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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终究还是要走向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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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09:04发布
互联网金融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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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契约、监管互联网金融终究还是要走向契约精神

自2015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启动至今,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在宏观层面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实质性的成效,网贷机构数量、借贷规模、参与人数显著下降。[1]然而在微观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层面,先前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P2P平台”)已有的存量风险并不会伴随P2P网络借贷在营平台数量的迅速减少而迅速化解,如何妥善处置存量风险将随之成为后续P2P网贷整治工作的要点。

从法律角度来看,P2P平台的定位在于信息中介,要妥善处置平台的存量风险,切实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核心还应围绕合同履行之契约精神采取措施,促使借款人积极履行义务,使得出借人能够实现其所享有的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信息中介”?

P2P网络借贷流程中总共涉及三方主体,P2P平台、通过P2P平台出借资金的出借人以及通过P2P平台借款的借款人。实践中,一旦P2P平台产生问题,便容易引起大量出借人陷入资金难以收回恐慌,更是使借款人产生可以乘机脱逃债款想法,P2P平台仿佛在一定程度上化身借贷合同依约履行的保障。事实上确实如此吗?P2P平台的定位是什么呢?似乎不少出借人都未能够真正地正确理解和认识。

(一) 提供信息服务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十部于2015年7月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P2P平台信息中介性质。那么具体而言,何为“信息中介”呢?

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P2P平台)发布借款需求信息,明确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等,出借人则通过平台选择合适的借款人出借资金,借贷双方达成一致合意后,直接通过P2P平台签署借贷合同。

在这一过程中P2P平台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对信息进行整合,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匹配、撮合的中介服务,降低信息传播的成本,提高闲散资金的配置效率。除此之外大多P2P平台还提供借款人信用评级服务,通过搜集、分析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揭示信用风险,为出借人选择合适的借款人提供参考(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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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处于中立地位

在P2P网络借贷行为中,存在三方当事人,P2P平台、借款人和出借人。其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基于所达成的合意直接发生借贷法律关系,而P2P平台则主要负责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仅仅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枢纽,充当居间人的作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承诺保本保息,亦不得参与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挪用或者支配借贷资金。

结合我国《民法典》中有关中介合同的规定[2],P2P平台与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成立的中介合同:P2P平台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借款人、出借人如实报告,积极促成交易,P2P平台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作为报酬。对于后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所签订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P2P平台不再负有责任。

二、钱为什么要不回来?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P2P平台的定位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P2P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撮合借贷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其并非信用风险的承担者,P2P平台的跑路,可以归因为借款人大量逾期,而非平台跑路导致的借款人逾期,那么出借人的钱为什么要不回来呢?下述将围绕实践中具体P2P借贷行为的发生模式展开探索,明晰三方的法律关系,找出问题的答案。

(一)直接借贷型

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借贷行为的发生,P2P平台并不与借款人和出借人分别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由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借贷关系,P2P平台仅仅为合同订立提供媒介服务。P2P平台却并不负有向出借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因为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根据债之相对性,债权人仅得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仅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借款人才是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唯一主体。

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在借款合同未到期之前,出借人无权收回借款,即使P2P平台产生问题,出借人亦不享有请求借款人支付本息的请求权,否则将侵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仅在借款合同到期之后,出借人才享有请求借款人支付本息的义务,借款人亦应当积极履行债务,归还借款,否则债权人的债权将难以实现。

(二)债权转让型

除却由借贷双方当事人直接通过P2P平台实现点对点交易的传统运作模式之外,实践中还衍生出债权转让模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实践中P2P平台为满足部分出借人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的资金使用需求,允许其通过P2P平台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取出资金,这均是围绕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发生的运作模式。

在这一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法律关系:1、借款人与出借人事先就已经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2、出借人与新的出借人(第三人)之间所形成的债权转让关系;3、新的出借人(第三人)因受让债权而与借款人之间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由此借款人便不再负有向出借人还款的义务,而应按照债权转让合同向新的出借人(第三人)承担相应还款义务,新的出借人(第三人)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享有请求借款人到期支付本息的权利。

