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对收入再分配的公平与福利效应—基于2017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的分析
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如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2014年我国启动了新一轮的消费税改革,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当前,评估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为制定符合国情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和消费税立法提供定量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目前,国内关于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的探讨主要分为经验和实证两类。一类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消费税改革方向,从实践出发分析消费税改革的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比如,基于消费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定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15)通过比较各国的消费税制情况,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下划到地方财政收入的改革路径;针对消费税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马蔡琛 等(2019)讨论了消费税的增与减,罗秦(2019)论证了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必要性。另一类是借助问卷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比如陈力朋 等(2016)分析了消费税凸显性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提出后移征税环节以强化消费税引导居民消费功能的建议。然而,由于数据等因素限制,对于2014年新一轮消费税改革收入分配功能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空间。
关于我国消费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普遍采用衡量公平的基尼指数、K指数、MT指数等方法展开讨论。岳希明 等(2014)和童锦治 等(2017)的研究表明,高收入群体的消费税负担率大于低收入群体的消费税负担率,消费税具有明显的累进性。但是,童锦治 等(2017)使用2006~2011年的《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数据仅考虑了城镇居民的税收负担而没有关注消费税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岳希明 等(2014)在处理消费税负担时着眼于消费支出的总量,忽略了居民消费结构的异质性产生的税负计算偏差,同时他们都省略了对中间投入税负转嫁的讨论。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消费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是逆向的,具有明显的累退性(聂海峰 等,2010;李颖,2016 ;张楠 等,2018)。他们使用微观数据模拟和投入产出法,较好地避免了居民消费结构单一和中间产品税负缺失所产生的消费税负担估计偏误。然而,以上研究只考虑了税收公平问题,没有把公平与效率有机地统一起来,没有深入剖析公平是否带来效率的牺牲。刘蓉 等(2019)采用帕累托分析法试图解决税收政策效应评价无法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但是该文研究主题是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与福利效应。现有文献还较少涉及我国消费税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收入分配评价方法——帕累托分析法,对2014年启动的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评估。文章的贡献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在评价方法上,本文借鉴了刘蓉 等(2019)采用的帕累托分析法,通过对比实际收入分布曲线与帕累托最优的分布曲线,寻找出“收入偏差”的具体原因,克服了以往测算关注公平忽略效率的问题;第二,在研究数据上,本文选取2017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China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CHFS 2017)的微观数据测算家庭的消费税负担,填补了对2014年新消费税改革政策效果评估的空白,同时增加了对乡村家庭消费异质性的考虑;第三,在测算方法上,采用了投入产出法,弥补了以往文献没有考虑中间产品税费的不足。
