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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ren Johnstone:加密共识技术和新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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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
本文探讨了为什么我们需要对加密资产的监管进行不同的思考以避免渐进主义的成本,并提出我们如何制定更有意义的监管响应,以更好地适应区块链的基本特征。敬请阅读。
文/Syren Johnstone(香港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合规与监管)课程执行主任)
摘要
为了应对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的冲击,政策制定者采取了一种基于与公共资本互动的渐进主义方法。本文探讨了我们为什么需要对加密资产的监督进行不同的思考,以避免增量主义的成本,并提出如何制定一个更有意义的监管对策,更好地参与区块链的基本特征。
简介
区块链的爆发,最初是能力有限的比特币,后来是以太坊和所有之后的区块链,但监管方面却没有任何真正的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将金融法规应用于加密资产的做法得到了广泛的机构认可。这种范式通常被吹捧为带来了与消费者保护、系统性风险问题有关的好处,并保护该行业免受可能滥用区块链、非法获利的行为者的声誉损害。金融监管的最初应用确实有助于驯服一个狂野的西部环境。这在过去和现在都是基于执法的。然而,金融监管机构的具体和有限的任务与区块链带来的可能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区块链能够达到远远超出建立这种任务的目的。
很少有人去思考标准叙事范式的适当性,它对行业发展形态的影响,以及区块链带来的机会和实验机会被不必要地拖延、阻挠或抢占的可能性。我们是如何走到这一步的,以及我们可能如何向前迈进?
当面临一个新的政策问题时,政策制定制定的方法往往受到关于问题性质和范围的隐性和显性知识的影响和制约。这可以促进最初的反应,根据现有的做法找到一个类比,然后寻求应用预先存在的解决方案–在加密资产的情况下的金融监管。这可以被称为监管渐进主义,它本身并不是一件坏事。它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允许标准的渐进式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干扰,并倾向于保持现状。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在渐进变化的情况下,渐进主义可以理解为表现良好,但区块链是一种创新的、破坏性的和非中介性的技术,完全不同于20世纪的可能性。对于技术专家来说,金融监管的应用是强烈的,是一种构造性的转变,在本质上不是渐进式的。
在缺乏渐进式变化的事实模式的前提下,监管渐进主义鼓励一种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往往不利于对新的事实模式做出更好的反应。这导致所采取的政策选择有限,而且更注重减少风险而不是促进目标的实现。
欧洲的经验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例子。在2018年的一项决议中,欧洲议会承认区块链在重塑价值链方面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效益,而不是任何金融部门的考虑。然而,欧洲近年来在其拟议的加密资产市场(”MiCA”)监管中主要追求金融监管议程。MiCA的前提仍然是专注于加密资产对支付和货币政策的系统性影响的思维方式。
只从风险控制和市场失灵的角度考虑监管,并将创新视为自发的东西,这种倾向是不完整的。支持性的法律条件是可以使创新蓬勃发展的先决条件。然而,标准的叙述限制了区块链创新,因为它体现了关于商业努力架构的假设,可能与区块链提供的可能性不一致。此外,在现有的监管框架内寻找解决方案,就会转移了开发其他可能更有效的工具的精力。
证券法的应用在其自身对现实的解释中,在概念上和经验上是充分的。应该被视为证券的灵活功能测试,如美国的Howey测试或其他法律体系下的集体投资计划的定义,提供了充足的自由度。从ICO(首次代币发行)转向STO(证券代币发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投资者能够获得他们熟悉的法律意见,要知道证券是根据证券法的适用豁免而发行的。它也适合与金融业有关的专业人士,希望将他们在传统市场的经验转到新的商业机会上。这对监管机构来说是双赢的,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依靠这些专业人员作为控制门户,作为学习和实验的中心。但这也意味着,对于那些不符合该框架的新公共领域的区块链提案,寻求法律确定性的资本可能不会那么容易得到。
