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对家庭创业的影响:来自CHFS的证据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业环境的不断改善,家庭的自主创业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中国家庭金融调查 (China Household Financial Survey,CHFS)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全国小微企业总数约5558万个,其中以家庭为主要经营单位的个体工商户约4423万个[1]。创业作为促进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增长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它有助于分散经济风险,进一步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提升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创业在推动技术创新、吸纳就业和推进城镇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吸纳就业为例,截至2011年底,全国就业人员合计达7.64亿以上,其中,私营和个体企业吸纳的就业人口就达1.83亿以上,占总就业人口的23.9%[2],而2001年底该项统计指标仅有7474万人,占总就业人口的10.2%[3]。因此,探讨如何促进创业,帮助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就成为近来政策界[4]、学术界广泛关注的话题。
[1] 数据来源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2014》。此外,全国工商总局于2014年3月28日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小微企业总数为5606万个,其中,个体工商户4436个。
[2]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2》,中国统计出版社,表4-1。除此之外,《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2012》显示,中国私营或个体企业雇用劳动力占企业雇用劳动力的62.7%,占从业人员比例的38.4%。
[3]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2》,中国统计出版社,表5-1。
[4] 如《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编号分别为“国办发[2008]111号”和“国发[2009]36号”。
在影响家庭创业活跃度的诸多因素中,住房作为家庭资产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与创业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研究者的关注。一般来说,缺乏启动资金被认为是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的最主要的障碍之一 (Evans & Jovanovic,1989) 。而以往的研究都试图从住房作为银行抵押品进而放松信贷约束这一角度上考察其对创业的作用。但是这些研究往往受制于微观数据的缺失,无从获得基于家庭的创业与信贷数据。因此,他们多采用住房价格变化的冲击来识别两者间的关系:房价上升增加了住房作为银行贷款抵押品的供给,提高了家庭的融资可得性,从而促进了创业行为的发生。即便是这样,现有研究也并未得到一致的结论。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很难避免房价上升与经济环境同时变化而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一些遗漏变量 (omitted variables) 可能会同时影响房价与创业活跃度,导致估计结果的偏差。另外,住房财富的增加不一定通过增加贷款抵押品的供给而促进创业,还可能通过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厌恶程度而促进创业 (Hurst & Lusardi,2004) 。此外,这类研究存在的另一个不足是无法界定买房与创业的先后顺序,存在着因果倒置的问题:有相当部分的家庭可能是在创业成功之后再买房。
相比于以往的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以下几点。首先,本文利用在我国住房市场上广泛存在着的不同产权形式识别住房拥有对创业的影响及其具体影响渠道。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市场上存在着多种不同产权的房屋类型。从获得银行融资的角度来说,只有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的房屋可以作为抵押品,其他的不完全产权房屋如“小产权”房[5]等,则无法作为银行抵押品。其次,由于CHFS数据可以很好的确定家庭买房与创业的先后顺序,从而避免了以前文献由于两者顺序颠倒而产生的因果倒置问题 (reverse causality problem) 。第三,本文在尽可能控制宏观经济与个体差异的基础上,采用Heckman转换估计模型 (heckman switching regression model) 对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进行修正,利用该模型分析了住房对家庭创业倾向的影响,并从信贷配给的角度揭示了住房影响创业的传导机制。
[5]“小产权”是指修建于城中村或城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非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商品房(违规建房)(李涛等,2011)。
二、中国住房市场多元化产权形式简介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及相关政策的限制,我国住宅市场具有多元化的产权形式。住房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构成。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分为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又可分为住宅建设用地和非住宅建设用地,居民住房只有同时具有房屋所有权与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简称“两证齐全”)才具备完整的住房产权,即享有住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具体来讲,中国住宅市场主要存在三种产权形式:完全产权、部分产权与无产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三种产权的定义分别为:完全产权是指“两证齐全”的住房,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部分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或由于私人合约[6],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无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暂时享有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没有处分和收益权,主要包括“小产权”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住房。与前两类产权形式相比,无产权住房处于法律保护的边缘,国家也明文禁止无产权住房参与市场交易。
[6] “部分产权”、“标准价”的概念首先出现于1991年《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住房面积以内,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标准价是指各市、县依据本地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而确定的出售公有住宅售房价格,是相对于成本价而言的。
在信贷市场上,产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明晰后可以使标的物品更容易抵押 (Feder et al., 1991; Besley, 1995) 。我国《担保法》规定具备完整产权的住房可用于抵押,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可见,由于中国住房产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若按传统文献的做法通过有房和无房来识别住房的抵押品属性可能并不适用于对中国问题的分析,因此,我们以是否拥有完全产权来识别住房的抵押品特性。
三、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1年与2013年的两轮调查数据。该调查数据具有全国代表性,且对房产和工商业信息的记录尤为详尽,包括家庭最多三套房的产权、现值、成本、购买年份、银行贷款、信贷约束、民间借贷等信息,以及家庭自营工商业的资产、雇佣人数、利润、银行借款、信贷约束、民间借贷等信息。
四、研究方法
本文实质上是估计住房产权对创业参与的平均处理效应 (average treatment effect) ,但面临因为产权形式的自选择 (self-selection) 而产生的内生性问题。解决内生处理效应的方法有两种:工具变量两阶段估计 (2SLS) 与控制函数法 (control function) ,本文中,我们采用控制函数法进行估计,其思想源于Heckman (1978) 提出的转换回归模型 (switching regression model) 。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的研究发现,相比于无房家庭与拥有不完全产权住房的家庭,拥有可抵押的完全产权住房显著提高了家庭参与创业的可能性,且这一效应在房价上升得更快的地方更显著。进一步的因果关系分析表明,拥有完全产权住房的家庭在创业过程中更有可能从银行获得信贷,且更有可能获得银行抵押贷款,同时,拥有完全产权住房还可帮助受到正规金融信贷配给的家庭获得非正规金融借款。因此,可抵押的住房通过缓解创业融资约束而对促进创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2013年,中共中央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本文的研究结论为政府实施城乡统一的住宅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政策提供了证据支撑,准许农民住房财产可抵押、可担保可进一步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创业活力。近年来,为拓宽农民融资渠道,促进农民创业增收,一些地方已开始准许农民将住房用于抵押贷款,比如莱芜市与成都市[7],未来对这些地方政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可对本文的结论予以进一步验证。
[7] 详见《莱芜市集体土地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9;《成都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2010。
*文章来源: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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