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清:行为法律经济学怎样看待破产个人?
行为法律经济学中,人表现出的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有限意志力(Bounded Willpower)和有限自利(Bounded Self-interest)。人们的计算能力是有限的,认知事物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且这种有限千差万别。否则,我们就不会寻求经验的帮助和外界的支援。经验法则导致的悲剧数不胜数,但我们仍在信奉它,是因为我们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来解决我们有限的理性。人类的意志力也是有限的,否则冲动消费和钻牛角尖也不会发生。甚至于,我们的自利也是有限的。但这并非是利他主义在人类身上的体现,而是人们对于长期目标的考虑和社会影响的安排,也就是说,本质上这仍然是自利的,但由于自身的修正,使其表现为有限自利。
超级计算机一样计算着成本和收益,像机器人一样油盐不进,还如同周扒皮一般吝啬自私。这不是真实的人。而一般谨慎的理性人这一平均概念,也无法量化,且以偏概全。这样的定义下,想要安排好人们的权利义务,以达到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满足,是非常困难的。
处于或即将处于破产关系中的个人,由于其处于一系列特定的环境中,其行为和选择更加受以下特性影响:极端规避性(折中性)、过于乐观的偏见、损失规避的极端偏好和成功较容易获得(易得性)的直观推断。
为什么要知道破产中的个人是什么样的?法律制度的构建,理应利用关于人类行为和选择的知识。所谓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人们抉择(trade-off)的空间和方向。法律对于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和人们选择和行为具有很高的相关性,法律可以塑造人们的偏好,正如舆论可以被引导,营销得以成功。[1]我们可以通过了解破产关系中个人的特性,去引导个人破产走向健康和高效。
(1)折中效应
在破产程序中,人们努力寻求着和解或重组的可能性。同时,在债权人会议中,人们也寻求着较为折中的考虑,以谋求利益实现的效率和实效。折中效应是指一个同样的选择,当其置于选择范围的中间时,相比位于两端时拥有更高的评价。但折中效应需要提供选择序列,且这些选择是易于比较的。这一效应在砍价活动中十分常见,店家经常利用这一效应来获得实质上的高价。一些实验也证明了这一效应,有实验提供给参与者中端和低端的商品,结果选择各占一半;而另一组实验添加了高端商品,结果这一组有72%选择了中端商品。[2]
破产程序中的问题是,决策者常常得不到丰富的选择序列以进行对比。在较为稀少的选择中对于“极端”的厌恶常常导致了更加极端的选择。人在比较中寻求真实,没有比较人无法做出选择。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面临着不同选择序列下的抉择。由于所处信息环境和利益诉求的不同,各方已知选择的集合在大小是不一样的。这导致每一方的“折中”选择只对于自己是折中的,人们面临了囚徒困境。但是由于破产法官和破产管理人的存在,得以观察各方的选择集合的内容和大小,然后平衡和调整每一方的选择集合,将使得债务人、各个债权人的选择趋于合理。这是破产优于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应是破产制度优化的一个方向。
破产管理人可以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下,且拥有较为明朗的视野,通过给予决策方整体的、综合了各方利益的选择序列供其排序,可以大大降低破产程序中的内耗和重整的失败率。
(2)乐观偏见
千万年来,人类在多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中前进,为了应对各种艰难险阻,我们锻炼出了乐观的社会心理,推崇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本是件好事情。但是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们无法完全客观的认识所面对的世界,而只好以较为乐观的偏见应对不确定性。即使是那些深入认识了所涉事物的人们,也会认为与别人相比,苦难更不容易落到自己头上。驾驶交通工具的例子就是如此,没有人会认为车祸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但车祸绝大多数都是由于一方驾驶员的过失造成的。这一心理在破产程序前常常控制着人们的行为。
破产法的功能,应当包括使市场主体时刻保持警觉,避免沉浸在乐见偏见中,而导致不可弥补的损失。一旦造成这样的损失,不仅对该企业或个人,对债权人,同时对市场的危害也是不容小觑的。这要求建立足够的威慑机制和惩罚系统,利用完备的退出机制,去规制市场进入和运作中的非审慎行为。
这在个人破产中意义更为重大。由于个人破产的原因,现行的高消费限制令外加穷追猛打的执行,并不能起到很好的威慑和惩罚作用。一是债务人没有东山再起的余地,由于已资不抵债,只好破罐子破摔,逃避执行和利用漏洞进行消费。这就好像将一切刑罚均改为死刑的后果一样:反正偷一块钱也是死,不如偷个一百万。
而乐见偏见则导致人们这么想:这么多人,我才不会是被执行成功的那一个。久而久之,市场就变得没有了退出机制,一个个失败的主体变成了整个市场的坏账,而只能通过以全体社会的支出为代价进行销账。这样的事情,银行已经做的不少了。银行的内部核销,实际上就是社会的核销。长此以往,人们对退出毫无顾虑,对进入和运营也就不甚在意了。
(3)禀赋效应和损失规避
经济学的传统理论是:当收入效应小的时候,个人对物品的最大支付意愿(WTP),与对同物品的最小补偿要求(接受意愿或WTA),这二者之间的差别应当是可以忽略的。[3]因此可以得出权利不影响价值这个假设。但这一假设与现实相差甚大。实际上,当一个人拥有一个物品后,该物品对于这个人的价值就会上升:一百块买来的东西,转手原价卖出去总觉得亏。这就是禀赋效应,由此,拥有者由于对损失的规避这一天性,将高估其所有物的价值,而造成估价高于可能的买方的心理底线,而减少了交易机会。
在个人破产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之间都会进行议价行为。而禀赋效应和损失规避的影响将导致交易进程受阻。和解和重组需要达成良性的交易,而上述偏好和特性使人们常常功亏一篑,前功尽弃。法院和法律可以观察和总结破产中人们的行为,来规避这些不利因素,促成和解和重组制度的有效运行。
(4)易得性串联
人是懒惰的。人们在选择和行为时会基于容易获得的信息来做出决断,而非应当获得的信息。去获得应当获得的信息是需要花费精力和时间的,这产生了机会成本。深入了解和思考并不是人类的共性。这会产生对风险的错误判断:当媒体连续报道飞机失事的时候,人们会觉得飞机失事十分频繁。同样,当我们推动个人破产的时候,人们会认为个人破产的情况十分常见──当然他们见到的并不多。不仅如此,对于个人破产运行中的问题,也会被放大和扭曲,在同文层效应的扩散下,信息变得极端不对称。不仅如此,还会造成同文层本身的扩大化,最终导致社会认知的分裂。
在市场运行时,一些人会倾向于依赖直观的外来信息,而非自己的调查和理性判断。这会导致人们对风险评估的错误,原本具有很高风险的给予个人的投资,由于缺乏私人信息,只能从现有的信息源中寻找,而导致投资的失败。相反,由于存在大量不真实的外在信息,而导致错过成功投资的也比比皆是。破产法是市场运行的一个阀门,应当起到调节市场健康程度的作用。判断失败会让人陷入破产,而建立破产法的同时,信息制度的建设也是关键和必要的。
*文章来源:破产法快讯
*侵权必删
学术前沿速递
学说观点
AIGC交流社区
未央网
毕宣
王凯
- 1
- 2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