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庭,拥挤的代价及其优化路径
一、引言
法院积压案件的减少导致破产案件的办案周期缩短了 5.5%,债权人的回收价值增加了 6%–12%。作者Karsten Müller教授利用DealScan提供的银团贷款的合同数据估计:破产法院运作的改善,导致债务人借款利率利差下降10%。这意味着较低的破产法院拥堵(即破产法院积压案件的比例),增加债权人预期回收率,同时,“较低的破产法院拥堵”被列入了债务人的事前获取贷款融资条款。案件数量的减少也减少了风险债务人和安全债务人之间从银行取得贷款的条件之间的差距;破产法院积压案件,几乎只对违约概率较高和违约后预期损失较高的公司有影响。
作者预估了法院积压破产类案件对公司杠杆率和违约风险的影响,与信贷供应扩张一致,法院案件量下降一个标准差,债务人账面杠杆率相对于平均值增加了约2%。原因可能是债务人杠杆增加了,较低的偿债支付降低了违约风险。法院积压案件的减少并没有改变企业的事前或现实的违约概率。相反,更少的法庭案件减少了违约导致的预期损失。
作者进行实证检验:美国非金融企业每年为偿还债务而支付的大约4000亿美元费用。因破产法官负担过重而给企业带来的成本每年约为7.4亿美元。这一推断表明,债务执行在金融合同的事前设计中起着关键作用;从政策的角度来看,相比于债务人偿债支付的成本,破产法官可能相对“便宜”。
最后,作者认为基于《破产滥用预防和消费者保护法》(2005年)(the 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以下简称BAPCPA)对法院案件量的外生冲击影响,司法积压对公司贷款市场的事前合同环境有影响。作者提供了关于债务执行对事前结果的因果效应估计,并估计每位法官每年的办案量减少64小时,破产案件在法庭上的时间就会减少5.5%,债权人的回收价值就会增加6%-12%。限于信息获取的方式与平台,作者暂时未能有效估计法院积压对区域破产问题的影响。这种估计对于评估拥挤的法院系统的宏观经济成本可能很重要,未来的研究应该在这方面提供更多证据。
二、背景:美国的破产法院
美国破产法官享有破产案件决定权——债务人是否有资格在某一地区申请破产,或者是否应该得到债务减免。截至2012年9月,美国有350个破产法官职位,其中34个是临时的。1980年至2010年期间,美国破产申请的总数增加了381%,而美国的破产法官职位数量增加了53%。2010年破产法官平均要处理的案件数量是1980年的3.1倍。造成这种趋势的原因之一是,设立额外的法官职位需要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一项法案。2017年10月,特朗普总统签署了《2017年破产法官法案》,该法案有效地增加了四个永久法官职位,并延长了一些临时法官职位。
1980年,美国法官的平均工作量约为每年500小时;这在20世纪90年代初增加到超过1000小时;直到2005年中期,法官工作时间在每年1000至1250小时之间徘徊。以每年250个工作日计算,每天有4至5小时。在实施BAPCPA后,2006年第一季度法官的工作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下降。在2007-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破产申请的数量激增导致法官的工作量急剧增加。到2015年,工作量又回到了2006年初的水平,这表明BAPCPA产生了永久性的影响。工作量大是司法界众所周知的事实,并导致司法会议每年都建议增加法官职位。
三、数据
(一)贷款合同和资产负债表信息
作者使用来自DealScan的贷款数据,构建采用的主要变量是利率利差(通常高于LIBOR)、贷款期限的自然对数等。贷款主要是观察银团贷款,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在BAPCPA的特定背景下,小企业直接受到改革的影响,因为小企业的命运立即与所有者的个人财务状况联系在一起,包括他们申请破产的能力和预期成本。这意味着对小企业贷款的分析,不会对破产法院积压的作用有指导意义。
