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社科田野实验的伦理风险监控
近些年,随着社会整体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进步,社会科学研究工具更加丰富和先进,研究中涉及的问题也显著增加,曾经难以开展的大型田野调查实验日益常见。然而,科研伦理似乎没有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以社会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大规模社会干预可能给个人和群体造成身心健康、人际关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甚至损害社会公平公正,一些研究已经引起了争议。这样的案例会破坏公众对科学的信任,威胁科学研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有学者呼吁学界应对社会科学田野实验的伦理挑战,尤其是要围绕社会科学田野实验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展开讨论,加强现有科研伦理政策的执行力度,并制定新的科研伦理标准。
伦理规范滞后于科研发展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赫尔辛基宣言》和《贝尔蒙报告》为现代医学伦理学奠定了重要基础,对其他科学研究领域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目前,发达国家的医疗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普遍设有机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机构开展的一切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活动是否符合国际伦理准则和本国相关法律法规。然而,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科学实验的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相关的伦理风险也在变化。
美国布朗大学国际关系教授罗丝·麦克德莫特(Rose McDermott)和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政治学教授彼得·K.哈特米(Peter K. Hatemi)2020年在《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上发表文章《田野实验伦理:呼吁建立新标准以保护公众免受不情愿的操纵和真实的伤害》提出,许多社会科学田野实验以大规模人群为研究对象,甚至对未参与研究的公众也造成影响。但这些社会科学田野实验却未遵循伦理规范,例如尊重、公平、善良等。而且,现有的科研伦理标准在制定之初主要适用于实验室环境下的研究,很少将更广泛的社会后果纳入考量。
麦克德莫特和哈特米介绍称,无论在哪一个学科领域,目前还没有针对社会科学田野实验伦理问题的专门研究,因此无法进行系统综述。他们选择了以下6类案例来分析社会科学田野调查面临的伦理挑战:刊发于《科学》《自然》《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等顶尖的高影响因子期刊和跨学科期刊;高引用率;很常见;由科研人员与政府、企业、国际组织联合开展;影响大量人口;给公众造成了实际危害。
伦理隐患并不罕见
根据麦克德莫特和哈特米的研究,在社会科学田野实验中,违背伦理原则的一种常见行为是社会压力操纵。有些研究为了识别提高或降低选民投票率的因素,在真实的选举中通过社交媒体、电话、上门访问等方式进行大规模干预。当这种干预措施涉及的人数足够多时,足以改变选举结果。例如,有一项研究以美国南部某个历史上种族不平等较严重州的非裔选民为研究对象,向其中25%的人发送含有种族冲突内容的信息,导致在真实的选举中非裔选民投票率下降。人为降低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裔的投票率将在接下来若干年里给该群体带来负面后果,违反了善良原则。善良原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做到不伤害,或者将可能的利益最大化、将可能的伤害最小化。考虑到历史上非裔曾无法享有与白人平等的投票权,这项研究很有可能激起非裔的敌对情绪,加深种族矛盾。即使是那些宣称有助于提高投票率的研究,其实也是在加强有能力投票群体的优势,加深选举的不平等。
麦克德莫特和哈特米发现,在存在社会压力操纵的案例中,没有一项研究事前征得了参与者的同意,或事后对参与者进行解释说明。这样做违反了两个适用于一切田野实验或实验室实验的基本原则:向参与者告知参与研究的风险;在针对任何人开展研究前,征得对方的同意。知情同意权让人们可以为避免承担风险而选择不参与某一项研究,这是开展任何研究的道德前提。事后汇报也是“对人的尊重”的必要组成部分,它的关键功能是:补救研究给参与者带来的负面后果;使参与者恢复至研究前的状态,包括之前如何看待自己和他人。参与者在听取汇报的过程中,得以了解研究的目的,消除研究引起的困惑。
社交媒体是社会科学田野实验伦理问题的“重灾区”。美国脸书公司和美国康奈尔大学的三位研究人员2014年发表的研究《社交网络上大规模情绪传染的实验证据》因涉嫌侵犯隐私、触犯伦理红线而招致大量批评。脸书的一项功能是向用户推送好友分享的内容,被推送的内容是经过算法筛选的。该研究在2012年1月的一周里通过修改算法减少了向689003名脸书用户推送积极或消极的情绪内容,以测试朋友在社交网络上表达的情绪是否会影响人们自身的情绪。结果显示,当用户被推送的积极情绪内容减少时,他们自己发布的状态更新中表达消极情绪的词语比例上升,表达积极情绪的词语比例下降;用户被推送的消极情绪内容减少时,情况相反。这证明了人与人之间没有直接互动时也可发生情绪传染。
