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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问题研究——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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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08:19发布
互联网金融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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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消费者权益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问题研究——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

摘 要

 

作为“科技+消费金融” 的产物,互联网消费金融对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提高金融交易便捷度、降低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性以及改善金融消费者体验大有裨益。特别是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消费金融领域应用程度的不断深入,以及一系列刺激消费政策的出台,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迅猛,在拉动社会经济增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的“痛点”问题,并从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者分层、引导金融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和负债理念、规范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宣传工作、打破“信息孤岛” 、以“沙盒”监管测试技术适用性和安全性以及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经营活动的监测等方面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消费金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科技

 

一、从消费到消费金融,再到互联网消费金融

消费是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自2011年起,消费一直充当着引领我国经济增长的“头驾马车”,已成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主要抓手。特别是在当前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消费对于引领供给侧创新、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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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以促进消费、推动消费升级为目标,由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以消费场景为依托,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最终以消费为用途的贷款。消费贷款单笔授信额度小,无须担保和抵押,对于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大有裨益。消费贷款服务方式灵活,审批放款速度快,有助于全面改善消费体验,帮助居民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并提升生活品质。发展消费金融对于释放消费潜力、改善消费结构、推动消费升级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助推器”。

 

随着科技与金融业全方位融合序幕的开启,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开始被广泛应用于消费金融领域,“科技+”为消费金融实现跨越式发展注入了全新的驱动力。第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使消费金融逐渐由线下向线上迁移消费金融全面迎来在线时代第二消费金融机构通过自建或租用云平台的方式搭建核心系统完成基础设施向云上跃迁不仅能够承载日趋复杂的业务场景也为有效应对高并发情况、开发新消费场景、提升运营效率、控制经营成本提供了技术解决方案第三消费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客户进行准画像为实现精准营销、增强风控能力、丰富消费场景、增强消费者黏性提供了可能第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能够对消费金融的信用管理、 风险控制、营销、客服以及催收管理等流程进行智能化改造推动消费金融进入智能化时代第五区块链技术的信息不可篡改、透明公开、信息安全、智能化执行等特点为解决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问题提供了新的应对思路和解决方案

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财富基础的持续夯实、人民物质精神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科技在消费金融领域的深入应用和发展,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发展迅猛,已逐渐深入社会生产、居民生活的诸多领域,多元化的消费金融平台正在向社会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产品,成为推动金融普惠发展、刺激消费需求、助力消费升级的重要力量。

 

(一)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财富基础日趋坚实

 

2015年至今,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一直保持稳定增长态势,特别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我国经济增长保持韧性,全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01.6万亿元,相比2019年增长2.3%,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如图2所示,2020年城乡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约是2015年的1.7倍,其年均增速略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国内生产总值、城乡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的增长意味着社会财富总额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这无疑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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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从消费总规模来分析,2015年至2019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保持稳定增长。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9.2万亿元,较2019年下降3.92%,但与2015年相比仍呈增长趋势(如图3所示);从最终消费率来分析,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最终消费率仍有较大差距(如图4所示);从国内消费发展宏观环境来分析,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以及消费升级的持续推进,我国消费市场容量巨大,未来仍有较大潜力可供释放。特别是在中央提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关注国内市场、释放国内需求和消费潜力已经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消费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第一驱动力,未来依然将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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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贷款余额情况的角度分析,2015年至2020年,我国人民币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其中2020年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78.4万亿元,较上一年增长12.48%。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2020年短期消费信贷余额为8.78万亿元,较2019年下降11.6%,但与2015年相比,总体增长趋势未发生改变(如图5所示)。随着未来一系列“稳增长、促消费”政策的出台,预计短期消费信贷余额将继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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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场景日趋丰富,与日常生活的联系越发紧密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最依赖场景的金融产品。随着消费金融监管的日趋严格和规范,互联网消费金融开始进入“精细”发展阶段。在监管机构“脱虚向实的新要求下各大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逐渐开始深耕消费场景设计领以期通过开拓更丰富、更优质、更持续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场景来获取更多客户流量、拓展业务范围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开发的消费金融产品已经延伸到日常生活的诸多领域基本覆盖了家居、装修、家电、教育、 医美、数码、保险、出行、旅游等场景极大地提高了借贷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捷程度

