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
EN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判法:以金融机构违规操作致客户资金损失案为例

6浏览
2022/03/28 17:34发布
张子恒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学生
推荐查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判法:以金融机构违规操作致客户资金损失案为例

案例

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章、改变A公司预留于B证券公司所开立的资金账户下的印鉴,并卖出该账户内股票。后甲冒用案外人X的身份证,在B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单位规定未尽审核义务的条件下,开立了X名下的资金账户,并将股票售出款转账至该资金账户。又因B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单位规定未尽审核义务,任由乙冒用了案外人X的身份证与股东代码卡,凭密码取走了X名下资金账户内全部资金。现未查明甲、乙、B证券公司之间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问,就A公司之损失,在甲、乙、B证券公司间怎样分担?

 

一、多数人侵权

 

A公司损失有关联的行为包括:甲不法管理A公司股票的行为、甲转账股票售出款至X名下资金账户的侵占行为、乙取走X名下资金账户中全部资金的侵占行为、B证券公司未尽资金监管义务的不作为。其中,甲的不法管理是侵占的手段行为,侵占行为是不法管理行为的目的,侵占行为对A公司之财产是更为彻底的侵害,对侵占行为的评价可以包括不法管理行为,因此,仅关注甲的侵占行为即可。在乙为侵占行为前,A公司财产已被甲侵占,对乙侵占该赃物的行为,是否还评价为侵权?是否将其与甲的侵占行为一并评价为共同侵权?

 

如认为乙的侵占行为是对甲的财产权的侵害,则意味着肯定了甲因侵占所得财产具保有上的合法性,此结论显然不妥。乙占有的财产并非自己财产,亦非受所有权人A公司委托而代为占有,因此该占有行为属于不法加害行为、乙有加害故意、A公司因该行为继续受有财产损失,乙构成侵权。甲、乙的行为共同造成了A公司同一财产损失,是否就可以据此判定甲、乙对A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本文认为,在乙为侵权行为前,A公司的财产损失已经产生,不宜判定为共同侵权,乙单独成立另一侵权。就此,台湾判例有相同观点。[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甲、乙虽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就责任承担而言,后果一致。B证券公司未尽资金监管义务的不作为有二,分别是违规开立X名下资金账户,客观上帮助了甲的侵占行为;以及违规由乙取走X名下资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客观上帮助了乙的侵占行为。因甲、乙、B证券公司之间的侵权意思联络未有证据证明,因此不能判定B证券公司对甲或乙构成共同侵权上的故意帮助

 

二、连带责任的困惑
 

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一款采共同侵权客观说:“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B证券公司分别与甲、乙构成共同侵权,负连带责任。据前所述,甲、乙对A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乙、B证券公司对A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人在超过自己责任份额承担责任后,享追偿权。

 

值得注意的是, 学理上有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在法律上也有对应,譬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的产品缺陷责任。举例而言,设零售标的物具有产品缺陷,缺陷原因在于生产者,因销售者与买受人间有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者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无关过错,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之请求权竞合说,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销售者需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生产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保护买受人利益的规定,侵害了买受人的履行利益、买受人因此遭受纯粹经济损失,不问生产者过错,构成侵权。

 

生产者的侵权行为未经零售而不致买受人损失,销售者的行为则将该损失具体化到个别买受人,销售者的行为给生产者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依照法律规定,终局责任人是生产者。学理上将这种侵权责任概括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将这种侵权行为表述成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即认为所涉的多个侵权行为具有主从之分(没有从行为,主行为不会造成损害后果)。[2]在本案,没有B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甲、乙的侵权行为不会造成A公司财产损失,B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是从侵权行为,甲、乙的侵占行为是主侵权行为,所以甲、乙是终局责任人。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判法

 

如此,对B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究竟是定性为共同侵权,还是定性为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中的从行为?实际上,上述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完全是从因果关系的描述入手,且仅是从客观的因果关系上入手。法律是价值规范,侵权责任法体现着损害预防与分担的立法目的。检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可知,即便存在权益损害后果、不法加害行为,在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无过错则无责任。即,过错是衡量行为非难程度的关键。

 

因此,完全可以把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连带责任的一种,把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在本案,甲、乙有侵占行为、具有侵占故意,B证券公司未尽资金监管义务、具有过失。虽然三者共同对A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对内的责任份额上,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B证券公司过失侵权,虽与甲、乙分别构成无意识联络的客观的行为关联共同加害,[3]但相对甲、乙的侵占故意,在评价上非难程度低,且其之过失有受甲、乙欺诈之因,可裁量B证券公司无内部责任份额,三者对A公司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产品缺陷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对买受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无过错的。但是在内部的责任份额上,对销售者却区分过错,即,尽管缺陷原因在于销售者,但销售者没有过错的,生产者对外赔偿后,也不得向销售者追偿。那对生产者为什么不用过错保护之?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是无过错的。换句话说,在连带责任的内部追偿上,在法无规定无过错责任的条件下,按过错之不存在排除终局责任归属。如果共同侵权人(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人)之过错系其他侵权人引起,则可判定引起人相对为终局责任人。

 

 

*文章来源:法律与新制度经济学

*侵权必删

张子恒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学生
文章136
·
总浏览量79340
最新文章
更多
还记得自己当初为什么选计算机专业吗?
文晟
2
浏览
住房“限购令”如何影响周边城市房价和汽车消费?
学说观点
10
浏览
JFE|空气污染不仅影响身心健康,也会干扰投资者的理性决策!
学说观点
2
浏览
JFE|中国股市可以准确预测吗?来自机器学习的视角
学说观点
3
浏览
国际金融顶刊JFE最新研究:中国股市的真实价值
学说观点
1
浏览
金融学顶刊《Journal of Finance》“偏爱”哪些中国故事?
学说观点
3
浏览
热门用户
学说观点
学说观点
文章
300
学术前沿速递
学术前沿速递
文章
298
AIGC交流社区
学说官方
文章
240
未央网
未央网
文章
233
毕宣
中央财经大学
文章
185
王凯
T. Rowe Price
文章
181
热门文章
更多
经济学入门必读书籍有哪些值得推荐?
楚健
·
964
浏览
会议预告|清华五道口绿色金融讲座第一期,邀您探讨“碳达峰碳中和——中国发展转型的机遇和挑战”
学术会议动态
·
3260
浏览
如果经济学家连股都不炒,那他们都在干什么呢?
李博
·
524
浏览
荒唐!Science论文作者P上自己名字,还写进简历里?
楚健
·
275
浏览
李开复:ChatGPT引发失业恐慌?这20种工作要避开!
我和ChatGPT有个对话
·
251
浏览
Top 100 Economics Blogs of 2023
学术小秘书
·
250
浏览
2022数字经济大会议程发布,邀您参会!
学术会议动态
·
211
浏览
最新综述!AIGC到底是什么?都有哪些应用?一文尽览!
AIGC交流社区
·
203
浏览
于海龙 李成明丨乡村振兴背景下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政策有效衔接的关键环节和路径选择
经典论文回顾
·
183
浏览
TOP前沿: 文本分析方法必读实用指南! 基于文本即数据的机器学习!
经典论文回顾
·
174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