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行为经济学分析
摘要
在满足特定制度环境的背景下,根据经典经济学理论应当可以预测,理性行为人将在何时购买何种符合需要的保险产品。然而,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表明,人们的实际行为决策和经典经济学理论的预测并不一致。理论预测与实证结果的偏差给经典经济学的“理性人”的假设和理论以及基于理论建构起来保险监管框架带来了巨大挑战。近年来,随着认知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的发展,对经典经济学和保险法在实践中的偏差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本文深入探讨了行为经济学和保险实践之间崭新的、生机勃勃的互动;以及二者互动给保险监管带来的影响;并以巨灾保险为例予以具体分析。
关键词:保险监管 /消费者保护/ 行为经济学 /巨灾保险
一
导论
保险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它是一种“无形产品”,本质上是“对金钱的或有求偿权”(contingent claims on money)。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消费者将以支付的保费获取相应的金钱回报,而且保险赔付的数额一般远高于保费。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产品不是保单本身,而是保单约定的风险保障,是针对未来风险的“安全感”。因此,在满足特定制度环境的背景下,根据经典经济学理论(standard economic theory)应当可以预测理性行为人将在何时购买何种符合需要的保险产品。
经济学对保险和保险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至少在美国的保险法学术研究中,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是一个占优势甚至主导地位(a dominant paradigm)的研究范式。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经济学对保险法影响颇深,著名高产法官波斯纳做出的诸多有关保险法的判决是其中重要的推动力量。立法方面亦然,奥巴马政府力推的美国医疗保险法(Affordable Care Act,2010)即为例证。该法案最大的法律和政治争议在于规定了强制(mandatory)健康保险,而该规定恰恰是建立在防止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的保险实践和经济学理论互动的基础之上。
然而,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表明,人们的实际行为决策和经典经济学理论的预测并不一致。理论预测与实证结果的偏见给“理性人”的假设、经典经济学理论以及基于经济学理论建构的保险监管框架带来了挑战。近年来,随着认知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的发展,对经典经济学和保险法的互动提出质疑,并对二者在实践中的偏见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本文研究行为经济学和保险实践之间崭新的、生机勃勃的互动.同时,作为法学论文,本文还将关注二者互动给保险监管带来的影响,并以巨灾保险为例予以具体分析, 因为人们在购买巨灾保险的行为决策与经典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expected utility theory)预测相去甚远,而行为经济学恰恰较好的解释了为什么人们的行为会偏离了预期效用理论。巨灾保险的例子还为监管者提出了全新课题:对于作为理性人应当购买巨灾保险而实际上消费者往往低估巨灾风险而拒绝购买这样一个问题,监管者如何因应,以及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如何创新监管方式介入巨灾保险市场。
二
保险经济学与保险管理
保险经济学对保险之于人们的价值以及为何予以监管已有较为成熟的解释。根据预期效用理论(expected utility theory),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在掌握风险充分信息的情况下,人们通过权衡预期效用和成本做出是否购买保险的决定。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Kenneth J. Arrow进一步明确指出,人们愿意支付较少的保费以对抗未来不确定的较大损失。申言之,人们购买保险主要基于两个原因:第一,风险厌恶(risk averse),即人们对资金的边际效用递减;第二,与储蓄相比,保险更有效率。因为储蓄仅仅将现有资金转移到未来,不管未来需不需要;而保险则仅仅将未来所需要的资金予以转移。预期效用理论告诉我们,保险的最有价值之处正是在于提供了一个机制,每人只需支付一小部分金钱,然后将大量小额资金汇聚起来,而未来少部分人需要资金时则有大量资金可供使用。
保险产品因其特殊性而备受监管者的瞩目。在信息充分和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每个风险厌恶的个人以精算公平的价格(即保费与预期损失相同)购买所需保险,保险公司也有意愿提供适当的保险,而无需对保险市场予以监管。然而,由于在现实世界中,不仅仅交易成本为正,而且信息不对称同时存在于保险关系的供给侧和需求侧,保险监管因此获得了正当性。
(一)保险公司面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Geroge A.Akerloff首先在关于“柠檬市场”(lemons market)的论文中探讨了信息不对称问题(asymmetric information),并很快被引入到保险市场的分析。保险公司面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另一个是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这些问题一般发生在消费者比保险公司拥有信息优势,更了解其风险和预期损失的情况下。所谓道德风险,是指消费者一旦购买保险后,由于保险公司将会承担风险损失反而使其不如未买保险之前谨慎避险。例如,当消费者购买洪水保险后,其加盖房屋防洪设施的意愿会降低,从而导致一旦风险事故发生反而造成损失增加。所谓逆向选择,是指拥有信息优势的高风险消费者更有意愿购买保险,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池(risk pool)汇聚了较高的风险。例如,年龄较大或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消费者更愿意购买健康保险。