在这方面经常听到的两句咒语是 “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以及,通常在监管圈子里听到的,监管需要 “技术中立”。
第一个咒语牢牢扎根于对机构的假设:也就是围绕这样一个垂直等级——投资者(作为金融资本的提供者)、消费者(使用金融资本的公司以及随后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虽然区块链有时可以更有效地服务于这样的机构安排,但停在这里,就忽略了一点,区块链为商业关系、机构安排和社区互动的形成创造了新的前景,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区块链使企业结构更扁平、更网络化而非等级化,全面转向市场而非等级制度。区块链作为经济活动的协调者,并由此产生新的经济治理和协调模式。
第二种咒语掩盖了一个现实,即区块链提供的新前景从根本上是关于技术的,有意义的政策制定可能需要在更初级的层面上参与技术。技术中立性并不意味着技术无知。
这些口号是诱饵,抑制了更多的探究,并倾向于将监管思维引向现有的做事方式——维护机构现状。例如,中心化的加密交易所可以获得接受监管的声誉徽章,因为它们是以现有的交易所结构为模型;然而,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交易所不能承担相同的功能。
难以忽视的是,区块链对机构改革的可能性进行了相当大的扩展,导致其在不同方面的演变被标准叙事捏住,被涂抹在提供金融产品的角落。资本分配决策受到了影响,因此实验和创新的能力受到了抑制。这导致了一个倾斜的生态系统发展环境,可能代表了一个阻碍机构创新的排他性机制。这对行业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必须对其后果提出问题。
将区块链定位在金融监管之下,也可能无意中增强了人们对加密资产作为投机性投资的兴趣。因此,可能通过数字媒介实现的脱媒商业的商业主张,现在与加密货币金融市场竞争,后者仍然是不稳定的,并受到有效监督有限的滥用行为的影响。尽管金融监管的应用隐含着保障措施,但缺乏有效的法律来定义和控制加密资产的市场滥用的情况,可能更成问题。
区块链将任何有价值的东西编码为可交易的信息对象(包括特殊属性)——信息和价值因此成为可互换的。在标准叙述中几乎是事后的想法,这种基于共识的显著蜕变的治理方面也是如此。然而,这种信息/价值互换的特征可能是经济围绕信息价值的完美表达。
菲尔-萨林的《美国信息交换》(1984年)就是以这样一个信息价值概念为前提的,蒂莫西-梅的实验性信息市场《黑网》(1993年)也是如此。然而,在当时,区块链技术还没有从其出现之前的讨论中脱颖而出,只剩下更近似的方法来将信息/价值转化为离散的可交易对象。在后以太坊时代,这被称为一切的代币化–任何具有感知价值的东西,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原则上都可以用一个加密资产来代表。
代表信息和价值关系的加密资产,可以适当地被称为信息经济的货币。这不是亚里士多德或中央银行所设想的货币的有限意义上的货币。相反,它是信息对象——是加密资产——被普遍接受或盛行的意义上的货币,因为它们以一种共同的形式表达,使它们可以交换。这就是”加密货币”。一个加密资产可以被创造、拥有、存储、评估、估价、使用、交换、交易、出售等等,而不管它代表什么。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创造或获得某种东西的权利,所有权证明,如车辆登记证书或艺术品,任何人都可以观察到但没有人可以改变的碳足迹数据,或允许可持续发展相关知识被估值和交易的动态NFT(非可替换代币)。
可互换性的特性给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带来了一个基本的难题,他们试图将加密资产纳入预先存在的监管仓的三层体系中:货币(或价值储存)、证券(无论是设计还是功能)和商品。这种方法从一开始就有问题,因为除其他外,在某种意义上,所有加密资产作为信息对象,只是价值的代表(或存储)。这与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证券和商品的单一的不灵活性截然不同,后者基本上可以以形式和功能来做出区分。