(一)样本数据来源说明
本文样本数据来源于2018年《中国税务年鉴》《中国2017年投入产出表》以及CHFS 2017。其中,CHFS 2017覆盖我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355个县(区、县级市)、1 428个村(居)委会,样本规模为40 011户,一定程度上具有全国人口的代表性。根据研究需要,本文将家庭的工资薪金类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进行加总,作为家庭的税前收入总额。
(二)基于投入产出法的测算
我国的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主要在商品或劳务各个流转环节征收。因此消费税不仅包括对最终消费品的征收,也包括对中间投入品的征收,为解决中间产品含税问题,本文借鉴聂海峰 等(2010)的做法利用投入产出表测算家庭的消费税税负。具体步骤为:第一,确定行业消费税负担率;第二,确定家庭消费性支出的行业归属;第三,计算城乡家庭消费税负担率。
根据我国消费税的计税原理,将2017年投入产出表42个部门的消费税负担率定义为:
在计算行业消费税负担率时,行业消费税收入来自2018年《中国税务年鉴》国内消费税分行业统计数据,行业总产出来自《中国2017年投入产出表》。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税务年鉴》中的行业与投入产出表的42个部门并不统一,存在着《中国税务年鉴》中多个行业对应投入产出表中的同一行业的情况,需要将《中国税务年鉴》中这些行业的消费税收入加总,再进行匹配。将行业消费税收入和行业总产出相除,即可计算出各行业的消费税负担率。具体如表1所示。
CHFS 2017提供了家庭的各类消费性支出。首先将家庭消费性支出项目与投入产出表中的行业进行匹配,然后乘以行业消费税负担率,最终得到家庭的消费税负担。当某一消费项目匹配到多个投入产出表行业时,根据所匹配的行业消费税收入比例确定权重。CHFS 2017中家庭消费项目共有19项,其中与消费税有关的12项,具体匹配关系与权重如表2所示。
将家庭各项消费支出乘以对应的行业消费税负担率,得到家庭承担的消费税负担。通过和家庭总收入对比,对家庭消费税负担率进行直观描述。本文将家庭收入五等分(见表3),计算每一收入群体的消费税负担占家庭收入比例,并依次汇报全国、城镇和农村样本组。由表3可知,家庭消费税负担率的全国平均值是0.75%,表示家庭收入每100元中有0.75元被用于缴纳消费税。城镇家庭的平均消费税负担率为0.7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家庭的平均消费税负担率为0.66%,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原因可能是,农村家庭的居民储蓄意愿更高,并且具备一定的自给自足能力。就全国而言,从低收入家庭到高收入家庭的消费税负担率依次为0.81%、0.8%、0.78%、0.75%、0.6%,总体呈下降趋势;进一步观察城镇和农村样本,发现其消费税负担率的变化趋势和全国完全一致。究其原因,一是农村居民储蓄意愿较高和能够自给自足,二是低收入家庭的烟酒类消费并不少于高收入家庭。
(一)帕累托分析法
衡量收入分配效应的方法有基尼系数、K指数、MT指数、洛伦兹曲线、帕累托分析等,本文采用帕累托分析法作为收入分配的评价方法。相较于其他方法,帕累托分析基于公平与效率原则,不仅可以判断收入分配的平等性,而且能评估消费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帕累托分析法(刘蓉 等,2019)是通过对比分析真实收入分布曲线和帕累托最优曲线之间的差距,评价收入分配效应的公平和效率。收入分布曲线是将统计数据中个体的收入按照从高到低排序并依次积累所得,反映了累计劳动百分比与累计收入百分比之间的关系。帕累托最优曲线是不再存在更多的帕累托改进的收入分配曲线,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如图1所示,帕累托最优曲线的定义为:
其中,L是累计劳动百分比,W是累计收入百分比。由此,“公平”的标准是收入均等,即收入分布曲线与平等线(累计劳动百分比=累计收入百分比,L=W)距离最近,进一步就是收入分布曲线长度最短;“效率”的标准则是,在一定投入下产出最大化,即一定累计劳动下累计收入最大化,即收入分布曲线与横轴围成的面积最大。帕累托最优曲线之所以是严格圆形的原因就是严格圆形的面积最大,福利效应最大。显而易见,如果真实的收入分布曲线位于帕累托最优曲线的上方,即意味着真实收入公平不够,且效率过度;如果真实的收入分布曲线位于帕累托最优曲线的下方分配,则是公平有余,而效率不足。同时,如果真实的收入分布与帕累托最优曲线越接近,收入的分配效应就越好,社会的整体福利就越高。
(二)测算结果
本文测算消费税再分配效应的具体步骤是:第一步, 将累计劳动等分为前20%、前20%~40%、前40%~60%、前60%~80%和前80%~100%,根据公式(2)计算出从高到低的帕累托最优标准的累计收入为60%、80%、91.65%、97.98%和100%;第二步, 分别求出CHFS 2017高收入家庭、中等偏上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消费税税前收入,计算不同收入家庭的总收入占全体比重,依次叠加得到不同家庭消费税税前的累计收入比重;第三步,采用与第二步同样的方法计算不同收入家庭消费税税后的累计收入比重;第四步,基于帕累托最优曲线的累计收入标准比较分析消费税税前、税后的累计收入,测算其收入再分配效应。具体测算结果如表4。