保险公司面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真实世界中的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同保险经济学的理论预测,保险公司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方法解决道德风险问题。首先,采用成本分摊机制,如免赔额(deductible)和共同保险(co-insurance),使消费者也要为分担因其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损失。其次,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损失排除的条款,以约束消费者行为。例如,对于消费者因故意而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付。第三,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消费者的欺诈或懈怠。例如,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前,通过承保行为(underwriting)尽量挑选诚实、谨慎和值得信赖的消费者作为投保人。
对于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采取了一些类似的措施。首先,采用风险分类(risk classification)机制,分类的标准是一般是损失的历史数据,以及一些特定标准,如是否抽烟(如健康保险)、年龄(如寿险)、居住地(如家财险)等,从而可以对风险较高的个体或群体收取较高的保费。其次,在保险合同中加入一些激励长期投保的条款,以避免消费者的短期行为,或提供多个风险类型让消费者选择,通过消费者自我选择而约束其逆向选择。第三,采取预防措施,例如通过承保行为(underwriting)尽可能多的了解消费者的风险信息,从而降低消费者的信息优势。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够较好的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无需监管者的介入。但是,某些情况下则需要政府介入,如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一般规定为强制保险以避免逆向选择。在另一些有些情况下,由于保险公司难以获得历史数据,例如对于承保洪水、地震等巨灾,确认和量化巨灾风险非常困难,使得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不足,需要政府介入以增加保险供给。市场失灵理论(market failure theory)对此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解释,为政府监管提供了经济合理性。
(二)消费者面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消费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恰与保险公司相对,分别是反向道德风险(inverse moral hazard)和反向逆向选择(inverse adverse selection)。所谓反向道德风险,是指保险消费者,尤其是个人和中小企业,难以全面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并评估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道德风险可能诱使保险公司做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比如过度投资而带来财务风险,甚至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显然影响其提供保险产品的质量,因为当保险公司无力偿付索赔时,其承保价值将大打折扣。所谓反向逆向选择,是指消费者面临苛刻或不友好的保险合同取代条款合理适当保险合同的风险,即“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
保险消费者难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一种情况,虽然消费者依靠自己的力量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成本巨大。例如,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条款繁多,语词佶屈聱牙,消费者(除非是保险法专家)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才能理解保险合同,进而评估所购保险产品的优劣。在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保险合同,大多数消费者仅仅关注保费和赔付金额等少量信息。直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时才开始阅读保单条款。第二种情况,理论上可行,但实践中难以执行。例如,消费者可以通过审查保险公司过去的服务记录,如处理索赔、赔付损失等数据来判断保险公司所提供保险产品的优劣。在实践中,很少有保险公司愿意披露相关信息;即使披露,很可能是选择性的披露,让消费者难以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进行评估。第三种情况,消费者在签订保单时无从知晓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信息,直到风险事故发生。这是因为保险本质上是对未来的承诺,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可能距离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时间相距甚远。例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的财务能力良好、偿付能力充足,但消费者难以保证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偿付能力或进行时时监督。
