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家庭消费金融现状分析

消费金融对促进居民消费的意义重大,对消费金融的发展进行研究十分必要。家庭作为金融及金融中的参与主体,对他们在消费金融市场上的行为进行研究对发展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颇具意义。文章拟用金融中介功能观对家庭消费金融市场的现状进行解释,认为从中观层面来看,金融中介的有效供给不足,导致家庭的消费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乏力。
关键词: 消费金融,金融中介,有效供给
一、引言
从2010年消费金融公司开始试点,到2014年10月初兴业银行加入到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队伍,仅仅四年。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势头,反映出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拓展速度,和对金融中介提出的更高要求。消费金融是金融产品的一种,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消费金融产品丰富,市场容量较大。相形之下,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容量小,产品同质化严重,经济主体参与程度不高。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资本金融市场大力推进的今天,消费金融市场有着不可忽视的发展潜力。
当前已有不少学者从不同方面对消费金融进行了研究。大体可以分为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从宏观层面有以学者描述性的介绍了消费金融的发展概况和发展前景之外也有定量研究可能影响消费金融因素的研究。对微观主体的研究则更为多样化,可以概括为这两类:一是关于家庭的金融资产配置;另一种是公司金融的角度。在已有学者从各个层次对消费金融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希望运用供求理论,从金融中介功能观出发,对当前中国家庭消费金融市场的现状进行探究。
二、金融中介功能观下消费金融的内涵
经济学界对消费金融的界定尚未形成定论,已有不少学者从多个不同的角度对消费金融进行了界定。许多学者以莫顿·博迪金融功能的角度,按照金融服务的种类对消费金融的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消费金融一定程度上包括支付手段,简单的来说就是人们能够用各种信用卡或者是支票的方式,代替传统的现金支付或者是借记卡刷卡消费;其次是狭义的消费金融范畴也即消费信贷;还有预防性的储蓄和商业保险活动,以及家庭进行当期的财富管理以便未来更好的消费这四个方面。
Fisher(1930)提出了Fisher分离定理,观点核心是认为每个家庭都存在一个两期的跨时消费效用函数,在外部交易缺失的情况下,每个家庭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条件是两期效用各自的边际替代率都等于家庭内部的“边际转换率”。基于Fisher的理论,认为在消费金融上的支出可以为家庭带来效用。或者说视消费金融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这一消费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效用是间接性地通过转换消费支出模式实现。具体来说,这一实现过程呈现出两种方式:一是同期内的规模转换;二是跨期的消费时态转换。在Fisher的基础之上,加入消费者信贷后,可以带来普遍意义上的家庭财富当中在当期消费和储蓄上的金额分配和实现模式轨迹的变化,同时由于消费信贷的参与,单个家庭和整个的家庭市场的效用都会实现帕累托改进。
本文当中,消费金融的涵盖的范围包括我国金融市场上既有的、与消费有关的一切带有消费信用的透支性金融服务。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越来越多的家庭购置房产和私家车已经不单纯是为了当期实现消费效用,但是考虑到这两种物品的消费仍然会带来当期的效用和财富效用,仍然将房贷和车贷纳入到讨论范围之列。而消费金融产品这一产品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效用不是以消耗有形消费品的形式在消费的当期直接实现,而是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摊派到各期的实体消费上。按照Fisher的观点,可以在分析效用问题时,进一步把消费金融品视作家庭在当期的非生产性消费品的互补品。从而我们在后面分析时,利用金融中介供给理论分析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家庭消费金融现状及成因
从20世纪以来,我国消费金融总的来说,总量上上升趋势较快。这大体是来自于宏观调控即政府的主导推动起的作用。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10月,就今年3个季度,人民币贷款相比上一年就增加了8.23万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1585亿元,有回落的趋势,增速比上季末低2.1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增加2.66万亿元,同比少增4165亿元。三季度末,住户消费性贷款余额14.75万亿元,同比增长18.6%,增速比上季末低2.1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增加1.77万亿元,同比少增2314亿元;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7.77万亿元,同比增长14.6%,增速比上季末低2.2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增加8880亿元,同比少增1851亿元。同时由于全国的经济发展不均衡以及受制于一些自然条件和居民的消费观念和习惯,中国消费金融的区域间发展程度表现出了极不平衡的特点。
根据《中国消费金融调研报告(2011)》的统计数据显示,华北地区家庭的年度税后收入和家庭净财富最高,分别达到了132549元和1260390元,顺次往后的是华东、华南、西南、华中、东北地区的家庭,最后的西北地区,分别只有47276元和269243元,相比于排名第一的华北地区,差距将近有2.8倍之多。也即说明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约束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另一方面,与中国经济发展的二元特征对应,中国消费金融发展也存在明显的二元特征,城市家庭相对于农村家庭来说利用消费信用较多,而从金融发展的角度看,这与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条件比较差离不开。同时,较为针对农户的中国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少数金融机构在农村网点居多,但是它们在经营时会考虑到面向群体的收入约束,风险规避特征,尤其是消费观念较落后和金融教育程度较低,更多是发展储户的定期存款以获得较高的经营收入。而没有更多的出于加大金融服务性收入的比重的考虑。