 

(四) 互联网消费金融客户群体呈年轻化、低收入化趋势

 

随着科技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特别是大数据风控和反欺诈技术得以广泛应用等,扩大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客户群体,使得原先无法享受正规金融服务的年轻、低收入群体可以分享金融发展带来的红利。学生群体、蓝领阶层、农村居民可以通过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享受到小额、短期借贷服务。苏宁消费金融数据显示,在苏宁易购分期购物的用户中,“80后” “90后”用户合计占比超过70%,其中“80后”占比为32.4%,“90后”占比为41.2%,“90后”超越“80后”成为分期购物主力人群海尔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数据显示,其“90后”用户占比超过50%。相关研究数据显示,月收入1万元以下人群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用户,其中月收入3000元以下群体占比为25.3%,月收入3000~5000元群体占比为29.7%,学生群体和低收入群体消费贷款意愿较为强烈。

 

(五) 互联网消费金融供给主体呈多元化趋势

 

自2016年开始,随着国家出台一系列刺激消费政策,逐渐放开消费金融牌照管制以及消费者消费能力提升和消费理念升级,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呈多元化趋势。从目前发展情况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主要包括互联网银行(如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等)、网络小贷公司(如蚂蚁小贷、京东金融等)、消费金融公司的线上平台(如捷信消费金融、招银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以及传统银行的网络金融部等。多元化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供给主体不仅能够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也增强了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竞争性,促使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更加关注风险控制、产品创新、消费者体验提升等领域,有利于营造竞争、有序、良性的行业生态。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痛点”问题——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

 

虽然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对于推动金融普惠发展、刺激消费需求、助力消费升级大有助益,但科技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风险问题,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侵害事件频发,给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 金融消费者面临金融和科技“双鸿沟”困境

 

金融科技时代下,互联网消费金融已经与科技进行了深度融合,科技已广泛渗透到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各个领域。但是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新技术、新产品更新迭代速度相比,金融消费者通常缺乏足够的金融专业知识,也不尽了解科技运行和应用机理,金融素养和科技素养整体水平并不高。比如,有些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尽管依托科技降低了门槛、便利了销售,但产品背后的金融专业性和业务复杂性并没有降低,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长尾客户的金融素养要求不降反升;很多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进行营销、获客和业务管理,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数据敏感性和隐私保护意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此外,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利用仿冒手机应用程序(APP)、钓鱼网站对金融消费者实施精准欺诈,这也要求金融消费者不断提升其对伪金融科技的判别能力。只有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金融和科技素养,才能缩窄金融和科技鸿沟,使金融消费者更加充分地享受“科技+金融”带来的红利。

 

(二) 金融消费者过度负债隐患较大

 

首先,多数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服务门槛低,贷款向低学历、低收入人群渗透的趋势加剧。根据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专科及以下学历网民群体占比达到90.7%,月收入3000元以下网民占比为51.1%。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0)»也指出,在调查中,有11家消费金融公司反映,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客户占比虽不足25%,但却不断上升;有4家消费金融公司反映,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客户占比超过50%,向低收入群体服务的特点突出。这部分群体由于收入不稳定,一旦还不起贷款,容易陷入“借新还旧、以贷养贷”的困境。

 

其次,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过度营销产生诱导。在消费场景日益发达的环境下,电商平台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精确分析用户金融行为特征,给用户大量推送金融营销广告和具有吸引力的商品,继而在支付环节提供各种“分期、免息、免费”金融产品,对资信脆弱人群形成了极大的诱惑,导致“超前消费” “过度消费”盛行,使得消费者背负沉重的债务包袱。例如,一项对在校大学生的调查显示,在杭州有45%的受访者经常使用花呗,使用后,25%的人出现了过度消费现象,20%的人有逾期偿还的情况。

 

再次,贷款成本高企导致金融不“惠”。以某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金融产品为例,贷款金额为1000~10000元,可分10~24期,年贷款利率为21%,年客户服务费率为14.57%,综合息费年利率接近36%。还有一些信贷产品,名义利率低于36%,但如果按复利计算可能会达到70%~80%,再加上额外的贷款服务费、咨询费等,整体费率甚至会超过100%。