相比保险公司,监管者对消费者面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这是因为消费者不仅面临反向道德风险、反向逆向选择等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消费者相对缺乏(如个体力量较弱且缺乏集体行动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能力。从监管目标来看,监管者主要监管保险产品(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的质量,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监管方法来看,审批保险公司标准格式保单以保证保险产品的质量;偿付能力监管(如我国保监会推出的“偿二代”)和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以保证保险公司支付索赔的能力;市场行为监管以保证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承保、索赔等服务。
(三)行为经济学为保险监管提供新思路
经典保险经济学对保险和保险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现行保险监管理论和措施也大多符合保险经济学模型。但在实践中,仍有很多保险消费者权益没有获得应有的保护。这主要是因为,依据经典保险经济学模型,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被假定为理性行为人,能够最大化自己的效用。监管者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如果消费者愿意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实施监管措施则会减少消费者的福利;如果消费者不愿意购买保险产品,实施监管措施则没有用处。
经典法律经济学研究也基本上采用这一路径,即关注个体行为,并假定所有个体在作出某种行为选择时,都会事先进行理性的准确计算。例如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就是建立在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之上。然而,自上世纪中叶始,从Herbent Simon提出“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到Daniel Kahneman和 Amos Tversky提出的“前景理论”(prospect theory),认知心理学的发现不断挑战基于传统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unbounded rationality)。建立在这些基础上的行为法律经济学,认为理性人假设并非普遍存在,人其实是有限理性,在作出选择时存在认知偏见。国内已经陆续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如刘庄等人所做的法律教育对个体进行法律决策影响的实验研究。
将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应用到保险法领域,可为保险监管提供新的思路和正当性。保险消费者在保险市场中的行为,与经典经济学的理论预测并不一致,而是充满了“反常行为”(anomalies abound)。在需要购买保险以应对风险时,如对损失巨大但发生频率较低的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等),消费者低估巨灾保险的价值,导致保障不足;与此同时,消费者购买了大量超额保险以应对无需保障的风险,如消费品的延长保修保险(extended warranties)。因此,认识到消费者在处理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时,并不总是能够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因而需要监管者予以介入,以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三
行为经济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
由于行为经济学深受认知科学的影响,都探讨人的认知偏见及其对决策的影响。随着认知科学向法学领域的渗透,法学研究者也开始重视认知偏见(cognitive bias)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典型的认知偏见包括,自我服务偏见(self-serving bias)、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锚定效应(anchor effect)、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沉没成本效应(sunk cost bias)、表征性偏见(representative bias)以及习惯、上瘾等等。这些研究成果对保险法研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下文将在分析与消费者决策相关的行为经济学理论和认知偏见的基础上,探讨如何避免这些认知偏见以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一)默认选择(default option)与消费者决策
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当消费者在做决策遇到信息处理的问题和障碍时,消费者更倾向于设定的默认选择(default option),而不是仔细分析替代选择的利弊。这一研究成果在Nudge: Improving Decisions about Health, Wealth, and Happiness一书中予以了详细阐述。默认选择的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被广泛应用于结果已知确定或被选中的选项比其他的选项有更高的预期回报的情况。例如,在驾驶员申请驾照时,申请书中的器官捐献为默认选择选项,即如果驾驶员不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因车祸造成死亡后捐献器官。默认选择在不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引导增加了社会福利。