同样,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债权的受让人(新出借人)应自行评估与承担借款人违约的风险,P2P平台并不对此承担责任。同样无论P2P平台是否出现问题,均不影响依法行使其请求借款人到期支付本息的权利。对于债权的出让人(原出借人)亦是如此,P2P平台仅在其申请债权转让时提供信息服务,协助其寻找债权受让方,如果存在愿意受让该债权,则债权转让成功,否则其仍需继续受到借款合同约束,无权提前收回本息。

(三)直接原因: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

通过上述对于实践中所存在的P2P平台基本经营模式进行分析,我们可知,无论是P2P平台是直接撮合借贷双方进行点对点借贷交易,还是通过对债权标的进行拆分转让,以匹配实践中小额投资者的需求,均逃不开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最基本的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借贷双方与P2P平台所形成的居间法律关系这一基本的法律关系结构。

因此,在P2P网络借贷行为中,所谓的“投资者钱要不回来”需要区分情形进行分析,在借款合同到期之前,出借人当然不享有请求借款人偿付本息的请求权,钱自然要不回来;在借款合同到期之后,出借人便享有请求借款人偿付本息的请求权,借款人亦应积极履行义务,那么此时如果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按期偿付本息,出借人便需要承担借款人违约的风险,面临“钱难以拿回来”的困境。

三、钱如何拿回来?

(一) 出借人积极行使债权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出借人资金难以收回的直接原因在于借款人怠于履行债务。不同于违法犯罪行为,公权力机关会主动侦查,打击犯罪,维护公民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有待其积极行使,法院对于民事纠纷遵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借款合同到期后,出借人应当积极行使债权,向借款人提出归还本息的主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P2P平台原则上并不负有保障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义务,即使P2P平台爆雷,出借人的债权仍受到《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和保护。

然而由于P2P借贷行为发生于网络平台之上,由此所产生的跨地域性[3]、信息不对称性[4]等特征使得出借人实现债权存在较大困难。加之我国信用系统建设仍不够完善,借款人违约的成本相对较低,仅通过出借人自身积极行使债权难以真正实现救济。不过,在司法层面,各级法院已经着手解决“执行难”问题,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助力出借人通过诉讼程序收回资金。

同时,多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也纷纷出台P2P退出指引,旨在规范P2P平台清退,稳住P2P平台,为出借人实现债权提供支持。[5]各地退出指引中多明确要求P2P机构经营地址不可搬迁、平台网站/APP不可关闭、平台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同时强调要求制定合理退出方案,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原则。

(二) 政府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

P2P网络借贷行为虽发生于网络平台之上,打破了传统民间借贷的地域的限制和熟人基础,但所产生的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过打击恶意逃废债,帮助出借人实现债权、收回资金才是化解这场风险的根本之道。我国政府机关已然明确认识到这一点,已出台多项政策,多部门对严重失信人员的联合惩戒已经紧密展开。

2018年8月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旨在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相关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对相关逃废债行为人形成制约。2019年9月,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不仅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更将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P2P 网贷机构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同时加大对网贷领域失信人的惩戒力度。截至2020年8月末,已有200余家网贷机构接入了央行征信系统和百行征信系统。下一步征信部门将和各地进一步加强配合,加快推进网贷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进程,完善失信借款人联合惩戒机制。[6]

(三) 行业探索资产管理公司介入资产处置

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整体并不成熟,在爆雷潮之后,P2P网络借贷行业整体十分动荡,在随之而来的强监管下,大部分运营的P2P平台更是可能逐步出清或转型。不少借款人在此情形下还款意愿大大降低,出现了大量恶意逃废债情形。同时在大量P2P平台退出过程中,大量不良资产被集中释放难以处置,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7]

对此,自2018年起,在相关监管机构指导下,行业便会同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等专业力量,共同商讨如何发挥AMC的金融救助功能,化解P2P风险。

相较于发展尚未成熟的P2P平台,持牌AMC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具有天然优势,首先,其可以通过对底层资产进行专业的财务审计和法律尽调核实其真实价值;其次,AMC所具有丰富的资产处置经验以及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盘活诸多不良资产,以消除或减缓平台资产价值的贬值,甚至实现价值增值;最后,对于债权的最终处置,AMC可以其成熟的催收体系实现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的最大化,尤其对于法律诉讼,AMC比一般出借人更能够给出更为优质的处理方式。不仅监管机构,业界也对AMC的介入寄予厚望。

