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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做好准备,应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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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04:40发布
互联网金融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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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金融哪些事——信用卡做好准备,应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溢出

互联网金融客户持续向传统金融机构回流

 

近年来,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出台了一系列、全方位的监管政策。包括降低贷款利率、出台互联网贷款新规、整治暴力催收、规范征信查询、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等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有力涤清了市场乱象,使得客户陆续向传统金融机构回流。一些银行的消费金融部门戏称,在当下与互联网机构的合作中,银行终于找到一点“甲方”的感觉。例如,自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LPR 4倍以来,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已将对客综合利率从原来的36%逐步下调,据了解,部分地区监管机构窗口指导消费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这使得部分高风险客户被拒绝,同时大量客户转向银行。

 

人民银行于2020年12月31日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要求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由此信用卡承接互联网金融回流客户具有天然的便利性。针对放开信用卡利率的举措,曾有业界人士提示,为了谋求相对较高的收益,部分风险偏好型发卡行可能会尝试高定价客群,如果风控能力不够,暂时性的业务规模迅速扩张可能会带来较大的信用风险。时隔一年,监管机构再次专门发文规范信用卡业务,有可能是关注到信用卡市场风险在冒头,上述提示观点得到了侧面印证。

 

重塑业务增长模式

 

睡眠信用卡是行业的老话题,但其定义并不统一,各家机构不活跃期限等标准各不相同。此次,《通知》明确了衡量信用卡客户活跃度的统一标准,相当于明确了“睡眠信用卡”的定义,即“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这将有助于厘清信用卡价值客户的概念,准确反映发卡机构的客户运营能力。

 

根据对人民银行各年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的数据整理,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五年时间内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规模从4.96亿张增长至7.98亿张,增幅61%,而人均持卡量从0.33张升至0.57张,增幅73%。虽然人民银行未公开披露睡眠信用卡的精确数量,但结合上述数据不难推断,人均持卡量的快速上升一定会带来相当量级的睡眠信用卡。

 

信用卡发卡流程相对较长,从客户信息获取到身份核实再到寄送卡片本身需要时间,但一些发卡机构采取激进的经营策略,快速发卡抢占市场,提高市场渗透率,再赠送权益开卡、激活,这种经营策略快速满足了消费者需求,但容易加剧市场无序竞争,也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同时是导致大量睡眠信用卡出现的重要原因。

 

《通知》明确要求,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这就意味着发卡机构必须加强客户运营、提升客户活跃度。《通知》还强调可根据监管需要,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制标准,这就为窗口指导预留了监管空间。结合《通知》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等规定来看,上述要求可以有效引导发卡机构抛弃快速冲量、做大增量客户的不当做法,认真经营好存量客户,切实提升客户体验和客户活跃度。

 

规范重点业务

 

近年来,很多银行为了提升信用卡中间业务收入贡献度,积极推动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开展,成立了专门的电话销售团队推介信用卡分期产品。针对使用灵活的预借现金业务,有的发卡机构还在持卡人授信额度基础上配置了专门的预借现金额度。追根溯源,信用卡分期本来是为持卡人提供的一项服务便利,但目前信用卡分期产品特别是现金分期产品功能与消费贷款基本一致,产品定价也大体相当,更重要的是能迅速形成生息资产,对发卡机构盈利贡献举足轻重。2021年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文,专门规范信用卡分期业务的会计核算,将信用卡分期收入从原来的手续费收入变成利息收入,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此次,《通知》针对目前信用卡分期特别是现金分期业务给出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如此一来,同比银行其他消费金融产品,信用卡分期产品额度和期限都不再占优,或可有效抑制发卡机构短期内快速做大生息资产的冲动。

 

关注B端风险

 

《通知》共八章,三十七条,其中第六章“严格合作机构管理”共八条,是全文篇幅最长的部分。《通知》明确了合作机构的范围,即“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广告推介、支付结算、信息科技、增值服务和催收等业务环节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通知》特别提出了集中度管理要求,即“通过单一合作机构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合作机构各类渠道发起申请并获批信用卡的发卡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发卡数量的25%,授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余额的15%”。上述规定估计对大型发卡机构影响不大,但对于中小发卡机构而言,想集中优势资源与某家大型互联网平台深度合作、迅速做大业务量的路基本被堵死了。

 

《通知》还用了相当篇幅强调了联名卡的管理,明确了只能跟非金融机构开展联名卡合作,同时特别指出联名单位不得在联名卡业务合作中直接或变相参与信用卡收入或利润分成,或将收费标准与信用卡透支金额等指标挂钩。但在银行与互联网机构合作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过程中,很多头部互联网平台正是凭借这一合作模式获取高额分润、迅速发展壮大起来。监管此次针对此模式直接“说不”意义重大,后续在其他业务中是否会出台类似的规定,我们拭目以待。

 

鼓励信用卡创新

 

目前可以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有银行个贷、信用卡部门,以及直销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伴随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消费金融产品间的同质化问题逐渐凸显,不同产品间的业务边界日趋模糊。包括《通知》在内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进一步明确各类消费金融服务提供方的职责和业务边界,以避免各主体间无序竞争,促进信用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相比其他消费金融产品,信用卡产品的主要特点是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功能,目前市场上一些消费金融产品已经推出了免息券等类似功能产品,未来信用卡产品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如何保持值得思考。《通知》就上述规定给出了长达24个月的过渡期,供各发卡机构消化存量影响,同时也明确提出:“银保监会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推进信用卡行业创新工作,通过试点等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

 

未来发展还是得靠创新。

 

 

 

*文章来源:中国信用卡

*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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