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问题和人章分离问题
第一部分: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等出于各种原因不愿做法定代表人,往往以给予好处费等手段找他人帮忙充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对于挂名者来说,这可能并不是一件好事,请看如下分析。
一、民事责任
(一)因经营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刑事责任
(一)行政、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其他常见刑事责任。
“挂名法人”普遍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挂名法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但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常见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罪名。
三、其他法律责任
(一)列入失信、限高名单等。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列入失信、限高名单等。
(二)影响自主创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注意: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免责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法定代表人与公章分离情况下的司法处理原则
一、在盖有公章的文书与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况下,原则上应以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为准。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公章持有者具有公司授权,盖有公章的文书反映了公司的意思。但文书盖有公章,仅使该文书具有代表公司意思的外在形式要素,在公章持有者非基于公司意思持有公章等情况下,盖有公章的文书并不当然代表公司意思。同时,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没有作出限制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诉讼活动,一般即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在盖有公章的文书与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究竟是法定代表人还是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书代表公司意志做出过明确意思表示的,应是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宜按公司意思认定。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未加盖公章,合同相对人应举证证明该行为系履职行为。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合同上签字,而未加盖其所在公司公章的,合同相对方应举证证明上述签字系履行该自然人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而非其私下行为。否则,应视为该自然人的个人行为。
三、法定代表人真签字,仅假公章不影响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法定代表人越权用虚假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用虚假印章与保证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代偿后转而再向债务人追偿的,只有案涉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签字真实,尽管公司印章是法定代表人伪造的,仍应认定合同相对方基于对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的信赖,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所签订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四、公章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公司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公章证照。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对其公章、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公司的公章、证照由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
五、仅加盖公司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的合同效力不成立。根据《民法总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意志的当然代表,能够对外代表公司的人一般仅有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授权,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鉴于《协议书》及其附件非由三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而由各自其他职员加盖公司公章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是否依法发生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签订的经办人员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权(具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而定。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不能据此认定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
六、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职权,以公司财产为其个人偿还债务。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代理权限。对此,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交易的性质和金额以及具体交易情境予以综合判定。若相对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则该行为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七、法定代表人在实务中常作为公章和证照的保管人,但不能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抗公司决议。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有权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作出决议。依法推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除非公章持有人有充足证据表明其持有公章系经公司有效授权。在人章分离情形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签字方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包括对公章持有人提起印章返还之诉。
*文章来源:法律与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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