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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中的刑事犯罪风险及司法防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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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09:56发布
阳光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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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如何“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中的刑事犯罪风险及司法防控对策

“互联网+”正驱动我国加速向信息社会转型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进一步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相应的问题和风险亦随之显现。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可能引发的犯罪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可能引发的犯罪风险

1.资金沉淀可能引发职务犯罪

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在日常的资金流入流出过程中,账户中总留有一定数量的资金,通常称为资金沉淀。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对沉淀资金大多有着绝对控制权,故可能引发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盗窃等财产犯罪。

2.资金流转可能引发洗钱犯罪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和信息的不完备性,使得交易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很难辨别,极易成为资金非法转移的工具。若第三方支付经营机构或者行为人明知是非法资金而利用互联网金融为其提供转账服务,则可能触犯洗钱犯罪。

3.技术滞后可能引发其他犯罪

如涉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类犯罪,黑客侵入第三方平台后窃取资金的财产性犯罪,还有互联网支付的参与者或者第三方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等。

(二)P2P网络借贷可能引发的犯罪风险

1.P2P违规吸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P2P平台在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池”后,又利用互联网开展贷款发放、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销售、许诺高额回报的,很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犯罪,如“e租宝”“大大宝”等。

2.P2P虚假设立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通过花费极少量的资金购买或者开发网贷平台在骗取到投资人钱款后,即携款“跑路”,如深圳“科迅网”网贷和“网金宝”事件,可能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

3.P2P违规经营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等犯罪

P2P网贷平台超越《网络借贷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等刑事犯罪。

(三)众筹融资可能引发的犯罪风险

1.股权众筹的违规行为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众筹活动的发起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30人以上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即可构成公开发行,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权、公司、企业债券犯罪。

2.融资平台违规募集资金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若众筹融资平台未经注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和向特定200人以上的对象公开募集资金的,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3.特殊众筹中因主体适格可能涉嫌非法发行证券犯罪

未经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众筹平台公开发行证券,因非“适格主体”,可能涉嫌非法发行证券类犯罪。

二、关于涉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的司法防控对策

一方面要及时立案侦查涉罪行为、准确惩罚犯罪另一方面要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完善行政规章和行政监管。

(一)呼吁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减少刑事犯罪

1.尽快改变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空白导致监管不力的现状,以适度、有效的金融监管规则将各种互联网金融活动和行业业态纳入监管体系。

2.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完善制度。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于2016年3月25日成立,行业自律架构以及相关自律规范的逐步建立完善,有赖单位会员的不懈努力,并抓紧出台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标准。

3.明确互联网金融自律惩戒机制,强化行业规则行业标准的约束力,不断提高守法、诚信、自律意识。

(二)加大涉互联网金融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清偿力度

1.严格把握赃款、赃物分配原则

司法机关可通过提前介入案件、锁定贼款去向,采取及时冻结、查扣等手段,最大限度挽回财产损失。根据民法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只有主观上明知是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的财物,或证明是恶意取得的,才能被依法追缴。

2.严格遵循涉案财物处置原则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在诉讼终结前按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案件判决生效后一并协商处置。

3.统一确定按比例返还原则

从法律层面确定统一处置和按比例返还的原则,有利于依法公正处置涉案财物,消除不稳定因素。

4.妥善处理刑、民事交叉案件

要依法做好涉案财物的权属认定和返还工作,在同一法律事实下,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并根据不同诉讼程序和环节予以依法处理。

(三)建立健全处置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相关工作机制

1.明确跨区域涉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案件司法管辖的协商工作机制。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和司法公正的原则,先行立案侦查。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可由公安部、两高协商相关地区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便利刑事诉讼、属地管辖原则或集中或分案的依法指定管辖。

2.完善维稳工作机制。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从维护金融秩序、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做好追赃和赃款赃物依法处置工作。

3.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商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两法衔接”,强化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有关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信息交流,健全相关联席会议制度。

4.针对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所暴露出的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等“金融腐败”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查办,切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四)强化涉互联网金融投资风险的司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普

1.结合涉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典型司法案例积极开展对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从业机构诚信、守律的法治教育。

2.结合司法实践,加强对投资人审慎投资的引导和理性投资教育,强化社会民众依法投资的风险意识。

3.政府职能部门可利用云计算等大数据,建立互联网金融社会融资的警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互联网金融的投资风险。

 

 

*原文载《检察调研:第一卷》,万春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6月第一版,本文作者:顾海鸿,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P99-101

*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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