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新形势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择优选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产品以及各类型的投资平台也开始层出不穷的出现,金融市场衍生出各种新型电子商务交易类型,而互联网金融繁华的背后却是乱象丛生。传统贷后管理方法的不足日益凸显,如何有效处理恶意逃废债的问题成为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合规的尖兵利刃,网络仲裁的便捷性、专业性、可信性优势日益凸显,并为新时代法治环境及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一、网络仲裁发展背景
自2008年以来,全球网络经济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网络消费、电子银行呈现爆发态势。传统经济在向数字经济转移的进程中,催生出互联网金融。于是P2P、现金贷、汽车融资租赁等业务如雨后春笋般爆发。然而,过度的繁荣必将带来跳水式下浮,在监管重压之下,各互联网金融机构纷纷被要求走上规范之路。
传统金融机构的催收模式为一催二卖三打官司。一催,即金融机构委托催收公司进行债务回收。而由于催收公司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各种行业乱象屡禁不止。暴力催收正在被逐渐叫停,金融行业对暴力催收亦充满了抵触情绪。二卖,即将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售卖。然而部分债务人底层资产并不优良,程序冗长变现难、价格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三打官司,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进行线下仲裁,但该类纠纷体量大、送达难,加之近几年法院案件积压量大,债权人的经济效率面临极大损耗。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亟需一种纠纷解决新机制能够合法高效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管理的痛点、难点。在此背景及需求下,网络仲裁应运而生。
二、我国网络仲裁概况
我国目前有180余家仲裁机构,由于仲裁专业、快速、保密性强的特点,仲裁机构处理了大批量银行、金融类纠纷。
我国最早的网络仲裁机构出现在域名争议领域。2000年12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成立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接受国内外域名管理机构的授权,以网上仲裁的方式解决相关域名争议。该中心于2001年8月接受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委托与授权,作为通用网络解决机构,负责解决通用网址争议。2001年12月,CIET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该机构获得CIETAC的正式授权,成为亚洲第一家、世界第四家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而我国国内最早试水互联网金融网络仲裁服务的是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年3月,广州仲裁委员会与高等院校、律师协会以及广州易简在线争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建立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成为我国首个网络仲裁服务平台。紧随其后,珠海仲裁委、哈尔滨仲裁委、保定仲裁委以及海南仲裁委也相继开展线上仲裁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6月,中国网络仲裁机构已有十余家。
三、网络仲裁的定义、设立依据及适用范围
(一)定义
网络仲裁,来自于英文Online Arbitration或者Cyber Arbitration。前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UNCITRAL)秘书长赫尔曼先生(Gerold Herrmann)将网上仲裁(Cyber Arbitration)称之为Cybitration,并因此主张对该词汇拥有版权。有人根据网上仲裁的虚拟性特征将其称为Virtual Arbitration,也有人根据英文Online Arbitration将网络仲裁称为“在线仲裁”。参照各方对网络仲裁的表述,我们认为网络仲裁系指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其设立宗旨在于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二)法律依据
网络仲裁和传统线下仲裁一样,本质上均是一种仲裁程序。传统的仲裁程序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而网络仲裁系顺应人们越来越多的利用互联网进行商事交易的习惯,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室、仲裁员网络会议、数字信息存储及公证为载体,将传统的线下仲裁活动以数字化方式予以实现。
网络仲裁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是该一新型纠纷解决方式首要面临的问题。无论国际公约还是各国法律几乎都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纽约公约》第2条第2项的内容:“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协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它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它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除书面形式外,电子形态的协议亦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仲裁有效形式,该电子形态包括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电子仲裁协议、当事人运用电子签名或者通过点击、勾选等能够为本人或其授权主体作出的行为对仲裁协议进行的确认,以及互联网交易平台用户之间通过平台服务提供者达成的协议。同时,随着电子商务及电子政务的迅猛发展,以及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施行,电子形态的仲裁协议在法律效力上得到进一步确认。
(三)适用范围
网络仲裁本身只是仲裁程序的另一种展现形式,因此,因网络交易产生的争议以及非因网络交易产生的争议均可选择按照《仲裁法》及相关仲裁规则进行。就现目前司法实践而言,传统线下仲裁的部分程序性工作已以“无纸化”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电子信息的方式发送,部分信息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储,包括通过邮箱以及仲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传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通过向约定移动通讯号码发送仲裁文书。但作为仲裁中最关键的庭审环节仍采用线下方式进行。究其原因在于,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通过线上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方式难辨真伪,且网络仲裁的虚拟形式使得仲裁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无法直接见面,无法通过表情、眼神、动作等一系列无声的语言增加有效的交流。而对以上网络仲裁存在的痛点,互联网金融纠纷采用网络仲裁方式却有其天然的优势。
