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现状与国际比较研究
1. 平台服务业发展状况
为规范电商企业运营秩序,2019年备受瞩目的《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且跨境电商适用。《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深入推进互联网创新发展,积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
互联网用户数大幅增长,
发展基础强劲
网民规模是平台服务业发展的基础,决定了互联网平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经济作用的发挥。2015-2020年,我国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大幅增长。截至2020年3月,互联网用户数达9.04亿,比2014年12月(6.49亿)增长了39.3%,其中,移动互联网用户增长更加迅速,从2014年12月的5.57亿增长到2020年3月的8.97亿。截至2020年3月,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占总互联网用户数的99.3%。从网民结构来看,农村网民和女性网民比例逐年上升。2014年12月,农村网民有1.78亿,2020年3月已增加到2.55亿,相比2014年增长了43.3%。2014年12月,男女网民比例分别为56.4%和43.6%,而到了2020年3月,这一比例已分别是51.9%和48.1%,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网民,这深刻影响了服务业平台经济的发展。
我国平台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援引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监测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价值超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达193家,比2015年增加了126家。市场总价值来看,我国数字平台市场总价值从2015年的7957亿美元提高到2019年的2.35万亿美元,年均增长31.1%。
图1 数字平台(价值10亿美元以上)的数量和市场价值总额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
利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据进行分析,与2015年相比较而言,2019年,我国各领域行业的数字平台数量均有所增加。不过,各领域数字平台数量在总量增加的同时,个别领域的原有平台数量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减少,尤其是电子商务领域,减少的平台数量最多,为10个,新增和减少并存,说明该领域的平台企业竞争激烈。其他有所减少的领域主要有:金融科技、本地生活、交通出行和数字媒体。
图2 2015和2019年我国数字平台的增减对比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出版的《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一书显示,平台经济在不同领域的发展表现出显著差异。从图3可以看出,2015-2020年,在市值占比上,排在前三位的是电子商务、社交网络、金融科技领域。其中,排在第一位的电子商务市值占比持续保持在四分之一以上,部分年份甚至接近40%。然而,2015-2020年,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领域的数字平台在市值占比上均有所下降,而金融科技和数字媒体领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尤其是数字媒体领域。从数量来看,排在前四位的是电子商务、本地生活、金融科技和数字媒体领域。其中,与其他领域相比,本地生活领域虽然市值占比偏低,但其平台数量增幅最大,其次是数字媒体领域。以上分析说明,本地生活、数字媒体和金融科技领域是当前数字平台发展的新兴力量。
图3 2015-2020年数字平台数量分行业发展情况
注:该图引自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大幅提升。根据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IPR daily联合incoPat创新指数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年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发明专利排行榜”显示,对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的专利权人进行排名,入榜TOP5的有:腾讯、百度、阿里巴巴、奇虎360和小米。其中,发明授权专利数排在第一的是腾讯公司(4933件);排名第二和第三的分别是奇虎360公司(2281件)和百度(1790件)。
伴随平台经济不断增长,数字化管理师、网约配送员等新职业类型大量涌现,2019-2020年,人社部先后发布了2批共29种新职业,与数字平台经济相关的职业比例超过75%。国家信息中心信产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岗位达1.91亿个,占全年总就业人数的24.6%,增速显著高于同期全国总就业规模增速。数字平台这种灵活的就业模式,大大降低了就业门槛,平台上丰富的开放资源,也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效率。数字平台企业已成国家重点关注就业人群的重要就业渠道。例如,在滴滴平台上,有51.5%是农民工、12%是退役军人、6.7%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从平台企业总量看,美国和中国分别以35家和30家的数量绝对引领,此外还包括印度3家、英国2家、德国、瑞典、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各1家。从新增部分看,2019年美国新增了8家价值超百亿美元的平台企业,中国新增了6家,也都处于全球引领的水平,是全球平台经济发展和成长最为活跃的地区。然而,从价值规模看,美国则是中国的3.3倍,具有较大的领先优势,相比2018年差距有所扩大。2019年,美国数字平台总价值达6.65万亿美元,占据全球总量的74.1%;相比,中国数字平台总价值为2.02万亿美元,仅占全球的22.5%。价值差距背后反映的是中美数字平台企业创新能力、全球化竞争力等方面的差异。
图4 各个国家数字平台市场价值占比
(100亿美元以上)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