具体到保险法领域,由于存在一些信息处理障碍,消费者大脑中自发的“默认选择”更可能是不购买保险,任其暴露在风险之中。这些障碍包括但不限于:
(1)复杂性厌恶(complexity aversion),即避免需要对复杂事情进行评估的选择。相比与不购买保险,购买保险是对复杂事情的决策评估。
(2)对考虑特定事项的厌恶,如对死亡、禁忌等事项。当消费者购买人寿保险或重疾险时,需要对生死、癌症等疾病等事项审慎评估。
(3)认知限制(cognitive constraints),Thomas Dohmen等人的研究表明,认知能力越强的人比认知能力越弱的人反而更乐于承担风险。这就限制了认知能力强的人购买保险的意愿。
这些信息处理障碍使人们在保险决策分析中误判风险,而仅仅依据简单且不靠谱的试探决策规则(heuristic decision rules)进行风险决策。一般而言,当风险事故发生,且索赔赔付的金额高于保费时,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获得经济收益。如果没有发生风险事故,没有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事实上获得了经济收益(不包括因为购买保险而获得心灵安宁的精神收益)。对于没有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则不太可能在没有发生风险事故的情况下转而购买保险,即使购买保险是默认选择。例如,有些消费者怠于购买财产保险或健康保险,可能是因为他们感知到的风险在其承受的阈值之内,除非亲身经历风险事故如房屋失火或遭受疾病,否则不太可能自愿购买保险。还有些消费者可能会在购买保险多年后,因从未发生保险事故而取消续订,即使续订保险是默认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管者将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政策目标的话,则需要采取保费补贴或强制保险等措施引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以抵御风险。
(二)直觉思维(intuitive thinking)与消费者决策
在认知心理学和行为决策研究的基础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Daniel Kahneman在其极具启发性的著作Thinking: Fast and Slow中,将人的思维系统区分为系统1(System 1)和系统2(System 2):系统1反应迅速,自动运作,无需或甚少需要注意力进行主动控制,主要采用简单和具体的联系,包括情绪反应或个人经验获得的简单行为法则,通常被称为直觉思维(intuitive thinking);而系统2则分配大量的注意力,进行有意识的精神活动,包括简单或复杂的计算和形式逻辑,通常被称为审慎思维(deliberative thinking)。
直觉思维通常依据人们的经验、预期、目标和信念做出决策,这些依据简单明了,且不需要对不同选项进行细致的比较分析。直觉思维在很多情况下是很有效率的决策方式,比如今天去学校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中午吃什么饭菜等。但复杂情况下的决策,采用直觉思维不免出现偏见。而审慎思维则要求人们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采用复杂的决策辅助工具,如概率估计、贝叶斯模型以及形式逻辑等,进行风险评估。由于大多数情况下,购买保险属于复杂事项决策,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以及购买多少保险时,需要比较不同选择模型(如预期效用理论)的预期损失和预期收益,并进行决策分析。如果保费能够反映风险程度,且消费者是审慎思维的决策者,那么风险厌恶的消费者则应会在预算范围内购买适当的保险保障。
当人们采用系统2进行决策时,审慎思维使得决策充满理性。经典经济学理论假定消费者的行为遵循预期效用理论,其前提是消费者(决策者)在系统2的指引下做出审慎决策。但在实践中,人们的很多决策却是在系统1的指引下做出,结果导致很多偏见和反常行为。保险消费者面对复杂风险时,经常受系统1直觉思维的影响和控制,做出无视风险的决策,无法实现最大化预期效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方面可以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教育,营造审慎思维进行风险决策的环境。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过自由家父主义式(libertarian paternalistic)的方法,在消费者自由决策的同时,予以适当的引导。
(三)保险消费者“需求反常”(demand anomalies)
Howard C. Kunreuther等在Daniel Kahneman和Thaler, R. H.与 C. R. Sunstein研究的基础上,将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应用到保险领域。特别是在总结性的Insurance and Behavioral Economics: Improving Decisions in the Most Misunderstood Industry一书中,提出了保险消费者“需求反常”的概念,即与预期效用理论的预测不同,保险消费者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受认知偏见的影响而出现“需求反常”的现象,某些保险购买过度而某些保险则购买不足。保险购买过度的情况包括人们购买保险以保障相对其财富而言微不足道的损失(如电视机延长保修保险);购买不足的情况包括人们低估客观价值很高的保险,如很少购买针对发生频率低但造成损失高的保险(地震保险等);但是,当灾害发生后人们却又大量增加对灾害保险的购买,即使超出了需求的限度。
