危机扭转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对降低的薪酬决定是否进行补发。

在企业业务锐减之时,除了降薪,还可以通过缩短工时、轮岗轮班的方式来减少员工的工作量,按照工作量来发放工资,也可以做到节约人力成本,员工也更能接受。不管使用哪种方案,企业应当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存,倘若出现劳动纠纷,需能证明企业的降薪策略合法且必要。

 

*文章来源: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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