四、网络仲裁的优势及弊端
如今,诸如微众银行、百信银行、北京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晋商消费金融等银行机构、部分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均已与网络仲裁服务平台达成合作,直接对接仲裁机构。互联网金融用户从注册、数据存证、证据保全、纠纷发生后的仲裁申请、裁决书的获取实现了完整的一条龙服务。并且,鉴于网络仲裁数字化、批量化、专业化的特点,相较于互联网金融传统线下仲裁具有如下优点:
(一)仲裁费用的大幅度降低
网络仲裁的信息传递及文件存储均以数字化方式在互联网上进行,相较于传统的纸质化文件操作,节省了大量的复印费、邮寄费。网络仲裁在庭审程序上采用多媒体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案件各方当事人足不出户便可参与开庭审理,节约大量差旅费费用。且网络仲裁从立案到后续仲裁程序的进行均采用具有自动信息生成和管理功能的网上案件管理系统,必然大幅度降低仲裁机构的办案成本。
(二)办案效率的提升
网络仲裁可以不受地域、时间限制为当事各方提供二十四小时连续不断的在线仲裁服务,减少各方时间安排冲突,以及不同地域潜在的时差问题。网络仲裁各方当事人可在线及时互动、文讯的传递可同步进行,从而节省办案时间,提高结案效率,使得快捷高效的仲裁价值得以充分体现。
(三)大数据优势的体现
网络仲裁平台除可提供线上争议解决服务外,还可利用在线平台全天候发布相关法律信息,让潜在的线上交易者充分了解法律知识及前沿资讯,从而提高法治意识及法律素养。
然而,在总结网络仲裁之于互联网金融争议解决的优点时,仍不可忽视其痛点:
1、网络仲裁便捷性受制于设备和网络技能的影响
如今互联网已普及,但是否拥有较为先进的上网设备和具备相应的网络基本技能,成为各方当事人是否选择利用网络仲裁,仲裁员能否胜任网络仲裁的基本要素。否则,设备和相关技能给各方当事人造成的不便,必将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失衡,影响程序公正。同时,网络仲裁的方便性的欠缺会让当事各方产生挫败感。
2、网络仲裁易带来不信任感影响当事人各方的选择
由于互联网本身“悬浮于空中”的虚拟形式,使得不信任感在网络仲裁中尤为突出,而信任度的缺失会导致冒险感和不安全感。1993年美国《纽约报》刊登的名画“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是人们对互联网信任度质疑的真实写照。在虚拟世界中,当事人各方在线下常规活动中用以确定身份的经验或提示并不存在,当事各方无法依据物理世界中的经验法则判定事实是否具备可靠性。如何使网络仲裁更具有可信度,依赖于仲裁本身的专业性、时效性的加强及仲裁结果公正性的呈现。
3、仲裁执行的可实现性仍将是影响当事各方选择的重要因素
执行难,是互联网仲裁普遍面临的难题。尽管各地网络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电子签名,并由仲裁机构电子签章,当事人要求纸质裁决书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但实际操作中,当事人还是需要执裁决文书到债务人所在地或实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量案件需要的执行人力可想而知,更何况此类互联网金融案件还是通过线上仲裁审理的。因此,仅金融服务平台与仲裁机构的结合远不够,与执行法院的顺畅对接,才是网络仲裁成功路上的最后一公里。
五、把脉网络仲裁痛点,推动网络仲裁的发展
(一)提升网络仲裁技术、信任、专业优势
网络仲裁首要解决的是技术层面的问题。网络仲裁机构必须加大对网络软硬件设备的投入及网络环境的改进,完善包括电子邮件系统、在线材料提交平台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网上交谈系统以及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掌握和优化扫描技术、文讯加密与电子签名技术。同时,仲裁机构应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促使仲裁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互联网操作方式方法。其次,网络仲裁亦应当提高仲裁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公众的普及度,让当事各方足以相信其争议可经由仲裁获得公平合理的解决,达到其预期目的。否则,如果当事各方不能依靠网络仲裁获得相应专业服务,公平解决争议,当事人宁可将争议以最为传统的即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总的来说,当事各方决定将争议提交网络仲裁解决还是常规仲裁抑或其它争议解决方式,都是在对网络仲裁的便捷性、程序的可信度及专业性进行判断。这种判断将决定网络仲裁能否在电子争议解决领域胜过其它争议解决方式脱颖而出。美国马萨诸塞大学的Ethan Katsh和Janet Rifkin形象地以三角板的三条边之间的关系来形容网络仲裁争议解决机制的方便性、可信度和专业性三者之间的关系。网络仲裁的三要素相当于三角板的三条边,三条边的长度分别代表三要素在具体某一网络仲裁程序中的水准和高级程度。
(二)解决网络仲裁执行难的问题。
影响网络仲裁强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二:
其一,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往往遍布全国各地,由于人力物力有限,申请人难以覆盖所有相关法院申请执行。
其二,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看法不一,导致网络仲裁执行难以推进。
针对上述难题,实践中已有相应解决方案。执行申请方可找到合适的第三方仲裁服务商委托代理执行。现目前,部分金融机构不仅与相关仲裁委合作构建网络仲裁的便捷性电子通道,还与全国各地律师事务所达成深度合作,调动当地律师与当地法院进行沟通,协助网络仲裁文书的执行。当然,于互联网金融而言,若能从交易发生时有意识的选择网络仲裁,约定电子送达方式,将使得网络仲裁得以顺利推进。其一,网络金融交易争议解决方式上,必须达成仲裁条款,且仲裁条款必须明确双方同意按照“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其二,由于网络仲裁过程中较多使用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因此,一般还应约定“电子送达条款”,即指定双方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作为电子邮件及短信送达的“地址”,一旦相关电子材料进入指定的电子邮箱或手机系统,即视为已经送达。在没有约定电子送达条款的情况下,网络仲裁机构也可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电子送达。
当然,网络仲裁执行难仅是法院执行难的一小方面,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受惠于社会征信体系建立成果的支撑。因此,若要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网络仲裁执行难的问题,还需各互联网金融平台积极投身大数据信用识别机制的构建,加强互联网龙头企业合作,形成多维立体系统,保证网络仲裁案乃至所有案件执行的顺畅。
六、结语
网络仲裁和互联网金融是天作之和,以互联网为媒介,节省了成本,打破了区域限制。网络仲裁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有效手段,是契约履行的有效保障,是诚信社会发展的一味催化剂,是一个新的价值洼地。网络仲裁,未来可期。
*文章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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