这项实验在长达一周的时间里操纵了近69万人的情绪,但事先未征得受试者同意,也未经过任何伦理审查。康奈尔大学机构审查委员会认为该研究不需要经过批准,因为数据是由脸书公司收集的。脸书公司则称所有用户注册时已选择同意服务条款和数据使用政策,其中说明了本公司会收集用户信息用来“开发、测试和改进产品,包括开展调查和研究,对新产品和功能进行测试和故障排除”。然而,受试者是否会因情绪被操纵而陷入不良心理状态,进而影响到正常生活和人际关系,后续问题无人回答,也无人负责。
麦克德莫特和哈特米表示,社交媒体的服务条款是为明确民事责任而制定的,未必符合科研伦理规范。根据以《贝尔蒙报告》为基础的《美国联邦人类受试者保护政策》,机构审查委员会对一项研究免除知情同意权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研究给受试者造成伤害或不适的概率和程度,不超过受试者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或在常规身体或心理检查/测试中经受的伤害或不适。刻意增加受试者接触到的消极情绪并持续一周,这种做法可能已经超出了上述最低风险范围。即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本就可能产生消极情绪、遭遇负面事件,这也不意味着以科学研究之名有意将他们置于此种境地是合乎伦理的。监管社交媒体不是科研人员的职责,但他们仍有责任为自己的工作确立伦理原则并遵守。可以说,严肃的学术人员绝不应该在田野研究中以社交媒体的服务条款为指南,脸书公司和英国剑桥分析公司的数据丑闻足以表明这一点(上千万名脸书用户的数据被泄露给剑桥分析公司并被用于影响公众在政治活动中的选择)。
随着学术人员与政府、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增加,更需要警惕那些旨在增进公共利益的田野研究的副作用。例如,2010年美国的一项研究以纽约市400户申请住房补助的家庭为研究对象,在两年时间里拒绝了其中200户家庭的申请,以便追踪观察他们是否会无家可归。又如,一些研究者向贫困地区/国家的女性提供微型金融服务或直接的现金补贴,以考察如何为女性赋能。然而,有证据显示,这些研究有时反而导致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增加,因为女性经济地位上升对当地传统的父权制度和社会习俗构成了威胁。而且,当研究结束、资金支持停止时,女性的处境可能更加艰难。
麦克德莫特和哈特米表示,以上案例反映出有些干预研究在设计时并未预先考虑到受试者的具体处境以及可能遭受的负面后果。涉及资源分配的社会科学田野实验常有的伦理问题包括:为一部分人提供福利,即使是随机的,也可能引起未获得福利者的不满,激发群内或群际冲突;如果研究提供的奖励远超过受试者正常情况下的所得,那么他们未必真正拥有拒绝参与研究的自由;学术人员与非学术机构合作时,这些机构的目标和提供的资源会影响研究的设计和实施,而这些机构不受科研伦理的约束,学术人员也难以执行这些机构的伦理规范。
完善并更新科研伦理准则
麦克德莫特和哈特米认为,社会科学田野实验是一种有力的研究方法,但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远高于实验室实验,对其放宽伦理标准是不合理的。他们建议,为确保社会科学研究者尊重公众的知情同意权、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应在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生阶段加强科研伦理教育;科研机构、学术期刊、学术协会要更新现有的伦理准则并制定新政策;要在研究的设计阶段和发表阶段充分评估大规模干预的影响,并进行公开讨论,征询公众意见。两位学者还提议将“尊重并有益于社会”标准加入科研伦理规范。其中,“尊重”二字所指的对象不仅包括受试者,还包括其他人。这是因为用于保护个人的指导方针未必适用于保护群体,且在现实社会中进行干预可能带来无法预测的影响并扩散至研究对象之外的其他人,他们的权利也应得到尊重。
英国萨塞克斯大学人类学教授玛格丽特·斯利布姆-福克纳(Margaret Sleeboom-Faulkner)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英国所有的科研机构都有伦理守则,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需遵守的具体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就职的机构。社会科学田野实验的伦理问题确实值得探讨,但不同学科、不同类型的研究所需的伦理指导方针差异巨大,可能难以设置通用型规则。例如,心理学研究与历史学、人类学研究需要的伦理规范有明显差别,因为前者常常是高度程序化的。
荷兰乌得勒支大学社会与行为科学副教授贾普·博斯(Jaap Bos)对本报记者表示,欧洲所有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都受到2018年开始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约束,其中包含开展研究必须获得参与者知情同意等内容。讨论社会科学田野实验的伦理风险是非常有益的,不过应避免相关讨论过于技术化、描述化。在博斯看来,还有一些更基本的问题需要讨论,包括研究参与者的自主性和在研究中的作用。另外,制定科研伦理政策、监督执行和评估结果的主体不应局限于伦理委员会,普通人的参与也很重要。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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