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减少腐败吗?——来自越南的证据
外国投资减少腐败吗?——来自越南的证据
摘要:
主流研究认为,外国投资可通过降低垄断租金、引入先进公司治理经验等方式来减少腐败。本文的作者,现有文献对“外国投资—腐败”间机制性关系的讨论并不深入。因为绝大部分讨论“外国投资是否减少腐败”的研究仅仅笼统而简单地使用某一经济体的外资总额作为测量数据。作者提出,外国投资与腐败的关系取决于限制投资的政策。在更精细的数据基础上,作者使用列表实验 (list experiment) 为上述假设提供了支持性证据。
作者简介:
Edmund J. Malesky,杜克大学政治学系
Dimitar D. Gueorguiev,雪城大学政治学系
Nathan M. Jensen,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系
编译来源:
从左至右:Edmund J. Malesky, Dimitar D. Gueorguiev 与 Nathan M. Jensen
主流研究认为,外国投资可通过降低垄断租金、引入先进公司治理经验等方式来减少腐败。本文的作者,现有文献对“外国投资—腐败”间机制性关系的讨论并不深入。因为绝大部分讨论“外国投资是否减少腐败”的研究仅仅笼统而简单地使用某一经济体的外资总额作为测量数据。作者提出,外国投资与腐败的关系取决于限制投资的政策。在更精细的数据基础上,作者使用列表实验 (list experiment) 为上述假设提供了支持性证据。
在国际政治经济学中,对“境外直接投资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 与腐败”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以下三种较为典型的观点:
第一种是租值消散(“租耗”)说 (the rent dissipation hypothesis),该理论认为受行贿收益 (payoff for bribery) 边际递降的影响,新进驻的外资企业所支付的贿赂会比先前进驻的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少。换言之,FDI 通过稀释垄断租值起到了减少腐败的作用。
第二种是公司治理扩散说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diffusion hypothesis),该理论认为跨国公司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通过监管压力 (regulatory pressure)、观念引导 (“腐败是不正常的经营方式”,“corruption is not a normal way of doing business”) 以及专业化 (professionalization,外国企业所培养的年轻劳动力在自立门户后将继续践行清廉、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公司治理文化) 等途径起到了遏制腐败的作用。
第三种是外资责任说 (the liability of foreignness),该理论认为外资企业加剧了腐败。通过对转型经济体的调查数据,这派学者发现,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有可能参与行贿活动,尤其是在政策过程被占据关系与知识优势的大型国内企业所控制的投资地。更有学者认为,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更有可能向监管者行贿,因为前者更需要用钱来弥补自身在当地关系与知识方面的劣势。
上述三种理论对于理解 FDI 与腐败的关系非常重要,它们之间微妙的悖论也体现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但它们也存在不足:宏观层面的特征与微观层面的实践之间的逻辑链条并不紧密,因而并不能解释并预测具体外资企业在具体营商环境中的所作出的经营行为。因此,有必要将具体的产业部门状况与政府管制政策纳入研究考量的范围,而这也是本文所做的。
研究假设
作者指出,“外国投资—腐败”是一个政商双向互动的过程。当行贿成本等于或超过预期的边际收益时,企业会另寻他处拓展市场。只有当行贿成本低于预期的边际收益时,企业才会向监管者支付贿赂以换取市场准入并谋取高额回报。另一方面,手握市场准入审批权的监管者同样也是理性精明的,他们只会在那些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利可图的行业领域谋求回扣,并在受贿后将市场竞争维持到一个较低的水平,以保证行贿企业可以利用市场壁垒获利。而这也是保证官僚自身能持续提取贿赂的方法。最后,在市场准入门槛足够高的情况下,封闭行业的高额利润回报(即垄断租金)对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企业都构成行贿的强激励。因此,内资企业同样会寻求通过行贿换取市场准入。
基于上述前提,作者提出如下假设,并在后文中进行验证:
