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金昌:互联网金融创新除了技术还需要什么?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要讲的是如果我们希望行业发展、市场有创新,除了技术上和商业模式的进步,我们还需要做什么?
这里涉及一个问题,什么才能赋能真正的金融创新?如果你看微信上的文章,每天会有N多篇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文章,这些内容往往是一些ICT技术上的东西,比如说区块链、人工智能、数据算法等,以及监管层的任何细微的动作和说法,但是仅仅有这些是不够的。 技术在金融服务当中的应用,在近现代社会当中一直都有,这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或者说科技金融(FinTech)只不过是最新的一波,有多少东西能够在历史上留下来呢?
金融创新在历史上主要靠技术的应该是很少的。比如说刚才谈到的PPP的融资方式,实际上是基础设施领域的无追索权融资,是一个很大的创新,这种方式是ICT技术创造的吗?不是。还有现代股票市场的形成,应该是上世纪三十年代形成的,主要靠规制来实现的,当然也有ICT技术和应用,但技术和应用只是若干元素中的一种。真正金融创新的出现、有生命力的金融创新的出现是源于理论的创新,以及规制的创立和规制的进步。
下面主要说一下有关规制方面的事情。
举一个例子,现在全球的跨境贸易量大概接近18万亿美元,这里指的是出口量。其中,80%是有金融服务的,指贸易融资或信用覆盖,这些金融服务需要技术支持,但这个市场主要靠一系列的国内和国际上的规制来实现。国际规制方面,比如说在销售合同上有Incoterms,在信用证方面有UCP 600, 在保理方面有GRIF,等等。另外一个例子是中国的动产金融行业,现在每年的发生额有20多万亿人民币,这个当然也是有技术的使用,特别是在供应链金融方面,但是最终还是靠规制,包括物权法、 人民银行的统一动产融资权益登记系统,以及信贷机构的理念更新、行业标准的出台等等。
哪一些规制的进步可能产生真正有生命力的金融创新呢?我从以下五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是基础法律。例如,假如有一个《个人破产法》,中国在消费金融和个人信贷领域将会有很大的进步。
第二、基于基础法律的一些更细的市场规则。这个可以很细,比如,最近英国生效了一部法律,相当于中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有一些条款禁止买家在商业合同中约定供应商的应收款不得转让或质押,目的是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
第三、行业标准、规则、指引。比如让所有的征信机构都用统一的数据报送模板,目前中国是没有的,像菲律宾、印度等都有了,当然,美国等发达国家早已经有了。
第四、监管机构的理念进步和监管风格。中国在最近十年非存款类信贷机构发展是很好的。为什么中国发展的很好?是因为中国的监管者在哲学思想上有所改变,这种改变是他们认识到了在一个正常的国家里面,非存款类信贷机构(NDTL)是一个很大的行业,这种机构的数量比商业银行的个数要多得多,至少要10倍以上;NDTL相对于存款类机构在信贷市场中有不可缺少的角色,等等。这些思想是我们和人民银行总行的同志从2005-06年开始推广的。
第五、是行业习惯,这不是法律也不是监管规定,但需大家共同遵守。比如说,在国内,如果你的应收帐款6月1号到期,你6月10号才付款,大部分中国人民会说这个不诚信。 请大家明白,在行业内这个很正常,与诚信没有任何的关系。你要到意大利去,6月1号到期,他40多天之后付款都是正常的。作为一个信贷机构,你用已经逾期的应收款作为担保品也很正常,但逾期的天数一般不超过90天,这些是行业惯例。
总的说来,以上五方面的进步才可能产生真正的金融创新。
回到国内情况,我希望大家能够更多的关注和参与市场规制的改革。现在中国在做《民法典》,有多少人在关注《民法典》?《民法典》又会为中国带来什么样的市场规则和秩序?目前我们还不知道。出了总则之后,还会有分编,会直接涉及到你们在座的所有人的利益。一个现实的例子是,在仓储融资领域,从上海钢贸案、青岛金属案中可以看出,根本问题都是规制上的缺失。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仓储融资方面的欺诈行为应该属于刑事犯罪,但在中国的那两个大案件中,有多少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呢?在其他国家,比如说美国,你在仓储融资方面欺诈500美元以上,判刑一年。你要欺诈一万美元以上判刑十年。中国什么时候能把我们的法律做得这么细?
中国在规制方面还需要做什么呢?应该很多、很多。市场规则可以很细,中国大的法律框架基本都有了,但是细项的市场规则还很缺乏。
再举一个例子,在担保交易中,担保品买受人的权利应该怎么定位?例如,担保品或租赁物件被随意卖出,这种情况在国内时不时有发生。国内很多人认为这是中国人民不诚信,其实所有国家的人民都一样的,没有区别。商人们有一些机会主义的行为是很正常的,这里面要指责的不是诚信问题,而是市场规则不全。在这个小点上的市场规则至少有六个内容,在幻灯片上,具体我就不说了。
除了前面说的规制、ICT技术,最后还需要常识。常识!常识是什么东西?举一个例子来说,征信方面是有一些常识的,我在幻灯片上列举了一些,不做详细解释, 只说几点。比如,征信(credit reporting)的目的是有限的,是为信贷市场服务的,这里指的信贷是广义的,不仅仅指银行、非银行的信贷机构,包括企业之间的信用,包括公用事业的后收费等等。征信和所谓的“诚信建设”没有必然联系。另外,征信数据展示的时间是有限的。业内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即你犯了严重的错误,你老婆永远不会忘记,一辈子都不会,但是征信系统是会忘记的。征信数据展示的时间一般是五到七年,你有严重错误没有关系,可以重生。
另外,不要随便用“征信”这个词。世界上大部分经济体对征信活动或征信机构是有直接或间接监管的,没有许可不能够自称征信机构,也不能够自称从事征信业务。这些实际上中国也有相应的规制,只不过还没有形成市场秩序。大家也应该注意,征信数据必须适当、准确、客观、全面和及时,数据源必须是定期、可靠的,能够主动按一个统一的报数模板上传数据。这里指的是征信数据,不是大家平时炒的数据。因此,如果你说做互联网征信或者说大数据征信,你说的是什么意思?自己要想明白。如果我当面问你,可能会让你下不了台。目前在世界上没有一家正规的征信机构说在做互联网征信或大数据征信, 因为大数据或互联网数据不符合征信的基本要求。我不能够说这些数据一定不能够为征信所用,可能会有极少数的,比如有准确的数据源提供的结构化的数据,这种东西是可以的,但是这种例子应该是很少的。 征信是信贷市场最顶端的、让所有信贷机构共同参与的信用信息分享平台, 能够分享的东西是有限的、必须靠谱的,解决的是基本信息问题,如借款人的身份识别、总负债水平和全面信贷表现,解决汇总和匹配问题,不解决信贷机构的所有数据需求。这就是常识!
最后,请记住,在这个市场上,如果大部分的市场参与者违反常识,这个市场是做不起来的, 谁也活不好。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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