前文中我们提到,消费金融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在制度结构、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等方面都有更为成熟的环境,同时也与金融消费者对消费金融的认知程度有较大的关系。而中国本身发展较晚,又受制于金融体制、财税体制以及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宏观因素主导下的家庭普遍有种危机意识,对待消费信用态度又爱又怕等问题,致使消费金融在需求和供给以及外部环境方面存在摩擦,从而制约着我国家庭消费金融的发展。
消费金融市场上的消费金融品存在形式有:不同透支额度的信用卡、短期信用贷款、综合消费贷款等消费信贷,还有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住房按揭分期、购车分期、家居装修分期、信用卡现金分期和信用卡账单分期等。这些消费金融产品看上去种类繁多,但是具体到是否满足了家庭的消费金融需要,却一致地表现出了它们本质上的同质化现象,同时对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中国消费金融供给主体看,商业银行是消费金融业务的最大供给主体,而国有商业银行又是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的主要供给力量。从1997年中国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以来,商业银行一直占据着消费金融的主导地位,中国专门的消费金融经营机构仍相对不足:目前中国仅有少数几家消费金融公司,加上部分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不仅消费金融市场份额难以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由于它们多为新设立的机构,并且服务不像银行那样多样化,无论是在组织架构上还是风险控制方面都存在不成熟之处。总的来说对消费金融体系的贡献度较小。从厂商理论来说,单一的市场供给主体不仅导致消费金融的经营效率难以提升,同时也会抑制金融服务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动力不足。
金融的发展是有多种客观因素的推动引起的,并非理论的推动,而理论则是通过实践的检验而一步步完善。随着社会进步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了整个经济生产体的普遍技术进步和交易成本下降,从而会加剧金融产品供给市场上的激烈竞争,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金融产品理应一步步朝着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方向发展。但是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4)最新发布的一份有关我国家庭财富净值分配的调查报告显示,在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方面,那些较富裕家庭远高于平均水平,其参与方式表现为借贷双边市场上的活跃。按照前面我们把消费金融品看做是项特殊的“商品”对它们的消费可以带来与实物消费近似的效用,受到不同收入约束的限制,富裕的家庭存在更多的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从而也有能力更多的参与到消费金融市场中去。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金融中介的某种导向,强化了这一现象。结合中国的消费金融产品的特点,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近似于寡头竞争市场。
在这个金融市场上,消费金融服务呈现出一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有的标准化但又有针对性的特征,同时它们又由各个金融中介以自己的盈利模式进行定价。然而,事实情况是大部分的金融中介(e.g.银行)都倾向于为拥有较多财富的家庭提供专业而细分的金融产品,这一供给方的主观偏好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家庭净财富的不均等化。同时,由于这些产品的本质是换汤不换药的,导致恶性竞争,又加大了金融中介自己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又成为了金融中介公平的提供合适的,有利于提高整体福利的消费金融品的“负激励”。如果金融中介不改变他们固有的服务性歧视,金融消费者就无法真正意义上的参与到这个市场之中,中国的消费金融市场就无法得到更好的发展。
作为盈利性经营机构,金融中介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单单是为了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最基本考量的是自身的盈利性和安全性问题。单单从金融中介内部自身的风险测评和对潜在客户有关信息的掌控不全面会愈发放大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供给效率低下,导致消费金融品的有效供给不足。
四、对策建议
金融的核心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和社会。金融中介不管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是为了更好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寡头竞争的消费金融市场上,不同金融机构在设计开发产品时,不仅仅要考虑是否能满足家庭为主体的需求,更会作为盈利机构,理性地考虑到自己的经营利润。处于金融中介主心骨的商业银行拥有最多的金融消费者资源,应该利用这一点信息优势,把握机遇,积极面对有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消费金融产品提供者加入市场竞争,抢占金融消费者的挑战。同时,银行的负债业务是大多数家庭都会涉及的金融服务,银行以其特有的传统业务模式,更能较容易地获得家庭的信赖。再加上银行可供支配的资金量大,拥有的金融人才多,在注重风险控制和遵守监管规范的基础上,更有能力开发出更多样化和受众群体广泛的个性化消费金融品。当然,在大力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同时,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和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征信档案亦是刻不容缓。同时,在这些基础性自身完善的基础之上,如何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需求也是一个问题。在尚无官方家庭消费金融需求调查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要开发出满足需求方的产品除了可以与一些高校合作,共同研究和调研有关情况之外,也可以借鉴社区银行(e.g.民生)的模式。在贴近社区和家庭营销,提供更为人性化、多样化金融服务之时,进一步了解并潜移默化地影响客户的消费金融意识。从而为后台开发运营部门设计出好的、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消费金融产品提供基础性数据。
*文章来源:投资数据库
*侵权必删








学说观点

学术前沿速递

AIGC交流社区

未央网

毕宣

王凯
- 1
- 2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