从企业数量看,2019年,平台经济最活跃的领域是金融科技和企业服务,分别有16家和15家;从新进入平台的行业分布看,这两个领域也是最多的。当前,由数字平台驱动的金融业变革已经成为当前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向。同时,随着5G和人工智能等应用场景的不断开放,以及产业互联网大潮的开启,数字平台赋能垂直行业的潜力将会进一步释放。其次,电子商务(9家)、数字媒体(8家)、社交网络(7家)、本地生活(7家)、交通出行(5家)也是平台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带动了数字技术向线下的渗透加速,本地生活、交通出行等行业也逐步出现了数字平台企业引领的格局。
图5 2019年全球市场价值100亿美元以上数字平台数量分布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
图6 2019年全球新增市场价值100亿美元以上数字平台数量分布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
2012-2019年,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研发投入逐年上升。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的研发投入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以四家头部平台企业中研发投入最高的阿里巴巴为例,其研发投入从2012年的38亿元稳步上升到2019年的431亿元,年均增长41.5%。虽然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研发投入逐年增加,但是通过与美国的平台企业相比较,不难发现,2012-2019年,中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研发投入之间存在显著差距且不断扩大。2012年,中美主要平台企业的研发投入差距为714亿元,2015年为1602亿元,2019年为4314亿元。2012年,中国四家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研发投入相当于美国四家企业的13.2%,2019年为19.8%,说明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研发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强。
图7 2012-2019年中美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研发投入对比情况
数据来源:wind咨询。阿里巴巴数据为次年3月31日数据,其他为当年12月31日数据,根据当时汇率折算。
2. 面临的挑战
随着平台服务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平台竞争、企业社会责任等成为政策监管的核心领域,也是互联网平台服务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四大挑战。
平台交易的确给消费者带来了便捷,但也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有所提高。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各种网络欺诈手段层出不穷,网络虚拟性也增加了消费者分辨不法分子欺诈行为的难度。201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抽查发现天猫部分产品质量合格率约为72%。另一方面,网络超地域性也会使得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难度增大,尤其是网络超出国境的消费者权益国际管辖问题(人民日报,2019年10月9日)。
数据是平台经济赖以生存的基础,但它也可能导致平台经济毁灭的元凶。一旦数据隐私和安全出现问题,与之对应的平台经济可能很快就会崩溃。截至2019年12月,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平台收集整理信息安全漏洞16193个,较2018年(14201)增长14.0%。当前平台企业的信息安全风险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在平台经济交易中,平台企业能够掌握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商业数据,如消费偏好、需求状况、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如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丢失、泄露,或被篡改、非正当使用,不仅会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威胁,而且会严重影响平台企业的运营。
第二,技术层面的漏洞。互联网平台在提供便捷交易的同时,也留下了消费者行为的“痕迹”,稍有不慎,这些包含消费者敏感信息的数据就会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易观智库《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调研报告》显示,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由于木马、钓鱼网站等风险导致用户账户、密码等数据被盗所引起的资金损失的比例是最高的,分别为24.0% 和33.9%(陈一鼎等,2015)。
第三,数据防范制度仍不完善。网络交易出现之后世界各国都出台了相关法律保护个人信息:1977年,德国出台《数字保护法》;1986年,美国制定《电子通信隐私法》;2015年9月,俄罗斯正式颁布《关于信息、信息技术与信息保护法》;同年,我国发布了《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网络数据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但在使用开发互联网平台数据时,具体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并未做出规定。
随着平台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平台经济逐渐进入存量竞争期。2020年3月,我国网民数量超过9亿人,剩余人口老幼居多,网民数量增长逐渐达到极限,平台经济增长逐渐进入存量竞争期。同类型和不同类型平台之间争夺客户流量、客户在线市场和客户支出。平台综合化和细分化同时进行,带来更加剧烈的平台间竞争。平台经济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网络经济性质更进一步加剧了平台企业容易向垄断发展,风险投资加速了平台间竞争,缩短了垄断形成时间。平台经济的垄断存在如下显著特征。
第一,创新带来的巨大收益和平台企业导致的贫富差距动摇了传统以消费者福利为核心的反垄断理念。反垄断理念逐渐倾向于建立创新导向的综合垄断规制体系。