标准说法,最初是一个成功的权宜之计,但在任何重要方面都没有发展。一个金融监管机构似乎不可能在其范围之外探索其他的解决方案,并且需要背离以集中行动模式为前提的法律渊源。如果你问证券监管机构一个问题,你会得到一个证券监管的答案。在这个有限的参考框架内,根据与公共资本互动的单一支持列来构建一个监管反应可能是完全合理的。政策制定者没有什么理由去破坏保护现状的现有模式。然而,在区块链作为一种通用技术(而不是任何特定产品)的边界周围,人们越是探究,这种结构就越是看起来像一种不稳定的法律构思。标准叙事没有见证一个多态生态系统的出现,而是促进了围绕金融产品和去中心化金融的活动漩涡。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Hester Peirce所说,迄今为止采取的行动没有为一个正常运作的加密资产网络的出现提供明确的路径。
在开发和推出可能不符合传统金融监管框架的加密资产时,标准叙事中产生的事后事实和情况的执法方法造成了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可以说,它通过要求许多人遵守规定,为开发者创造了不合理的成本,而在区块链领域等复杂的情况下,决策者对参与者的信息较少,可能更具有成本效益的事前方法。
为了促进生态系统的发展,如果政策制定者认识到区块链的特点与标准叙述中规定的特点有质的不同,并对其作出反应,将会更有成效。这样做可能会促进监管监督机制的发展,使之更符合社会对区块链更充分探索的利益。问题是如何做到这一点。
一种方法是建立加密资产的分类法。然而,这些分类经常是对前面提到的三层结构的重述,以及对最新市场或监管趋势的描述性和反应性。一个更有希望的、自下而上的方法是Tasca和Tessone的分类树,尽管它基本上还是一个描述性的方法。
另一种方法是在技术本身的引擎盖下寻找可能与监管有关的内容。这类似于将调查的概念层面从分子转移到检查形成分子的基本原子元素。如果我们能够确定这些元素,就有可能提供一个更可持续的监管框架,因为发现了配置 “原子元素 “的新方法,并将其用于新的使用案例。这种方法将体现出先前提出的一点,即对区块链的任何监管都需要认识到并响应技术的实际运作方式。
在这方面,Bonneau等人进行了一项有趣的技术工作,他们确定了区块链技术通常围绕的三个轴。即:实现安全交易的公钥密码学,使网络维护的数据状态达成一致的共识机制,以及参与者的特设点对点网络形式的去中心化。
我提出了一个由架构决定(”DBA”)的框架(见图1),该框架表明,如果监管监督是针对这三条轴线上出现的问题,就可以提出与生态系统发展更相关的问题。例如,密码学的设计是否有利于互操作性,或者共识机制如何影响去中心化。这个技术层治理的一个重要叠加是认识到区块链在现场的表现不仅取决于实施的技术方面(设计元素、没有bug、意外属性等),也取决于社会行为。可能很难预测行为者如何寻求博弈一个特定的区块链迭代,或来参与自组织行为。Stigmergy可能会作为区块链环境中信息交流的结果而出现。因此,代码的技术基础设施(”内部维度”)与社会行为(”外部维度”)的互动可能导致意图和结果的分歧。
内部和外部维度的互动引起了围绕代码治理的问题,注入或强加秩序并引诱(或不引诱)进行被认为是可取的行为(无论是在该链的定义目标内,还是更广泛的社会目标)的安排。治理机制可以创建得很差,被玩弄,被滥用,或者只是提供了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的不适当的手段。认识到这种互动产生的问题,也会产生更多的监管问题,例如赋予网络中不同节点的权力类型如何影响网络行为,或者共识机制如何分配权力,一些代币持有者比其他人受益。
图1:DBA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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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区块链的迭代可以由三个轴及其内部和外部维度来描述。
DBA框架能够提出不同类型的问题,并将重点放在消费者和行业关注的项目上。重要的是,它可以避免在事后将加密资产纳入货币、证券和商品的历史三分法的基础上,以结果为导向制定监管分类法,从而解决加密资产在不同时期被区别对待的风险。
政策制定者需要开始思考区块链的问题,而不是标准叙述范式中隐含的 “投资目的”,并开始预测新的监管可能是什么样子。为了采取更明智的监管方法,不可避免地必须围绕当前监管机构的设立目的、其业务范围以及它们是否适合监管基于区块链的活动进行讨论。金融监管机构不适合监管区块链,除了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资本的具体互动之外。有必要探讨需要建立什么类型的机构,以及它有什么权力来确定和限制金融监管可能适用的边界线。
这个难题是,一个多态生态系统的发展能力取决于是否有一个更适合的监管模式。要想取得进展,就必须走出现有的监管框架,要走出当今监管者的思维方式和眼前的关注点,考虑更大的关注框架。这包括监管在应对社会迫切需求方面的适当作用,区块链创造的可能性,监管政策制定的动力,以及标准叙述对技术发展弧度的影响。
文章来源:本文基于《加密共识技术和新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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