 

最后,部分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的金融中介通过互联网渠道,以“低息、低费、快速、无抵押、无担保、无须审、查征信”等字眼诱致金融消费者贷款,极易使其陷入“贷款陷阱”。

 

(三) 信息过度采集与数据泄露风险并存

 

一方面,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过度采集用户数据并加以使用。根据监管要求,消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应遵循信息采集最小化的原则,但平台往往利用市场优势,不仅要消费者上传个人身份信息和生物特征,其消费和支付等行为数据也会被采集,甚至个人数据库也会被要求授权访。2021年2月,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对12款金融理财类手机应用程序存在的侵害用户权益问题进行通报,其中有9家存在未列明手机应用程序所集成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SDK)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问题。此外,在注册登录时以默认方式同意隐私政策、未经用户阅读并同意隐私政策及提前申请获取终端权限等问题也比较普遍。消费金融机构在大量获取用户未经授权的数据后,往往会对数据进行加工,分析用户的社会属性、生活习惯、消费偏好等,进而有针对性地推送广告、商品、促销等并获利。另一方面,数据泄露风险不容忽视。当下,消费金融机构不仅掌握着消费者各种金融和非金融信息,还掌握着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支付偏好、社交网络等行为数据。一旦保管不当或遭受网络攻击,容易导致隐私泄露,甚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隐患。此外,也不排除部分平台存在将其掌握的金融消费者信息和数据当作“资产”向其他平台出售的违法违规行为。2020 年12月,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数字一百数据研究院联合发布的«消费信贷行为及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调查报告»显示,有 29.2%的受访者表示遇到过侵权行为,其主要表现为疑似个人信息泄露(占比为55.2%)。

 

(四) 技术本身存在缺陷,降低消费者体验

 

一是容易对金融消费者固化分层,产生消费歧视。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根据所掌握的金融消费者的财务、社交、消费习惯等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生成“画像”,并据此来推荐相应的产品、服务和定价。但由于数据搜集维度和核心算法基本是趋同的,当所有平台都采用同样或类似的刻画工具时,就会造成一部分弱势群体没有办法获得金融服务或始终不能得到最优质的服务,导致金融不“普”。二是部分没有经过很好验证的技术,被仓促投入使用,其致命的技术缺陷和算法漏洞会产生系统性风险。

四、缓解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痛点”、全面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建议

 

(一) 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其金融、科技素养

 

第一,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要借助互联网渠道,利用多样化的教育载体(如微信、微博、微课堂、手机银行、购物和理财APP等),随时随地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和科技知识教育。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打造固定、便捷、契合金融消费者偏好的渠道,向其推送金融知识和科技知识普及教材,保证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更新速度能跟得上金融知识、科技知识的更新发展速度。第二,由金融监管机构牵头,结合金融科技等主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和科技知识普及教育活动,通过活动中“面对面”的介绍和讲解,为金融消费者答疑解惑,帮助其树立科学的金融消费理念。第三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关注和教育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有必要和教育部门联合广泛开展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通过播放金融知识短视频、张贴宣传海报、印发金融知识手册、开展课堂游戏等方式加强对学生群体的金融知识教育引导学生群体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并通过典型案例讲解使其认识、防范校园贷、套路贷等非法借贷侵害增强学生群体的自我保护能同时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也要与社区、街道联合组织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通过印发手册、宣传海报等方式让老年人群体及时了解金融领域的惠民政策、改革措施和发展现状等信息帮助其建立理性投资观加深其对金融产品风险和收益的认知防范各类新型金融诈骗避免落金融陷阱

 

(二) 探索金融消费者分层分级,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不受侵害

 

应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分层分级,实现精准营销、合理推送,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不受侵害。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可借助大数据技术,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根据金融消费者的学历和工作信息、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情况、投资经验、负债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推送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借贷产品。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借贷经验的金融消费者,可以适度增加其借贷额度、降低借贷利率;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差、收入不稳定甚至缺乏收入来源、经常出现信贷违约、缺乏借贷经验的金融消费者,则应降低其借贷额度甚至拒绝向其提供贷款服务。对于长期有借贷需求的金融消费者,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可以实时关注其风险承受能力、收入状况、负债情况、信用情况等的变化,对其分层分级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 引导金融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和负债理念