从表4可以看出,不论是消费税税前,还是消费税税后,我国家庭平均累计收入比重都大于或等于平等线标准的累计收入,小于或等于帕累托最优标准的累计收入。即我国消费税税前和税后收入分布曲线都位于平等线上方,位于帕累托最优曲线下方。说明我国整体社会福利还处于公平有余而效率不足的水平,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相较于消费税税前的家庭收入分布曲线,我们发现税后的曲线距离平等线更远、距离帕累托最优曲线更近。这表明我国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即帕累托改进的过程中,消费税的征收使家庭收入再分配的平等性降低(离平等线更远),收入再分配效应是逆向的,这与第二部分发现我国消费税具有累退性的结论一致;但与此同时社会福利则得到了提高。具体见图2。
进一步将样本分为城镇和农村两部分,以考察其异质性,如表5所示。从城镇样本看,消费税的征收主要提高了高收入、中等偏上收入、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这四类家庭的收入占比,而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很小。总体而言,消费税的课征使得整体社会福利增大,但收入再分配效应有一定程度的削弱。尤其是高收入家庭的收入占比由消费税税前的56.59%提高到税后的56.68%,在相同的效率水平下,平等性方面明显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再从农村样本看,消费税的征收使高收入家庭收入占比之和提高了0.03个百分点,使得整体社会福利增大,但对农村家庭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有轻微的削弱作用。最后,相较于城镇的消费税税后收入分布曲线,农村的消费税税后收入分布曲线与帕累托最优曲线偏离得更为严重,这表明我国农村的整体福利水平不及城镇。
本文利用CHFS 2017微观调查数据的家庭收入和支出信息,结合2018年《中国税务年鉴》《中国2017年投入产出表》,采用投入产出法测算了家庭所承受的消费税负担,并通过帕累托分析法评估了我国消费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结论显示:我国每个家庭的消费税负担率为0.75%,且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消费税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在下降,即消费税具有累退性。进一步结合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的标准——帕累托最优曲线分析,有两个发现:第一,消费税的逐步改革与完善使我国的整体社会福利增加,家庭收入分布更接近帕累托最优曲线;第二,相对于城镇家庭,我国农村家庭消费税税后收入分布离帕累托最优曲线较远,农村的社会福利进步空间更大。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扩大高奢消费的征税范围,发挥消费税收入调节功能。由本文研究结论可知,我国消费税收入调节目标出现逆向变化,不仅没有对高收入家庭产生影响,反而拉大了贫富差距。一方面,由于奢侈品的弹性较大,很容易产生替代消费;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消费的升级,高奢消费也在向服务类转型。对此,建议扩大高奢消费的征税范围,将私人飞机、高级实木家具、高档住宅及别墅、星级酒店服务、私人会所服务等纳入消费税税目,以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理性消费的作用。
第二,减轻农村居民消费税负担,推动农村居民消费梯次升级,以缩小城镇与农村收入再分配的差距,提升我国农村的整体福利水平。2018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特别强调要加快农村吃穿用住行等一般消费提质扩容,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增加交通通信、文化娱乐、汽车等消费。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应更多地考虑农村居民消费中的税费负担。比如农用三轮车。农用三轮车由于其经济耐用的特点被农村居民广泛使用,但是为了满足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的需要,农用三轮车的气缸容量普遍大于等于250毫升,需要缴纳3%或10%的消费税。因此,为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建议有针对性地降低汽车和摩托车消费税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
第三,适当降低高档化妆品税率,将部分高档化妆品调整为生活必需品,改进消费者的生活福利水平。随着生活水平的日臻提高,购买高档化妆品已经成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表现之一。但是,现实中我国针对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仍然偏高,导致了国内外存在明显的消费价差。这不仅减少了我国的消费税收入和相关就业岗位,而且降低了消费带给居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文章来源: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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