2018年12月,四大AMC之一的东方资产完成对信融财富2000万本金的全额垫付,拉开了AMC介入P2P平台资产处置的序幕。目前地方AMC的牌照正陆续扩围,协助参与处置地方P2P网贷不良资产。AMC对于不良资产有多种处置方式,实践中AMC需结合平台现状,采取多种尝试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理。

就笔者看来,AMC深度介入P2P不良资产处置主要可以存在以下两种模式:(1)债权转让模式。即AMC以其自有资金收购所有出借人债权。在此运作模式下,出借人能够迅速获得AMC支付的对价,得到一定合理的兑付,有效缩短了回款期限,避免漫长的诉讼等待与不确定性风险。

(2)委托代理模式。即由P2P平台作为委托方,AMC作为受委托方,双方建立起委托代理关系,由AMC负责介入P2P平台不良资产处置事务。国厚资产介入万盈金融所采用的便是这一模式。在此模式下,AMC所承担的风险较小,主要是AMC利用在不良资产领域的经验及优势,帮助出借人高质量、高效率地从平台收回资金。除此之外,亦有学者提出可以采用信托模式[8],笔者认为信托与委托代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异曲同工之妙,在实践中可以基于二者的不同特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在信托和委托代理模式中选择更为适宜的一种。

因此,对于问题平台而言,AMC的适时介入极具必要性,对于妥善处理平台不良资产,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目前AMC介入P2P平台不良资产处理仍存在不少困难,但就笔者来看,AMC介入P2P平台不良资产处理仍是当前环境下化解P2P风险的一种可操作性较强且效果可期的一种方式。

四、结语

无论实践中P2P运营模式表现存在多种变化,其本质上仍将围绕着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借贷双方与P2P平台所形成的居间法律关系这一基本的法律关系结构展开。借款人怠于履行债务,出借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是这场P2P风险中最根本的难题。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待权利人积极行使,以实现债权的权益,“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P2P平台出借人应当在明确债务人的基础上积极行使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对出借人的债权实现困境,监管机构、司法部门也已出台多项政策,全面发力,助力债权人实现债权。政府部门更是重拳出击打击逃废债,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行业同时也在积极探索AMC介入资产处置的手段,力求提高出借人的资金清偿率和返还效率。

P2P网络借贷虽被冠上“新金融”的称号,实质上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出借人应理性认知P2P网贷的商业模式,充分理解其出借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风险收益,同时更有必要掌握相关基本信息的筛选和分析能力,避免陷入骗局。在P2P网络借贷关系中,P2P平台坚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借贷双方遵循契约精神,依法履约,出借人遵守合同对期限的规定,借款人到期按约偿付借款,才是P2P风险得以顺利化解的根本原理。



[1]2020年9月14日,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银保监会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截至8月末,全国在运营的网贷机构只剩15家,较2019年初下降99%,借贷余额下滑超80%,出借人较2019年初下降88%,借款人较2019年初下降73%。网贷机构数量、借贷规模、参与人数连续26个月下降,风险持续收敛。来源于《财经》记者张颖馨、严沁雯:《银保监会:99%网贷机构已退出市场,存量风险处置任务依然艰巨》,载https://news.caijingmobile.com/article/detail/422708?source_id=40,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9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1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法官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应至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所在地与出借人所在地的远距离不免为出借人债权的实现带来较高的诉讼成本。

[4]由于网络所具有的隐蔽性,出借人相较于借款人处于信息劣势方,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资金情况、借款人是否存在恶意欺骗行为等情况不了解,便容易引发严重道德风险与借款人恶意拖逃废债行为。

[5]在跨地域的P2P网络借贷行为中,P2P平台起到关键性的枢纽作用,连接借贷双方,P2P平台的跑路将意味着大量借贷交易信息的丢失,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连接产生严重问题,对出借人实现债权造成严重阻碍。

[6]王恩博:《8月末中国在运营网贷机构剩余15家,比去年初下降99%》,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j/2020/09-14/929079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9月15日。

[7]马欢军:《AMC介入P2P网络借贷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分析》,载《甘肃金融》2020年第4期。

[8]马欢军:《AMC介入P2P网络借贷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分析》,载《甘肃金融》2020年第4期。

 

 

*文章来源:全国产经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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