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三方机制展望企业刑事合规律师业务
第三方机制的目的
第三方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企业是稳就业、促发展的重要社会组织力量,因此企业刑事合规适用的前提之一必须是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经营,这种正常不仅体现在合法经营,更体现在可持续经营上。对一个不可持续经营的企业,应在承担刑事责任后及时进入破产程序以妥善退出市场。一个企业是否可持续经营,除了商业模式与资本储备是否顺应市场需求外,企业犯罪的控制人是否可替代也是关注的重点。如果企业的可持续经营有赖于控制人,必要时第三方机制的适用范围对相关个人也应包含。
必须要认识到的一点是,因为企业是经济组织的重要一部分所以就对其法外开恩的这种论断是错误的。企业作为一种组织,本身不具有主观能动性,企业本身只是一种工具。资本家与劳动者在合法的组织框架内行动,人的行为也就不会具有违法性。而如果这样的组织本身是合法的但部分体制存在违法之处,整改即可。否则处罚企业,受牵连的就包含了非涉案的相关资本家与劳动者的权益。而假如组织本身就是非法的、以犯罪为目的的,那企业就属于犯罪集团,也就根本不存在整改的余地,组织内参与集团犯罪的,也就无所谓无辜。尚需说明的是,如案涉犯罪行为与经营无关,应不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三方机制的适用对象
企业合规改革存在的实践样态,合规后有:1、不起诉企业也不起诉企业家;2、既起诉企业也起诉企业家但从宽。上述实践,就是第三方机制适用相关个人的例子。这样的实践也凸显出一个现象,即企业刑事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相绑定。假设第三方机制适用对象是家族企业,因为企业家意志等于家族企业意志,所以企业与企业家的刑事责任绑定符合企业合规整改的目的与要求:放过家族企业而追诉企业家带来的结果,可能就是家族企业合规整改成功了,但家族企业因为失去了企业家的领导而在经营上不可持续,最终解散或破产,所以不起诉家族企业必须不起诉企业家。
但反过来说,假如企业家的罪责不具有相对不起诉的基础,而家族企业却因难以不起诉企业家而失去不起诉的机会,实是悖于第三方机制的根本目的。矛盾的症结就在于家族企业治理的未现代化,即企业经营未进入职业经理人阶段。假如企业的经营由职业经理人负责而企业家退居二线不直接参与经营仅享有股东权利,那么就可以分离企业责任与企业家责任:对涉案的职业经理人起诉,企业在合规整改中重新聘请职业经理人,整改成功的,对企业不起诉。当然,如果企业本身就有合规体制,犯罪行为完全是由职业经理人个人行为引起的,那么企业就不应受到刑事追究,也就无所谓适用第三方机制。[1]
第三方机制工作内容的概览
企业合规改革,站在单位犯罪追诉的层面,有两种结果:1、合规不起诉;2、合规从宽处罚。从法理上讲,合规不起诉的实现路径有:1、相对不起诉;2、附条件不起诉。从实践路径上讲,合规不起诉的方案有:1、不起诉建议整改;2、整改不起诉。[2]根据《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刑事追诉中的企业合规展开路径分为四步: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2、企业合规整改方案的提出与确定;3、企业合规整改方案的执行、监管、调整与评估;4、检方决定案件处理意见。换句话说,《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的法理基础是附条件不起诉、实现方案是整改不起诉。
在这之中,律师既可以作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所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成员,也可以作为涉案企业、个人的辩护人、合规顾问。前者的工作重点是:1、确定企业的合规整改方案;2、监督合规整改方案的执行并适时地提出调整意见;3、对合规整改进行定期与期满后的评估。后者的工作重点则是:1、尽职调查;2、研究判断是否提起适用第三方机制的申请;3、拟定合规计划、确定整改期限;4、参与合规计划的执行;5、辩护人行使其他辩护权利,譬如参与认罪认罚程序、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参与不起诉决定的听证、发表辩护意见等。
*文章来源:法律与新制度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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