假设一,相比投资非受限的领域,外资企业更愿意在投资受限领域通过行贿获得市场准入权。
假设二,取消投资准入门槛会导致更多外国企业进入本土市场,而这将增加市场竞争,并降低行贿的边际收益。
假设三,相比投资非受限的领域,内资企业更愿意在投资受限领域通过行贿获得市场准入权。
投资限制措施对行业市场集中程度与租金的影响
图 1
作者的列表实验在 2010 至 2012 年间重复进行了三次。样本包含在越南 2000 年后注册的,共计 19,363 家内资企业与 3,888 家外资企业,覆盖越南 63 个省与中央直辖市。其中,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调查响应率分别为 30% 与 25%。
为解决社会期望偏差 (social desirability bias)、敏感度偏差 (sensitivity bias) 等测量方面的误差, 作者充分利用了美国国际开发署 (USAID) 发布的越南各省竞争力指数 (Vietnam Provincial Competitiveness Index, PCI) 的年度调查报告。该报告采取了“不匹配计数法” (unmatched count technique, UCT),又称“列表实验” (list experiment)。该方法被广泛地应用于涉及敏感问题的社会科学调查。列表实验将受访者(越南内外资企业)分为控制组与对照组,两组受访者分别需要回答以下两组问题。两组问题的区别在于,对照组的受访者需要回答研究者关心的敏感问题(而控制组的受访者则不用),即“为加快执照办理进度而支付非正式的费用”。由于研究者无法知道受访者具体做了什么选项,所以列表实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后者的顾虑,避免了受访者为了迎合社会规范而刻意隐藏自己的真实想法的情况。控制组与对照组的结果相减即可得出在越企业“为加快程序而支付非正式的费用”的情况。如下图 2 所示,在 2010-2012 年,约有 19.4% 的企业支付过非正式的费用(行贿),其中内资企业占 19.6%,外资企业占 18.4%。
· 控制组:在完成商业登记时,您参与了以下几项活动(无需回答具体做了哪几项)。
(1)遵守网络上有关营业执照办理的流程。
(2)雇佣当地咨询公司或律所协助办理执照。
(3)寻找已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 对照组:在完成商业登记时,您参与了以下几项活动(无需回答具体做了哪几项)。
(1)遵守网络上有关营业执照办理的流程。
(2)雇佣当地咨询公司或律所协助办理执照。
(3)为加快执照办理进度而支付非正式的费用*。
(4)寻找已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图 2
此外,下表 1 的结果表明:在投资非受限的领域,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平均行贿频率分别为 18% 与 21%,没有显著差别。在投资受限的领域,外资企业的平均行贿频率大大高于投资非受限领域的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在获准进入投资受限领域时,高达48%的外资企业曾向监管者行贿。
表 1
企业层面的实证分析
作者使用二阶段非线性最小二乘回归模型
在控制资本规模 、注册年长、企业所有制、政商关系、企业发展计划等变量,且额外进行一系列稳健型检验之后,模型结果参见下表 2:
在投资受限的领域,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更有可能行贿。在投资非受限的领域,外资企业行贿的可能性并不显著高于内资企业。Restricted 的系数为负且不具有统计显著性,说明:内资企业在投资受限领域的行贿倾向与其在投资非受限领域的倾向一致(这一结果并不令人惊讶,因为越南大部分投资受限的领域基本对国内投资完全开放)。试图在限制性领域获得市场准入的外资企业行贿的可能性是 41.3%,比同一领域的内资企业高出 26.9%,比在投资非受限领域的其他外资企业高出21.1%。此外,再进行“越南完全放开对外资的准入门槛”与“越南对所有行业领域设立外资准入门槛”的反事实模拟:第一种情况,外资企业行贿的可能性将从 19.4% 降至 16.6%;第二种情况,外资企业行贿的可能性将从 19.4% 增至 28.4%。最后,模型结果表明内资企业在进入投资受限行业后,其行贿的可能性并没有发生显著的增长。这可能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越南限制内资企业进入的领域较少;二是内资企业有行贿之外的替代性手段(例如,政治联系);三是其他更具体的政治因素。
本文从理论建构与方法论两个方面,推进了学界对“FDI与腐败”关系的研究。另外,本文的发现证明:市场准入壁垒会为权力寻租提供正向激励,而这似乎也从侧面佐证了“经济自由化有助于减少腐败”的观点。
学术前沿速递
学说观点
AIGC交流社区
未央网
毕宣
王凯
- 1
- 2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