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深化对公平价值的理解
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是各领域长期关注的话题。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法律经济学,一方面,肯定并坚持法律的公平价值;另一方面,将被法律和法学研究忽视的效率价值重新带入研究者视野。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法律经济学究竟给法学和经济学带来了怎样的变化与启示?
将实证科学思维引入法律分析
西方法律经济学集大成者波斯纳认为,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传星表示,法律经济学以效率作为法律公正合理的基本衡量指标,更新并挑战着传统法律思维和认识方式。
然而,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柯华庆表示,波斯纳将法律的目标定为效率价值,这违反了中国人对法律价值的基本看法。实际上,科斯认为法律的目标与伦理和审美有关,哈佛大学法律经济学中心主任萨维尔将法律的目标定为“社会欲求性”。“我觉得比较合理。”柯华庆认为,法律经济学的核心在于将经济学的实证科学思维引入法律分析,关注法律规范社会的实际效果。
“法律经济学为法学与经济学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解决了经济学因为完全市场假设的局限性导致非完全市场条件下的无作为和法学公平正义下无法兼顾效率的掣肘。”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李胜兰介绍,在西方法学界看来,法律通过保护产权安全、契约自由和有效实施以及限制政府过度干预,为经济交易和投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进而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法律经济学对于推动法学和经济学的发展都贡献了力量。”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魏建表示,对于法学来说,法律经济学更新了法学研究方法,深化了对公平价值的理解,因为资源配置的效率是影响公平的重要因素;对于经济学来说,则是将法律因素作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来对待,从而细化了对于制度因素的理解。
呈现立足不同方法的学术分野
李胜兰介绍,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法律经济学注重探索法律对宏观经济增长和微观企业绩效的影响,并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一是主流学派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学派主要使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得到进一步扩展和加深运用,随着研究技术的创新可能会有较大突破;二是非主流学派的“法律的经济哲学分析”,这一学派将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扩展并运用于法律经济学研究,其更注重案例分析。
“目前法律经济学出现了不同的方向分野。”魏建介绍说,其一是法学倾向,将经济学分析方法作为工具来分析、解决法律问题。该领域属于微观法律经济学,是法律经济学的主要领域。其二是经济学倾向,将法律问题作为影响就业、经济增长、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来对待。该领域属于宏观法律经济学,近年发展势头较好,未来依然有很大潜力。
“法律经济学已进入很多法学领域,并且在财产法、合同法、程序法等领域,形成了较完备的理论体系。”魏建说,近些年来,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进步不断带动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案例研究、计量分析已经成为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工具。目前最显著的趋势是实证分析研究的深入,通过实证分析证实或者证伪现有理论判断。
加强对本土问题的原创分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进一步肯定了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转变发展方式中的关键作用。李胜兰表示,这必将促进中国法律经济学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挥更大的作用。魏建说,中国依法治国的改革和实践,将为法律经济学研究提供更丰富的对象和更好的客观基础。
“未来研究要更加重视对本土性研究对象的分析。”叶传星认为,中国的社会转型提出了大量包括法律发展在内的中国问题。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应当更加关注这些本土的“富矿”资源;同时合理运用量化统计方法,对本土素材进行原创分析,寻找中国法律发展的经济学逻辑。
叶传星表示,要注重发挥法律经济学的政策性功能。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解释功能与其政策性指引功能往往是纠缠在一起的。在法律规则设计、法律实施效果评估、司法裁判正当性评估等方面,法律经济学可以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对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对于依法治国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显然具有积极意义。
“今后,在研究中要注意效率价值的范围和界限。”叶传星强调,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及其运行中,效率不能作为法律公平正义的唯一选项;在经济学解释中,也要观照公平正义的其他价值,不能否认其他方法的分析优势。直面中国法律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经济学解释与哲学、社会学等更密切地结合起来,或可发现一种具有中国韵味的法律经济学范式。
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周林彬认为,未来中国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要实现从国外研究到国内研究、经济研究到法律研究、方法研究到学科研究、理论研究到实务研究、定性研究到定量研究、法理学研究到部门法研究、英美法研究到大陆法研究、学术研究到教学研究八个方面的转变。只有实现这些转变,才能让中国法律经济学健康发展,防止其落入被主流经济学和法学“边缘化”的境地。
*文章来源:法哲学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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