其二,银团贷款是复杂的合同,律师在这个市场上发挥着关键作用,他们谈判合同条款,准备具体交易的信贷协议,并对破产程序中特定地点的差异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覆盖银团贷款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也关注破产法院的积压案件。例如,标准普尔在评估借款人的预期回收价值时,明确跟踪案件历史和破产法院的解决时间。在2001年和2009年,分别有8%和11%的杠杆贷款处于违约状态。在Deal Scan-Compustat合并的样本中,有6%的公司申请破产或在某个时候被清算。
(二)破产案件和回收价值的数据
本文中,作者还使用了穆迪数据库中的数据,包括破产企业的回收价值等。美国受托人计划负责监督负责收集和清算资产并将其分配给债权人的私人第七章受托人。作为这些案件的一部分,受托人需要向USTP提交一份报告,将清算价值在债权人之间的分配情况进行细分。这些报告包括这些受托人向法院支付的法院和行政费用的信息,例如,提出动议或上诉的费用。
(三)数据总结
借款人资产超过10亿美元,销售额正增长约9%,并有信用评级。大约34%的公司有一笔在2006年或2007年到期的贷款,是在BAPCPA通过之前发放的,表明有再融资需求。大型企业贷款的规模约为1.8亿美元,有175个基点(bps)的利差,期限约为5年。大多数贷款有抵押物支持,这是银团贷款市场的众所周知的特点。借款人在BAPCPA方面的风险有相当大的差异,即非商业案件在法院总加权案件量中的份额,标准偏差约为12%,中位数地区的非商业份额约为81%。
在作者的设定中,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作为破产管辖法院,原因有很多。第一,实证研究合理地排除了大多数人对法院的担忧,在地域上受到BAPCPA案件量下降的影响可能与各公司选择首选地点的倾向没有关系。第二,从数量上看,法院选择总体上是比较少的。Iverson(2018)表明,在2004年至2007年间提交给美国破产法院的所有第11章案件中,91.3%的申请发生在债务人的总部所在州。破产法官对法院选择有敏锐的认识,并经常驳回在“可疑”地点申请的请求,包括在非借款人业务主要地点的地区申请的请求。第三,法院选择大多限于“巨型破产案件"。
四、经验策略
作者通过引用不同文章的实证研究结果,证明司法案件数量的大幅减少是否确实影响了企业。Iverson(2018)的研究中,Iverson调查了 2004年至2007年的第11章破产案件,发现:第一,BAPCPA减少了小公司在第七章中被清算的情况(与第十一章重组相比);减少了破产时间(与公司规模有关)以及以前破产的公司重复申请的可能性;减少了银行对企业贷款的冲销。第二,较低的法院案件量减少了企业的破产时间。第三,关于第七章案件回收价值数据表明,不太拥挤的法院会增加债权人的回收率。从2006年开始,在非商业案件比例较高的地区,破产费用和法院开支相对减少,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更高。法院积压案件的减少增加了清偿率(按总净收入占总费用的比例衡量)。第四,来自穆迪数据库的数据表明,2006年的债权回收率突然跃升。对于申请破产的公司,回收率的中位数从一美元获得28美分(在2004年和2005年)增加到2006年的一美元获得70美分的清偿,原因在于受到了房地产繁荣的影响,因为这增加了企业的资产价值。法院拥挤程度的突然下降会增加债权人的预期收益。
此外,作者引用了Hart & Moore (1994)和Hart & Moore (1998)提出的模型,即法院拥挤程度的降低会导致利率的降低,尤其是对于违约风险较高的公司。
五、忙碌的法院和贷款合同
作者通过计算分析后发现,较高的预期回收价值几乎是一对一地传递到利差和贷款到期日:如果破产案件的处理速度加快5.5%,或者回收价值增加6%-12%,那么信贷利差至少会减少13个基点(下降6%)。换句话说,将企业在破产中花费的时间减少四分之一,可以使其借贷成本减少60个基点;司法积压,而不是法律框架的变化,是作者研究结果背后的原因。贷款条件的突然改善恰好与法院破产案件数量的下降相吻合。同时,在作者的研究数据中,65%的借款人在同一年从同一家银行获得了多笔贷款,而其中35%的贷款在期限上有所不同。作者通过计算研究得出:破产案件数量减少的影响可能是由信贷供应的增加驱动的;拥挤的法院可能会大幅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增加借款人的偿债负担。
*文章来源:破产法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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