造成“需求反常”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的认知偏见导致对保险价值的评估错位,不符合预期效用理论的预测。典型的认知偏见一般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偏见低估保险价值,造成需求不足,主要包括:(1)过度贴现(excessive discounting),将金钱的现今价值不合理高估,而将未来价值不合理低估,因而不愿意今日支出小额保费以换取来日可能的大额赔付。(2)过度自信偏见(over-optimism bias),认为风险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过度自信偏见比大多数的偏见更为根深蒂固、不理性,因为该偏见违背决策权重的独立性,并与一般风险选择模型中的效用严重偏离。认为百年不遇的灾害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便是在巨灾风险认知中广泛存在过度自信偏见,。(3)短视行为(myopic behavior),将视野仅仅局限在当下,忽视长期收益,认为保险是不合理投资。
第二类偏见则高估保险价值,造成需求过度,主要包括:(1)损失厌恶(loss aversion),损失的边际负效用超过收益的边际效用。虽然购买保险是实实在在的支出,但很多消费者将保费视为“成本”或“价格”,而将未承保带来的损失视为真正的“损失”。(2)感情效应(affection effect),对特定人或特定财产的情感依恋,除非损失超过财富的边际效用,否则不应影响保险需求。(3)迷信(superstition),消费者相信购买保险能够预防风险事故发生。(4)群聚效应(herding),消费者受家人或朋友的影响跟风购买保险。(5)后悔厌恶(regret aversion),消费者希望做出最优选择,以“事后诸葛亮”的标准判断先前决策,当损失发生时,消费者不想因为没有购买保险而后悔。
在现实世界中,购买保险并不总是最优选择。购买何种保险以及购买何种程度的保险保障才是问题的关键。如何让保险给消费者带来最大价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仅取决于消费者的偏好、损失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以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还要考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复杂因素。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充分表明,消费者的保险风险决策水准令人担忧。相比与开设银行账户或办理贷款,保险是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消费者难以做出符合最大化利益的决策也不足为奇。这就给监管者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了解认知偏见及其造成的保险消费者“需求反常”,对于监管有重要的意义,使之能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加强消费者保护。
四
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巨灾保险供需分析
本部分以巨灾保险为例,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面对巨灾风险,保险公司、消费者,甚至监管者在决策时均出现反常行为(anomalies):保险公司供给意愿不足,消费者需求意愿不足,政府不当介入。
(一) 保险公司面对巨灾风险的行为决策分析
如前所述,认知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个体和机构在面对风险和未知时做出的决策,一般会受到直觉思维(intuitive thinking)和/或审慎思维(deliberative thinking)的影响。面对巨灾——发生频率低,但损失非常重大的风险时,保险公司要么忽视这种风险,要么过度应对,从而使决策不能够很好的反应出真实的风险水平。例如,当地震发生后,消费者购买地震保险的意愿较为强烈,但这种情况下,即使保费远高于往年,保险公司却更加谨慎承保甚至退出地震保险市场。这表明保险公司陷于对最坏情况(the worst-case scenario)损失的担心,而没有审慎分析未来地震发生的真实风险。
影响保险公司承保与否以及如何定价的因素一般有两个:一是过往经验;二是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如果保险公司过去有承保巨灾风险并赔付损失的过往经验,该经验一般会导致对最坏情况损失的担心。以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市场为例,1916年保险公司开始承保地震风险;1985年加州通过法案要求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1994年Northridge地震造成保险公司赔付的灾害损失达206亿美元。震后,虽然投保需求剧增,但由于保险公司担心下一次地震会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90%的保险公司停止承保或附加限制条件销售承保保险。正是由于这一情况,导致加州州政府于1996年成立了由国营的“加州地震局”(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承保地震风险。
此外,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供给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首先,由于历史数据有限,确认和量化巨灾风险更困难,可保性一直存有争议;其次,巨灾风险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使得难以运用大数定律对风险进行定价;最后,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巨大,超过一般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越大,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产品的意愿越低,并且承保价格越高。据测算,保险公司对不确定性较高风险的定价一般为不确定性较低风险的1.43-1.77倍。