 

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各类金融机构有义务引导金融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和负债理念。第一,在保证必需消费的基础上,对于非必要消费应量力而行;第二,负债要与个人和家庭收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第三,在互联网平台借款时要明确利率和费率,相关信息必须在电子合同中载明,拒绝承担不在合同范围内的费用。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让金融消费者认识到过度负债的危害,利用案例讲解的方式对其形成警示作用。首先,过度负债会导致个人和家庭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财务压力,影响个人身体健康和家庭和谐,特别是出现突发情况时,容易对个人和家庭带来严重冲击;其次,一旦资金链断裂,出现还款逾期,则势必会在个人征信上留下不良记录,将对未来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产生诸多不利影响;最后,当过度负债群体扩大时,会对金融稳定甚至社会稳定带来影响,可能会成为金融危机爆发的诱因。

 

(四) 规范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宣传工作,减少对金融消费者的错误引导和干预

 

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违规营销宣传不仅会误导金融消费者,也会给平台带来声誉风险,更会对整个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形成负面影响。在严监管的背景下,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势必面临更多、更高的合规要求,提升营销宣传合规水平势在必行。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宣传广告的监测监管,审核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有关消费金融产品和消费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其次,加大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违规宣传行为的惩处力度,不仅可以对涉事机构开出高额罚单予以警示,还可考虑对违规宣传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给予罚款、禁业等处罚。最后,避免过度包装,给“过度负债”穿上“自由消费”的外衣,诱致金融消费者落入“借贷陷阱”;避免偷换概念,将借贷产品作为必需品进行营销宣传,使用“贴标签、喊口号”的方式引诱年轻、低收入群体借贷,减少对金融消费者的诱导和干预。

 

(五) 以共享部分信息为突破口,逐步破解“数据集中”和“数据孤岛”难题

 

一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之间缺乏共享数据的动机,特别是一些行业头部平台掌握着庞大的金融消费者信息和数据,很容易形成“数据集中”。另一方面,不同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对信息与数据的理解、定义、搜集、整理和存储均不尽相同,使得数据难以实现共享, 造成了“数据孤岛”难题。当前破解互联网消费金融造成过度负债的关键点之一就在打破“借新还旧、以贷养贷”的困境。可以考虑由金融监管机构牵头制定金融数据标准,规范金融数据的采集、整理、存储和使用,以共享金融消费者借贷余额为突破口,逐步破解“数据集中”和“数据孤岛”难题。尤其是对于频繁借贷的年轻、低收入群体而言,通过共享其借贷余额等信息,当其负债达到风险阈值时,及时对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进行风险提示。

 

(六) 引入“沙盒”监管机制,对信息技术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应用进行测试

 

对于解决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应用的安全性和适用性问题来说,“沙盒”监管机制可能会发挥重要作用。“沙盒”监管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首先提出。为了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英国在真实市场中设置了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中可以对创新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测试以评估其风险,从而在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和防控金融风险之间实现平衡。通过引入“沙盒”监管可以测试各项信息技术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实际运行状况,及时发现技术存在的“短板”;可以降低创新的时间成本,判断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是否能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发生良性的“化学反应”;可以测试信息技术的应用是否会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及时堵住可能造成风险问题、阻碍金融既普又惠的技术漏洞;此外,还可以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应用可能引发的风险问题和安全问题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也便于监管部门对“科技+消费金融”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

 

(七) 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经营活动的监测,及时纠正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虽然信息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可能会给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带来新的风险问题,但应该清晰地认识到“科技本善”,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归根结底是由使用信息技术提供金融服务的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造成的。鉴于此,有必要利用监管科技手段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实时监测,通过搭建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云平台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借助大数据平台采集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运营信息,运用模型技术发现运营异常平台,对其运营风险信息进行全方位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健康有序运行提供助力。

 

 

*文章来源:金融科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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