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研究
作为独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第三方评级,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或缺。
互联网金融自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了其不平凡的发展经历。时至今日,社会各界对其讨论热情非但没有丝毫减弱,反而更显焦虑。不可否认,此新业态正以星火燎原之势努力确立在经济社会中的独特地位。然而,监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在对其违规违法经营当头棒喝的同时,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的深思。
互联网金融将何去何从?从业机构的反复实践路径和监管措施的不断提升,逐渐勾画出一幅更具实际的发展模式图谱。金融信息中介的定位明确了其信息披露的功能和责任,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范围界定指出了其模式转型方向。
转型中的互联网金融边界定位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在推动建立支持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已形成了独特的业态体系。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年底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借贷进行了全面科学界定;今年5月网传由国务院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专项整治方案》)将网络借贷、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及广告行为等作为重点治理的业态形式。
目前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网络支付仍是互联网金融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主要业态形式。
根据业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4月底,开展线上业务的P2P借贷平台有4465家,其中2072家平台存在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跨界经营等问题;4月活跃借款人80万人,投资人355万人;平均利率10.24%;4月底平台未尝债务余额5478亿元。
尽管监管层有关互联网金融整改转型的措施早已下发,但现实并不乐观,互联网金融依然是风险高发领域。E租宝跑路、快鹿投资难以兑付,首付贷、众筹购房违规等风险事件再次向全社会敲响了警钟。
大公研究表明,首先互联网金融偏离普惠金融的方向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互联网资金融通没有惠及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仍然是少数金融玩家进行各种欺诈,掠夺债权人利益的投机场;其次,互联网债务人利用仍不完善的监管框架和债权人逐利心理及风险判断能力差的现状恶意操控;三是互联网债务人根本没有实际盈利能力支撑其向债权人承诺的较高额回报,借新还旧还是其维持运转的主要方式。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特征,如何推动互联网金融向安全模式转型,《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即“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网络借贷,不得“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没有取得从业资质不得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
互联网金融本质特性和监管新框架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转型路径,即立足于信息中介定位,并以公开性和高效性运行方式构建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新模式构建
互联网金融新模式构建是决定其兴衰成败的顶层设计,在国家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潮中其作用更显突出,代表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新要求。而要正确认识这一模式构建逻辑,则必须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根本论起。
1、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互联网金融的根本在于服务实体经济,即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字化方式集聚社会资本的目的,在于创新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增加其创造新财富的动力。
2、互联网金融相关责任主体中,构建起资金所有者作为债权人,实体经济作为债务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作为金融信息中介,独立第三方评级作为媒介的互联网公开直接融资主体架构。
3、从业机构金融信息中介定位要求其业务重心聚焦于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方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审计与核实、金融信息的发布与交流、业务相关方资信评估、直接借贷后跟踪与动态监测,及抵质押管理等。
4、仅有社会道德和监管规则约束还不能完全保障互联网金融有序运行,必须引入独立第三方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评级监督。评级的天然功能是通过信用风险揭示扮演构建信用关系的媒介,运用专业、科学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评级技术、实体经济评级技术、投资人风险评价技术和标准专业化向债权人、监管部门乃至全社会提供信用风险信息,并对其所有投融资行为进行公正评判。
5、实体经济债务人信用记录是互联网金融信用治理的重要方式和机制,详细记录并全程公开债务人融资信用记录,并将其不良信用行为与各市场主体进行广泛共享和交换,实现一处违约、处处受限管理效果。
6、构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黑名单管理机制。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是以相关方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审计与核实、金融信息的发布与交流、业务相关方资信评估、直接借贷后跟踪与动态监测,及抵质押管理为业务内容服务与债权人和债务人实现直接融资的,任何违背信息中介定位,危及社会、侵犯他者的失信行为按照程度轻重分别纳入黑名单、预警名单,并据此形成对其经济社会行为的严厉限制。
服务宗旨界定、责任主体框架构建、信息中介定位、第三方专业评级、信用记录管理及黑名单交流共享机制为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搭建起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金融生态和信用管理链条。其中服务宗旨界定和责任主体框架构建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基础,信息中介定位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第三方专业评级、信用记录管理及黑名单公示是互联网金融安全、有序发展的保障机制。这其中信用评级无论在构建与维护信用关系、进行信用治理,乃至风险管控等方面都至关重要,不可或缺。
评级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与意义
互联网金融从一开始就给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在内的相关主体留下了太多的想象空间,诸如对互联网金融形态及主体的界定、对风险的界定、对与传统金融关系的界定,甚至对监管主体及工具的界定等,都始终处在质疑和探索中。
互联网金融勃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态,互联网金融依然必须遵循债权人对债务人信用风险判断为前提的信用关系形成规律。但实际过程中信用关系的建立并未体现这一规律。互联网金融既不是以监管形式的信用进入,也没有持续的独立第三方评级形成的信用关系,缺乏必要法律法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征求意见稿》、《专项整治方案》等高层治理规范的出台,预示着当下及今后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的提升,然而严监管并不能完全替代评价在构建信用关系等方面的角色和功能。评级功能如下图所示:
对于债权人来说,评级的作用在于信用风险揭示。信息不对称是互联网金融运作过程中最主要的难题。虽然互联网技术能够补充部分信息不对称短板,但对解决债务人偿债风险信息不对称作用十分有限,因此急需从评级功能发挥方面寻找有效途径。
评级的天然功能就是通过揭示债权人关注的债务人信用风险,解决阻碍两者结合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独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第三方评级,在互联网金融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或缺。这一过程中,债权人要求评级回答债务人三个问题:一是债务人最大债务安全边界在哪里;二是债务人存量债务能否按期偿还;三是债务人有无新增债务空间。可以说,在评级缺失的情况下发展互联网金融就是在加剧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就是在制造系统性信用风险。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没有互联网金融安全就没有国家和社会安全,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危及到国家治理秩序构建。当下中国正在经历一场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标志的社会管理革命,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社会信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将整个社会的信用管理起来,鼓励守信,惩戒失信。
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决定了其信用风险形成的特殊性,这一风险不但加剧了信用信息不对称,且风险生成速度及影响超出任何社会运行形态。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形成的特性决定了其信用治理必须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信用信息全面、真实、专业、规范、及时性审计;二是信用记录;三是奖惩机制。此种背景下,评级就是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的本质要求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帮助监管部门构建起一个充分体现每一个信用主体信用记录管理体制机制,最终实现其健康、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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