(二) 消费者面对巨灾风险的行为决策分析
在面对发生频率低—损失后果严重的巨灾风险时,消费者受直觉思维的显著影响,并且更可能聚焦于短期目标。以加州居民购买地震保险的情况为例。1994年Northridge地震后,1995年进行的调查显示,尽管保费大幅增加,2/3的房主购买了地震保险。这是典型的由于对最坏损失的担心。然而,由于自1994年后,加州多年未发生重大地震,如今购买地震保险的房主仅有10%。消费者对地震风险采取了“地震不会发生在我身上”的态度,过于低估风险。如果今天加州发生地震的话,将预计会造成最高可达2000亿美元的损失,而大多数房主的保险保障明显严重不足。
传统理性决策理论更支持市场自我调节,而行为决策理论则呼唤政府适当监管。行为决策理论认为,当人们做决策时,受到认知偏见的影响而表现出“有限理性”。对于巨灾风险,由于受到可获得性偏见、过度自信等认知偏见的影响,消费者在购买巨灾保险时做出的决策并未最大化自己的预期效用。而政府监管可能影响或改变消费者对巨灾风险的认知和评估,从而提高消费者福利。
(三) 政府面对地震风险的行为决策分析
政府亦面临自身的局限和挑战,使得巨灾风险监管的困难增大。这些局限和挑战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负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由于对于低概率事件的忽略,造成决策的失误,由于缺乏长远视野,不能及时采取风险减损措施。面对地震、洪水等巨灾,监管者也受直觉思维的限制,表现在对地震、洪水等巨灾保险保单的价格和承保范围的限制更为关注。以美国佛罗里达州为例,1992年Andrew飓风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承保损失,很多保险公司意欲退出佛州家财险市场(彼时家财险承保洪水造成的损失)。1993年,佛州议会通过法案,要求保险公司在佛州每个县取消的家财险保单不能超过上一年度保单数量的10%;全州范围内,每三年取消的保单数量不能超过5%。2007年,佛州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对家财险保费的监管控制,并设立佛州飓风巨灾基金(Florida Hurricane Catastrophe Fund)提供再保险保障。监管者要求保险公司降低保费并扩大承保范围。监管者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履行这一监管规定,即使该保险公司没有从佛州飓风巨灾基金购买再保险(该再保险的价格低于商业再保险的价格)。更有甚者,2002年佛州成立了国营的公民财产保险公司(Citizens Property Insurance Corporation),该保险公司承保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的15%甚至更多。该类保险带来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如鼓励人们定居在洪水高风险地区(一般为沿海地区,即所谓的 “海景房”)。如果发生飓风,这将导致比未设立该保险公司更多的损失。如果发生类似2005年Katrina飓风的灾害,可能耗尽公民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资金,不得不由佛州全民通过税收的方式来承担投保人(灾民)的损失。
五
结语
行为经济学为保险监管,尤其是消费者保护提供了新依据和新思路。巨灾保险即为典型事例。本文分析了由于消费者、保险公司的决策行为偏离了经典经济学理论预测而造成了市场失灵,巨灾保险产品供给和需求皆不充分,导致不能充分发挥保险在巨灾治理和灾害救济中的作用。对于监管者而言,怎么才能修正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甚至监管者自身的不理性决策行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不揣浅陋,以巨灾保险为例,提出些许制度完善建议为本文做结。
第一,可以考虑推行多年期巨灾保险(multi-year insurance)。通常保险的承保年限为一年期,多年期保险可以有效的解决巨灾保险供给和需求的动力不足的问题。对于保险供给,多年期保险可以显著增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提高应对巨灾赔付的资金能力;同时,可以让保险公司在更广泛的时间范围内分散风险损失;再者,还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如市场营销成本和承保成本。对于保险需求,虽然消费者在经历巨灾后购买保险的需求旺盛,但随时间流逝很快将灾害忘记而不再续保。多年期保险可以有效解决消费者不再续保的问题。
第二,可以考虑推行强制巨灾保险(mandatory insurance),可以先在灾害频发地区试点推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强制保险可以有效解决逆向选择的问题。对于消费者,尤其是我国的消费者,购买一般家财险等保险的意识尚且不足、意愿尚且不强。对巨灾保险又受到认知偏差的影响,需求更是微不足道,强制保险可以有效提高消费者的保险需求。
第三,呼吁有效的公私合作机制(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对于巨灾治理,各行为方(监管者、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单独因应均有局限,宜当采用公私合作机制,需要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通力合作。由于巨灾预防和灾害救助具有公共福利产品的性质,可从融资和供给两个维度切入开展合作。在融资方面,政府应当建立制度保障保险人实行风险定价(risk-based pricing),使风险高的投保人支付较高保费,对于低收入群体,可以提供公共财政资助;在供给方面,当灾害损失超过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时,政府应当发挥再保险人的角色,分保保险人的风险,避免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从而为保险公司提供地震保险产品减少后顾之忧。
*文章来源:法律和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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