第二,平台经济算法和数据挖掘技术的隐蔽性导致取证困难。
第三,基于数据的企业合并行为、数据封锁行为的反垄断判定还有待研究。依据数据本身的多寡判定数据控制者的市场力量,仍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第四,平台经济挑战着传统的反垄断判定准则。平台经济的免费性导致相关市场界定困难。低边际成本导致对掠夺性定价判定困难;大型平台对具有潜在威胁的初创公司并购可能阻碍市场创新,但基于市场势力的兼并审查规则无法限制。
第五,大型平台通过搭售、捆绑、排他性交易进行跨界融合,通过收购、投资等方式控制各细分市场和相关市场头部企业,或者通过平台非中立等方式传导垄断地位,减少了中小企业在竞争中的平等机会,可能会抑制创新。
第六,平台垄断与隐私保护、平台规则透明化、数据安全等也密切相关。
平台行业的监管主要有行业或企业内部的自我监管和外部监管。目前,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监管的难度都很大。外部监管主要依靠政府和公众。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且存在时滞性,政府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同时,平台用户往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也难以发挥对平台的监督。精于逐利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自我监督的可能性也较小,使得当前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偏弱。另外,平台企业对平台用户的监管难度也较大。例如,由于用户规模较庞大,平台很难有效辨别出运用虚假身份信息、产品信息进行虚假交易和评价等行为。
随着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日益凸显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也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饿了么的“无证餐厅”、“3·15”必提的电商假货以及网约车问题司机等,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引起社会恐慌,也逐渐成为了制约互联网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这些都说明,平台企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平台企业与各参与方缺乏负责任创新意识。基于相关文献资料及调查数据,学者们往往将目前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突出问题归于以下四种:网络信息泄露、非诚信经营、非法信息传播以及间接性人身侵害。平台服务业作为一个发展历史短暂的新生事物,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于行业的发展速度,再加上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体,为了缩减成本往往会有意识地降低用户准入门槛、省略审核流程、弱化内部监管等,而这些行为便为企业自身以及双边用户群体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提供契机。
3. 政策建议
为鼓励加强业态创新和促进业态多样化发展,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扶持政策。比如,可考虑实行对符合资格认定和考核要求的企业创新的低息贷款;允许创新型企业通过项目融资或政府事前采购融资的手段解决资金问题,通过引导不同融资形式如风险基金和创投资金进入企业创新领域,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促进经济自由化发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型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免,给予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或新业态一定的税收减免。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通过产权保护企业个体创新以激发鼓励个体创意的积极性,同时加快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法律条款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首先,要坚持确立敏捷治理、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创新业态,应将扶持发展和鼓励创新作为政府治理的首要目标。相应地,政府监管就应体现出一定的包容性和审慎性,注重从高质量发展战略、“放管服”改革和法治层面保护平台经济体的创新能力。
其次,重视形成政府之外的制度供给。需要调动和发挥社会主体、平台企业及消费者等多元利益相关者的优势,推动平台经济的合作治理与创新,赋权释能推动多边用户参与治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监管要遵循比例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的创新模式分类设计有针对性的措施。不同类型的创新有着不同的风险敏感度(周辉,2020)。对于高敏感领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可以建立事前准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敏感度相对低的领域,则可以考虑放宽或取消事前准入,对于把握不准的问题可以在不触及底线的前提下让市场机制调节。
一项2001-2004年针对企业社会责任与创新的调查研究发现,各个主要行业领域内的128家公司中,在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方面排名前三分之一的公司,平均每年推出47件新产品,排在后三分之一的公司,平均每年仅推出12件新产品(经济日报,2012)。创新者应该更加重视各自的创新带来的社会和安全影响,要“在创新前三思”。在进行开发和创新实践的过程中,既要综合考量和评测出对社会、环境与伦理等的潜在威胁和负面影响,也要引入各方参与者和利益相关方参与评测;还要确保创新无害,要使创新成果切实满足国家需要、人民要求和市场需求。在研究和创新的过程中,还应重视并坚持向大众提供及时、科学的相关科学知识,以便对相关创新有更全面的认识和考量。
*文章来源: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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